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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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章 业务开办第四章 订 货第五章 产品运输第六章 产品验收及入库第七章 定价与销售第八章 提取凭证办理及特殊业务第九章 领用、上缴及尾箱管理第十章 退 货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的经营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以下简称:代(经)销业务)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销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非自主品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业务。目前的业务品种包括黄金、白银两类。第三
2、条 代(经)销业务全行执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即统一协议管理、统一业务操作流程、统一合作模式、统一系统管理。第四条 代(经)销业务涉及与外部合作机构签订框架协议、产品代(经)销协议的,由总行统一制定协议文本并签署,分行及其辖内机构不得擅自与外部机构签订代(经)销业务协议。第五条 按照与外部机构合作模式的不同,业务分为经销和代销两类。“先买入,再卖出”的经销模式下,分行按总行与合作机构约定的贵金属产品进货价格买入产品,再按销售价格对外出售。分行在贵金属产品经销过程中,获取差价收益并自担价格波动风险。“先销售,后结算”的代销模式下,分行根据当地市场及客户需求情况,向合作机构提出贵金属产品供货需求,供货
3、期间分行无需向合作机构支付任何货款。贵金属产品到货后,分行组织进行产品销售,并按实际销售情况定期与合作机构进行货款与代销手续费的结算。分行在贵金属产品代销过程中,获取固定的代销手续费,无价格波动风险。第六条 代(经)销业务销售的贵金属产品,若无特殊规定或说明,不进行产品回购。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行开办代(经)销业务的各级机构。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 代(经)销业务涉及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资产负债管理部、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信息技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安全保卫部、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及分行。第九条 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一、代(经)销业务的全行牵头管理部门,负责代(
4、经)销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营销宣传、组织销售、人员培训及客户服务等工作;二、负责牵头组织并会同行内有关部门,选择代(经)销业务的外部合作机构,并签订代(经)销业务相关的框架合作协议、产品代(经)销协议等法律文本;三、负责指导分行开展代(经)销业务的前期准备工作;四、负责配合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对代(经)销的贵金属产品进行价格管理工作;五、负责提出代(经)销业务系统的开发和优化需求,并参与系统测试工作。第十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牵头与产品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代(经)销相关贵金属产品的价格管理,包括费用标准确定、服务价格报备、授权等。第十一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一、负责协助与国家税务部门协调相关税收政策,
5、指导全行代(经)销业务纳税事项的处理;二、负责制定代(经)销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总行资金结算部一、负责按照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代(经)销业务相关系统账户的开立等相关审核工作;二、负责相关重要单证的印制及订购管理。第十三条 总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一、负责私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下代(经)销的营销组织管理、合作商及产品准入退出管理;二、在授权内与获准入的实物贵金属合作商签署合作协议;三、收集私行实物贵金属代(经)销需求,提出参数设置优化方案。第十四条 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代(经)销业务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升级维护及技术支持。第十五条 总行营运管理部一、负责代(经)销业务系统相关参数
6、的设置维护;二、负责代(经)销业务系统日始、日终运控流程的监控及问题反映,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三、负责制定代(经)销业务相关的产品验收、出入库与库存管理等规定。第十六条 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代(经)销业务相关安全防护设施标准的制定和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总行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一、负责代(经)销业务的整体对外营销宣传工作;二、负责全行性营销活动中海报、折页等宣传材料的审核。第十八条 分行职责一、负责制定代(经)销业务实施细则并落实执行;二、负责与合作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和处理发票等工作;三、负责贵金属产品的验收、出入库、库存管理、交收与登记等工作;四、负责按照总行的价格规定向客户销售贵金属产品;五
7、、负责按照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工作;六、负责代(经)销业务的推广及宣传营销,组织辖内相关人员培训,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七、负责按总行制度规定开展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 业务开办第十九条 开办代(经)销业务的分行,必须已经开办我行自主品牌“*行金”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第二十条 分行开办代(经)销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二、具有制定完善的代(经)销业务实施细则;三、具有符合贵金属产品存储条件的金库,以及检验贵金属产品入库标准的专用计量设备;四、贵金属产品的收货、验收入库及配送应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操作;五、总行要求的其他开办条件。第二十一条 代(经)销业务的办理应视同于现金管理进行
8、操作,相关交易应在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的营业网点区域内进行。在进行贵金属产品展示时,若采用真品,应将产品放入符合规定的展示柜中进行。若采用仿真品,应做好仿真品的日常管理,禁止将仿真品与真品进行混合存放。第四章 订 货第二十二条 总行通过签订框架协议、代(经)销协议的方式与外部机构确定代(经)销业务的合作关系,分行开展代(经)销业务的产品订货范围为总行已签订合作协议并确认代(经)销的贵金属产品。分行不得擅自代(经)销总行未确定合作关系的外部机构贵金属产品。第二十三条 分行在确定贵金属产品订货量后,填制并向合作机构下达贵金属产品订货单(附件1),在得到合作机构的正式确认后,通过证券业务系统录入贵金属
9、产品订货单,及时做好产品交接验收的准备工作。第二十四条 经销模式下,分行需在所订购的贵金属产品到货前向合作机构支付货款,买断产品。代销模式下,分行在订货环节无需支付货款,在产品完成销售后,定期按规定与合作机构进行款项结算。分行应严格按照生效的贵金属产品订货单及总行规定的订货结算价格,与合作机构进行相关款项的支付结算。第五章 产品运输第二十五条 代(经)销业务贵金属产品的运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贵货物流,二是专人送达。第二十六条 贵货物流流程一、分行应提前与合作机构确认发货时间、运输航班等准确信息,接收合作机构发送的发货单回执并予以确认。二、分行收货人员在提取贵金属产品时,应携带单位证明文件、本
10、人身份证件、发货单回执备查。三、分行收货人员在提货时,须在确认货物外包装完好、包装箱上有合作机构专用标签后,方可确认提货。四、分行在办理完提货手续后,负责承担贵金属产品从提货处到金库的运送风险与责任,待回行验收入库后方视为正式收货。第二十七条 专人送达流程一、分行与合作机构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贵金属产品的交收,并将送货与收货人员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书面交换的方式互相备案。二、交收人员备案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岗位及职务、身份证号码、近期免冠照片、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签字样本等。送货或收货人员变更时,变更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并重新办理人员信息备案手续。三、分行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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