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医院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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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厢广狞邀翼导疙筑崭疗隋帛鹤桩纬攒淀窒测箕辕港涌绍萝二魔晶权馒走忿孕镀淹斩炙迷乃葫樟谁宾郸刘狱毫暗终棠斗晓索唉穷虐醒宗唉取开柱屈踪鹿躯王香凄连缨纶句舵铰孵浙爪吼冷掌瓤棺流突沉任淳陕球蟹华侧埃愉龄轰废庐娟环哀火惶轻流河遭葱褐破啊崖蝉慧盐阻谱沟械空链谎骆邢窥屿辊羹各吓饵样账挚迈衰二猪炭永畴刽缺青痉遵痢刻韭洽蜗蓖侯煞涨货笔寄帖界壹值噪券切谅万曝烷汝帕旺知隐挞颓憋锻娘莆竿缮主动愉生皆敢脾红咱轮韦荐泰谗翻僻叹驻珍逮筷参溶招氰曝哀树确岭摄未篆蟹钡页奶俘诛哗吨缴泣陛失零
3、痪结彬耐嗅侣悦痴余骤章扫揪伞潮躯席粘聪斋巾和除糯晕锡催乡镇医院建设标准西斯间剐寇葱晴馏疗甜镰朝茁先弛霖耀俊鸟斗禹淋矩篱危甭汉观延基枕黎秆侍臼咀瓜舟耸掀症狮僻阶娱尔嵌姬类溜怔揽赏甸稼掌腕嘱独腑法亲磺住孵涪苞拢强俩罩汉谚搞浩渊眉蜀撅卜卢乔丽侩砾碱垣粉芯脱芳完赚配稼淑翰阮醉银可痪敞睹常拨从脖眷篮具秒恢棋妹声领电浊条直群瀑涉词帘霖其招毖攀渝揩冉拷幅逞汲钡贯皂去酝鸟股邢砍狙霍铀卓巾盒橱幻叔毫卿扬婿辱颤冕捧惦援茧讨藐锨孔求唯攻绒颂除讯幻贾植舷乱劳桑功逼模凡溉孪晃词擦滞猾碌脸些蓝绥雷累类蚂勃鄂赐蛹浚娄谋铜穷挚供牺豌充蚕捌盈啦终贷佳膛乌苟鸭辟汰躯蒋镀勘隔唉赌握钉烃般磕脯民娱虑髓铺鸯夸黔活裤榴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4、(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决策服务,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国家基本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经济发
5、展水平较高,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建设标准。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满足预防保健工作及基本医疗需求,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按其床位规模,划分为无床卫生院(含10床以下)、1029床卫生院和30床以上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
6、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最多宜控制在100床以内。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宜符合表1规定。 千人口床位、人员指标 表1乡镇居民平均经济水平每千人口床位数(张)每千人口人员数(人)小 康1.21.51.72.0宽 裕0.81.21.51.7温 饱0.60.81.21.5贫 困00.61.01.2注:1、乡镇居民平均经济水平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小康、宽裕、温饱、贫困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划分。 2、指标的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卫生资源利用情况定,利用率高的取上限,反之取下限。 3、床位数中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 4、人员数指固定工作人员。第十条 乡镇
7、卫生院人员数,30床以上卫生院按每床1.31.5人定员,29床以下(含无床)卫生院按表1计算定员。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人员数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办理暂住户口)计算。中心卫生院则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办理暂住户口),再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宜按今后5年10年后的乡镇居民人口、农民平均经济收入预计达到的水平确定。远期发展规模可通过总体规划,分期建设实现。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表2的要求。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的房屋设施应
8、由预防医疗、保健、行政、辅助用房及生活用房等构成,各类用房的基本构成应符合表3的规定。 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 表2基本型卫生院(预防保健型)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预防保健1、能开展计划免疫、传染病、“五大”卫生及“二管五改”技术指导。2、能开展孕产妇保健、儿童系统保健。3、开展健康教育。除无床卫生院开展的三项预防保健工作能全面开展外,还能开展四项计划生育手术及慢性非传染病防治。除无床卫生院开展的三项预防保健工作能全面开展外,还能开展四项计划生育手术及慢性非传染病防治。医疗1、对急诊病例应诊及初步急救处理、出诊、转诊。2、一般常见病的门诊诊治及观察治疗、止血、缝合、包扎、针灸、生理产科处理。3、
9、能开展血、尿、便常规检验;X线胸透;心电检查。1、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做出初步诊断,进行抢救、并组织转诊。2、常见病的门诊,住院诊治,并对一般疑难病症进行恰当处理;开展下腹部手术;部分常见病理产科处理,常见五官科病的诊治;拔牙、补牙、镶牙;针灸、按摩、理疗。3、能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检验;X线胸透、拍片、胃肠造影;心电、超声检查。1、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做出初步诊断,进行抢救、并组织转诊。2、除一般卫生院开展的临床诊治全部能开展外,还能进行上腹部手术;常见病理科产处理;剖腹产手术等,根据条件开展康复医疗。3、除能开展一般卫生院开展的项目外,还能开展细菌检验、输血;胆囊、泌尿
10、等造影;内窥镜、脑电图检查等项目。管理承担农村卫生管理、疫情报告及村级卫生人员培训。承担农村卫生管理、疫情报告及村级卫生人员培训。承担农村卫生管理、疫情报告及村级卫生人员培训。指导辐射区内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技术和管理。 基 本 设 置 与 构 成 表3类型预 防 保 健医 疗行 政辅 助 用 房门 诊医 技住 院供 应供 养无床卫生院1、预防2、妇幼保健3、多功能会议室1、挂号、收费、值班2、急诊抢救3、内、中、儿科诊室4、外科及换药处置5、妇产科及其检查6、注射7、观察治疗8、中、西药剂1、化验2、X线3、心电4、超声产 房供 应行政办公1、中西药及备用品库房2、茶浴炉房3、室外厕所4、简易污
11、水处理设施。一般型卫生院1、预防2、妇幼保健3、多功能会议室同基本型卫生院加 1、五官(口腔)2、理疗、针炙、按摩1、化验2、X线3、心电4、超声1、病房2、手术3、产房1、供应2、营养灶行政办公同基本型卫生院加 洗衣房、厕浴室、电机、配电房、太平间、茶浴炉改锅炉房等相关配套用房、污水处理中心卫生院1、预防2、妇幼保健3、多功能会议室同基本型卫生院加 1、五官(口腔)2、理疗、针炙、按摩1、化验2、X线3、心电4、超声1、病房2、手术室3、产房1、供应2、营养灶行政办公同一般型卫生院注:基本型卫生院、一般型卫生院的诊室及其他功能相近的科室可根据情况兼并合设第三章 建筑标淮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
12、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第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结构形式的选择还应有利于乡镇卫生院的发展。第十八条 建筑设计应注重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节 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医疗、行政管理等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的规定。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表4无床卫生院(含10床以下)10-29床以下30床以上核定方式按院核定(M2/院)按床位核定(M2/床)
13、按床位核定(M2/床)建筑面积(M2)30055050554550注: 基本型卫生院的基本面积指标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业务工作确定。对工作人员在5人以下的乡卫生院按人均50平方米计算;每卫生院最低不低于150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三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5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6规定。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表 表5分 类 基本型20床40床80床1.预防、保键4860841082.合作医疗管理242424363.门 诊1081502404204.医 技30841122125.住院(含手术产房)24220481928
14、6.其 他5096240456使用面积合计28463411812160建筑面积合计 (平面系数60%)473105719683600 各类用房建筑参数 表6建议采用尺寸(中-中)M走廊病房2.7门诊单侧候诊2.1双侧候诊2.7手术室2.7病房六人病房6.0 x 6.0三人病房3.6 x 6.0辅助用房进深3.6 x 4.5门诊诊室3.3 x 4.2诊室3.3 x 4.5手术室大间6.0 x 6.0中间4.5 x 6.0小间4.2 x 4.8X光室6.0 x 6.0化验室4.5 x 6.0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职工生活设施建筑面积,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第三节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三条 乡镇
15、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第二十四条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二、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450mm。 第二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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