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病历错误类型和病历审查三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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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方如何封存病历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后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中病历错误类型和病历审查三原则2008-11-26 20:04所谓封存就是将病历资料以档案袋装好贴上封条、骑缝签字、写上日期这样即使病历放在医院也不能被单方开拆修改所谓复印就是您可以将部分病历资料直接复印出来可以向朋友或律师咨询以期有一个准确的分析封存、复印病历资料首先到医务处(科)提出要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复印件证明自己的身份及与患者的直系亲属关系不是直系亲属的写好授权委托以免来回奔波打草惊蛇首先您应该自信封存、复印病历资料是您作为一个患者或家属的基本权利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您可以复印: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
2、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第十九条您可以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要注意的是很多医院确实存在店大欺客的情形或欺负您不懂少给或不给您封存、复印您可以委托律师办理要提醒的是封存、复印病历资料不能让病历资料脱离您的视线特别是资料医生护士也在场时要防止修改、换页此时不要多说,也不时辩论的时候并要一步到位不能拖延所以第一时间要充足不能让医院推托说在开会或办公人员不在或没上班要求您下午再来或明天再来这样既打草惊蛇又没有把事情办成让医院
3、有充足的时间修改或重写病历第二您应该多带几个人去最好要有非家属亲人以备出现争执或其他情形将来法庭上作证如果医院对您说病历还没有写完现在不能封存那是在骗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明确的规定什么内容什么时间内完成您告诉医院现在写了多少就封存复印多少如果医院告诉您说现在还在住院期间,封存料病历我们怎么治疗护理那是医院在装傻您告诉医院封存病历复印件即可并不影响治疗封存病历原件、复印件均可只要可以对照医院就不便修改或重写无论医院现在是否已经修改您都应该封存复印因为修改后的病历也是重要的证据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后的医疗纠纷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对关于医患纠纷的案由共包括两个: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
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改变了旧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过窄的分类。新的案由规定中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可以理解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种。对于哪些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哪些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患者在受到损害后起诉到法院面临的首要问题。下面我就如何选择案由,谈如下看法:一、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即然是合同纠纷,追究的是违约责任。当然不包括精神损害问题。违约责任是一种弥补损失的责任。患方要提供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还要提供医疗机构违约的事实证据以及由于院方违约给患方造成损失的证据。实践中包括:医学美容、接骨治疗、单科治疗、医药费拖
5、欠纠纷。我曾办过的一个案子:一个叫任江松的小孩由于摔伤造成胳膊肘脱位要求医院治疗,而院方在为其接骨治疗后,任江松父亲要求提前出院,院方要求其定期复查,后任江松父母还敲锣打鼓说治好啦,但不久又脱位,说医院未治好。院方由于没有保留当时出院后复查时拍摄的影相资料,因此无法说明已为任江松治愈好出院。因此,败诉。这说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院方仍然有义务保留当时完成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完整资料,否则,将承担不应有的责任。二、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由于在新案由规定中取消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所以在今后的起诉时都是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诉讼,只是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发现如果是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
6、例的规定,对患者的诉请进行评判。发现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精神损害的相关法规进行评判。在实践中,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主要包括: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分析指出医方存在某种过错、不足或缺陷的;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且未指出医方存在诊疗护理过错、不足或缺陷的;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根据条例第33条第(1)项至第(4)项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诉前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有明显的损害结果,难以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较准确的判断的。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经鉴定不属于医
7、疗事故,医疗行为又不存在过错的,院方不应承担责任。如果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或者失去医疗事故鉴定时机的,可以申请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在为患者诊治过程中是否过失行为,患者的死亡(残疾)与院方治疗存在多少因果关系。1 非医疗事故不需要赔偿 2 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 3 举证倒置要求院方拿出书面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没有因果关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或期间(一)、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据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
8、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二)、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提!但尸体要保存患者死亡时物理、化学之状态参数受气候环境等因素影响殊大,故不能不有所时间限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
9、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要注意的是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是不变期间,切不可逾越,否则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三)再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谁应当是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人?一、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
10、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患者应首先就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举证,并非没有任何举证责任,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医疗关系或医疗损害结果存在,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而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应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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