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联基控股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联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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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珠海市联基控股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联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纠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联基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九洲大道东石花三巷一号六楼。法定代表人:吴锡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海涛,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红,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联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狮山路84号6栋304房。法定代表人:黄继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萍,广
2、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市联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联基控股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市联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联升食品公司)因企业产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5)香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联升食品公司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7月5日成立,股东有黄继忠等18人,注册资金1000万元。该公司改制前的名称是珠海市食品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58年,经营范围有调味品、豆制品,兼营蜜饯、果脯加工、房产开发。1994年因环保需要,全面停产。尔后,该厂以其占有土地与他人合作开发商
3、品房,以售楼收入在前山建新厂房。2000年5月30日,联基控股公司给珠海市食品厂发出“珠联控字(2000)157号文件”,同意该厂实行剥离部分资产进行改制,改制后的企业为职工内部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同年7月17日,珠海市安德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作出了珠海市食品厂“清产核资报告书”。审计结果为:该厂截止2000年6月30日(清产核资基准日)资产额37340816.31元,负债总额5153580.95元,所有者权益32187235.36元,资产负债率为13.8%。2000年10月20日,珠海市正大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受联基控股公司的委托,作出了“关于对珠海市食品厂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
4、论为:1、不包含划拨土地在内的资产总计人民币35999509.39元;负债总计人民币5153580.95元,净资产人民币30845928.44元(包含有固定资产清理费144754.03元),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79400元,由食品厂报批核销后冲减总(净)资产额。2、土地价格现行地价777650元;市场参考价1891244.8元。2000年12月1日,联基控股公司向珠海市食品厂作出珠联控字(2000)512号文件。该文件对珠海市食品厂净资产数额、企业改制方案、剥离资产范围等作了回复。根据该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剥离资产包括:应收帐款人民币239402.05元;位于前山鞍莲路91号A厂房1栋价值人民
5、币4548029元;其他物业如海宸酒店、娱乐中心、酒吧铺、韵琴居地下室等净值265.41万元。同年12月11日,联基控股公司作为甲方和黄继忠等18名股东作为乙方订立珠海市食品厂产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甲方将珠海市食品厂产权转让给乙方,转让基准日为2000年6月30日;珠海市食品厂整体产权转让价格总额为11170940.08元;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经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证后生效。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乙方在12月底前支付200万元转让款,2001年2月底前支付50%转让款,余款在2001年6月底前付清;乙方接受珠海市食品厂在本协议生效日止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并承担全部债务;审定确认的资产总额为22
6、158190.99元,负债总额为5153580.95元,净资产为17004610.04元。乙方不得隐藏、虚报、瞒报、漏报原属珠海市食品厂的资产和债权。否则,甲方对该资产和债权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转让基准日至合同生效日期间,珠海市食品厂产生的债权、债务和盈亏均由乙方承担;产权转让是根据珠海安德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珠海市正大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确定的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报告为依据作价;合同生效日起,珠海市食品厂更名为珠海市联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应按规定办理有关产权变更手续和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将原公司变更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按重新验资确定的注册资本进行重新登记
7、,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等。2004年5月10日,甲方联基控股公司与乙方黄继忠等18名职工又签订一份珠海市食品厂产权转让补充合同,约定:一、根据乙方2004年2月25日提出剥离厂房的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剥离改制资产位于前山鞍莲路91号A厂房1栋,评估价值人民币4548029元,该剥离资产现已处置完毕;二、经剥离厂房和经审核同意部分费用抵扣转让款后,最终产权转让款调整为人民币7343408.86元,乙方已缴纳人民币6784080.71元,尚欠甲方人民币559328.16元;三、支付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协助办理产权交易鉴证,乙方在收到交易鉴证后10日内负责向甲方缴清559328.16元的
8、产权转让欠款;四、乙方支付完人民币559328.16元欠款后,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等等。2004年5月24日,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一份编号为珠产交鉴字(2004)12号鉴证意见,其内容为:关于珠海市食品厂产权转让事宜,经珠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联基控股公司批准,通过股份合作改制,以人民币7343408.86元转让给黄继忠等18位职工。现经本中心审核认定,该转让项目经珠海市国经局产权科关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资料的意见(编号(2004)1号)审核,改制资料齐全,手续清楚,予以鉴证。黄继忠等18名职工已陆续向联基控股公司付清了产权转让价款人民币7343408.86元。200
9、4年7月5日,珠海市食品厂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珠海市联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黄继忠等18位原珠海市食品厂的内部职工组成。另查:珠海金津消防工程公司、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诉联基控股公司、珠海市食品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两宗案件,本院已经作出(2003)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77号、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03)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审法院(2002)珠香经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即:珠海市食品厂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金津消防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27425.84元;珠海市食品厂应向珠海金
10、津消防工程公司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自2001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受理费14284元、保全费6098元、结算费10000元。(2003)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改变了原审法院(2002)珠香经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的部分判项即变更原判决第一项为:珠海市食品厂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61956.57元;珠海市食品厂应同时向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自2001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负担一、二审本诉受理费359
11、08.8元、一、二审反诉受理费21904元、财产保全费20433元、结算费20000元。由于珠海市食品厂未能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珠海金津消防工程公司、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遂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审法院在执行上述案件过程中,裁定拍卖一审期间已查封的位于前山变电站北侧珠海市食品厂B型厂房和C型综合楼。为此,黄继忠等18名职工以执行异议人的身份向原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称其所受让的珠海市食品厂的资产包括位于前山变电站北侧B型厂房和C型综合楼,但在对珠海市食品厂改制前的资产进行审计时,所列之负债并不包括上述(二宗)工程款,表示不同意拍卖所查封的B型厂房和C型综合楼。对该异议,原审
12、法院经审查,于2004年9月22日作出(2004)香执字第33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定联升食品公司是由原珠海市食品厂更名而来,包括企业类型、股东、经营范围等的变更,但这种变更并非重新设立一个法人单位,变更后的联升食品公司即是被执行主体珠海市食品厂,从而驳回黄继忠等18位职工的异议。2004年11月16日原审法院作出(2004)香执字第33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划拨联升食品公司的银行存款14.8万元并冻结账户的200万元。2004年12月 9日黄继忠等股东以联升食品公司的名义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案于审理期间,双方均确认上述二宗工程款项属于核资和评估时遗漏的债务。以上事实有联升食品公司、
13、联基控股公司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原审法院认为:依本案具体情况,并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对本案的处理,须对以下问题予以确认:(一)联升食品公司作为本案主体是否适格。从上述事实可知,以黄继忠为代表的18名原珠海市食品厂的职工买断了该企业剥离部分资产后的产权,依法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的性质已由原全民所有改为以黄继忠等18名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食品厂产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合同的订立,虽然发生于联基控股公司与黄继忠等18名职工之间,但随着二份协议的生效并全面履行,持股人黄继忠等18名职工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新注册的经济实体即联升食品公司,与原珠海市食品厂的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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