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跳单”行为的法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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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间合同“跳单”行为的法律分析【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产中介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也在日渐增加,“跳单”行为时有发生。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居间合同关于“跳单”责任的确定,在司法实践方面指明了道路。本文以此案为背景,基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规定对“跳单”责任进行分析,努力提高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关键词】居间合同;跳单;法律责任一、绪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服务市场分工不断细化。房产中介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十分活跃的经济主体,为推动我国房产流动,推动市场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产中介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也在日渐增加,“跳单
2、”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但影响了“跳单”相对人的利益,也不利于整个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发展。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为居间合同关于“跳单”责任的确定在司法实践方面指明了道路。文章通过对居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及合同格式条款的有效性分析,进一步明确“跳单”责任的确定。二、案情回顾(一)基本事实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
3、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二
4、)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由原、被告观点可以看出,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陶德华是否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也就是是否具有
5、“跳单”行为。三、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跳单”指的是,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的行为。(一)禁止“跳单”格式条款的法律分析首先,禁止“跳单”格式条款的依据是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又获取报酬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居间人的主要义务为:(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何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其次,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能从实质上有效保证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和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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