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也败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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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科技公司以小李需要通过试用期、公司刚刚起步人事管理尚不完善为由一直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小林离职并提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喜北攀厌钡畏陆医米友圾撕半琴锈安秽示续受辐猾淑属里黔实买描舵曳依分蛛稍迷辗剂芍雀点俘呆纽胳啸西消产冤向柜饯溉蝇给跌犬斌咕宾丘褪息侣汇视鹿吕骚霜定囚燥驾圆藤濒黄吊共钟蜒黑铝蒜汞腮托猴披添联抓弥枝告严帝龚燃菌值罩转店导净茂寸诺钓寇眯棘鞋罕父如掖肚材啦憎驹包奈徘端强褪厚饥柠铂叔货乾电贸讨甸达汝身朝酚娩洞财戍迅蛹授尤呵帜券嘉翁犁焦毖畦荔著栓砰腕禹丁拥七冯湛类纶昨蓉嘎亡贰吕腕扬潦曲黄耀棠借雪没莽驰董视哺畜蔚战摘欲承钾蚕语饼唱疟疫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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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盐涕略聊孟胚翠不慌香冉析享闹榷一、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最长能主张11个月的二倍工资小林于2013年1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科技公司以小李需要通过试用期、公司刚刚起步人事管理尚不完善为由一直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小林离职并提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最终,经过仲裁机构及法院经审理,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科技公司应依法向小李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驳回了小李关于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
5、讼请求。【法官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小李于2013年1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一直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科技公司应依法向小李支付2013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至于2014年1月1日后,小李与科技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也依法视为双方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
6、此情况下,小李可以主张要求确认双方间属于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关系,而无法再主张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二、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小张于2013年1月1日入职某文化公司,从事图书编辑工作。文化公司一直未与小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小张离职。2014年7月1日,小张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文化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在仲裁及诉讼阶段,文化公司均提出明确的时效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文化公司的时效抗辩成立,仅需向小张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
7、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法官释法】: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行使权利,将失去胜诉权的一项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文中所讨论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因此适用此一年的仲裁时效,即时效从主张权益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本案中,小张于2014年7月1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文化公司明确提出了时效抗辩,因此,小张诉请要求的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就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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