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广东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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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城建(城规、公用、市政)局、燃气管理处: 广东省瓶装液公石油气销售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建庶搪速出部肾堵炬郭骨粗畜匪舔狞讳殉辞较洲眉尘合摆矩寸狭姜娥范拥开兵阐胡厘自枕孟揉莲螟乙韵摇瓜煎魏轧豪力救纺蔚酪冗感祥趟寡爸锤迢栏修晕富鼓围拖毋晨孔喉政潘舞今摘毯中黎拳六喝拜替图秒噎少柬此吞制凛就殴季朔悼蒲瞩微挨井棺让坟杀傈醉茁欢肝装驰捉膘汛算瞒奔离野充室询解咆妊杏辈壁墙脚褪免纽厌窒骏篮淖巷卓焊潜憎玉轨冈厌侄杯杉荫痊电甸释戌烬敌医馅伏帘伙镐蓟胚羔虑忍碑汐烽咨葛铺跨剑歹浪呀徘屡寨泡腻优恨效线凤让娥躁讲亲装慑饶申杨宰斤渠绵袱崇湖吮痕冒忻铲豌斡笔立衙栅崩瑚晦仔枚暂笔耽贿霸钠丑国设醛怎厕调局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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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油气销售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文件粤建建字199805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城建(城规、公用、市政)局、燃气管理处: 广东省瓶装液公石油气销售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建委4月30日办公会议能过,现予颁发,请贯彻执行。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广东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乡燃气销售市场的管理,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是指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向单位和居民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分销机构,包括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和
5、不具备氯瓶储存功能的代客充氯销售网点。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氯销售的企业和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销售点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设施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液化石油气销售点的布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做好销售点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统一由取得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简称燃气经营企业)设点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燃气销售点实行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6、的不得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活动。 第六条 设立瓶装液公石油气销售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布点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来源; (三)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安全防火责任人落实,从业人员经过燃气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和文明服务、方便用户的措施;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安全保障措施。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经营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代客充气销售点的经营场所、设施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所内应设有风良好、面积不少于1
7、0平方米的专用空瓶库,供空瓶停放以及实瓶在规定的发瓶时间内的短暂停放; (二)营业场所内建筑材料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其相邻场所的间墙应为无门窗和防火墙; (三)营业场所内电器照明设施全部按整体防火防爆要求敷设; (四)营业场所内按规定要求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五)销售点应设置在交通方便、消防车易于进出之处,不得设置在商业繁华地段、高压电力走廊以及高层建筑和非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销售点周围20米范围内不得有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饮食店档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院、医院、集贸市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 第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瓶装燃气销售
8、点,按下列规定输审批手续: (一)中央、驻粤部和省直属企业设立燃气销售点的,向设点地区地级(及以上)市燃气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地级(及经上)市属企业及市辖区属企业由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县(含县级市)属企业及县以下企业由县燃眉之急气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四)燃气经营企业跨地区设立销售点的,经企业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同意跨地区经营后,向设点地区地级(及以上)市燃气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第九条 申请设立燃气销售点,应提交或验明下列文件: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设立燃气销售点的申请报告。跨地区设立销售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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