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资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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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行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各项资产的使用效能,取得最佳的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银行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辖的各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项目包括:集中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的资产及物品或服务行为。第四条 本行集中资产管理实行“预算控制、分类授权、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预算控制。资产管理实行年度预算控制,各级行、总行各部室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总行财务企划部集中进行审核及控制总量,形成年度计划经董事会审批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执行中无特殊原因不得突破
2、。分类授权:总行财务企划部对全行的资产实行统一购置并进行授权管理。分行及直属支行根据总行财务企划部的授权在权限内行使财产管理权。归口管理:总行财务企划部对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由后勤服务部或分、支行(部)分别建立实物账进行登记管理。总行资产的报废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后勤服务部审核,报财务企划部审批后,归口资产保全部或后勤服务部处置。其中,单位价值低于 2000 元的,由后勤服务部处置;单位价值高于 2000 元的,由资产保全部处置。分(支)行资产的报废处置由使用单位报财务企划部按程序审批后,归口资产保全部或相关部门处置。第二章 集中资产采购管理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中资产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
3、房屋、建筑物购建及装修、物业管理、信息技术类软硬件及服务、交通运输设备、金融机具器具、安全保卫设施、办公机具器具及用品、低值易耗品、保险、宣传、广告、印刷、咨询、租赁、法律服务、工程设计、审计、会计、证券、评估等中介服务,以及适合进行集中采购的其他商品服务。第六条 资产的采购遵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第七条 集中资产采购的程序具体如下:(一) 采购需求部门立项时填写“银行集中采购(装修)项目立项申报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并对采购项目或物品提出详细的数量、金额、质量和技术需求。(二) 采购需求部门以电子签报的形式,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完成审批后实施采购。第三章 资产审批权限
4、第八条 资产采购、工程立项审批权限:(一) 年初已申报投资计划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产采购和工程立项,应填列“银行集中采购(装修)项目立项申报审批表”,采购物品或项目 10 万元(含)以下的按程序报财务企划部审批;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总行分管财务行领导审批;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总行行长审批;100 万元以上按程序报董事长审批。(二) 年初未申报投资计划或已申报投资计划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资产采购和立项的审批。如因特殊情况未在计划内且必须采购和立项或超过计划金额的项目,10 万元(含)以下的报财务企划部审批;10 万元以上 3
5、0 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总行分管财务行领导审批;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行长审批;50 万元-100 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董事长审批;100 万元-200 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200 万元以上的按程序报行领导班子审批。购置资产项目,未按规定程序事前申报而事后补报的,按项目总支出调减当年经济增加值。第九条 资产处置(非抵债资产,按处置时资产净值金额)审批权限:资产处置须填列“银行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二)。资产处置(非抵债资产,按处置时资产净值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报分支行行长或总行部室总经理审批;1000 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按
6、程序报总行财务企划部总经理审批; 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总行分管财务行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总行行长审批;50 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董事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审批后报董事长办公会审批。第十条 租赁营业用房审批权限租赁营业用房须填列“银行租赁营业用房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三)。(一) 续租营业用房,年租金不增长的报财务企划部审批, 年租金年增长 5%(含)以下的报总行分管财务行领导审批,年租金增长超过 5%的按程序报总行行长审批。(二) 新租营业网点用房,年租金 30 万元(含)以下由总行财务企划部审批;年租金 30 万元以上 50
7、 万元(含)以下由总行分管财务行领导审批;年租金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总行行长审批;年租金 100 万元以上按程序报董事长审批。第四章 集中资产采购控制标准及规定第十一条 业务用车的配置标准及其管理规定(一) 各分支机构因拓展业务、银企对账、通讯清交等需配置业务用车的,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业务、节约使用的原则。车辆的配备价格包含:购车价、车辆购置税、上牌费用等。业务用车配置标准项目单位单价上限(万元)数量上限(台)存款日均余额达20 亿元以内存款日均余额达20 亿元(含)以上存款日均余额达 20 亿元(含)以上直属支行省内、外分行直属支行省内、外分行商务车辆
8、351122通讯用车辆151111越野车辆35-1-1各分、支行同城网点达三个以上的,可以按照每增设两个网点增加一台车辆的标准配置。省内分行按照每增设一家县域支行增加一台车辆的标准配置。省外分行按照每增设一家支行(含县域)增加一台车辆的标准配置。县域支行确因道路状况需要,可以选配越野车。(二) 总行安全保卫部配备机动车 2 台,用于全行的安全检查、金融护卫。(三) 总行信息技术部配备机动车 2 台,用于各网点软件、硬件、机具设备的维护。(四) 除上述两个部门外总行其他部门一律不允许配备机动车。第十二条 各类营业、办公类用房租赁面积控制标准及其管理规定本行营业、办公类用房由总行机构发展部制定各类
9、租赁面积控制标准及其管理规定。总行机构发展部和行纪委监察室对分行(直属支行)营业办公类用房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及负责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第十三条 装修工程的控制标准及其管理规定装修工程范围包括:营业及办公用房内、外装饰装修、水电安装等。属于新建、迁建、原址翻新的项目需由我行入围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入围预算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确定预算上限价,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属于局部改造、维护维修的项目,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由各管辖分行、直属支行初选施工单位并上报总行财务企划部审批同意后执行;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0、我行租赁的营业办公类用房若存在需新增结构夹层、结构加固等内容时,原则上应由业主方按照我行平面布局要求先于装饰装修实施到位,原则上我行不承担相关费用。装修控制标准单位:元项目单位控制标准(上限)500M2以内500M2(含)以上营业场地元/平米25002000办公场地元/平米10001000第十四条 中央空调的配置标准及其管理规定中央空调由总行招标领导小组实施招标采购,可选用直流变频多联机、风冷模块式机型以及中央空调风管机。中央空调技术参数上要求单位平均制冷量不低于 200 瓦/平米。外机基础、隔音降噪装置和空调主机电源(因主电缆长度无法确定),可以不含在控制标准之内,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新风(全
11、热交换机)、排风系统、营业间空气净化系统按实际空间面积核算。普通分体式空调在符合市场价格区间以内由各管辖分行、直属支行自行集中采购。中央空调配置标准单位:元项目单位控制标准(上限)1000M2以内1000M2(含)以上直流变频多联机元/平米350320风冷模块机元/平米280260风管机元/平米280260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的配置标准及其管理规定监控系统、消防系统设备的采购按照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的规定,由总行招标领导小组在招标周期内实施招标采购定价,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配置标准。(一)监控费用控制标准单位:万元项目监控路数12-38路35-65路52-85路90-120路面积150
12、以内160760以内7601600以内1650以上嵌入式数模混合硬盘录像机(含 4T 硬盘)0-2.12.12.1-4.22.1-4.2嵌入式网络硬盘录像机(含 3T 硬盘)1.5-4.54.5-7.56-99-12网络摄像机(高清)2.5-8.58.2-1311.2-15.817.6-23其他辅材(含柜台对讲、求助报警按钮、试音器、管、线、显示器、操作台或机柜等)1.5-3.53-4.54-5.56.5-8施工费不超过项目造价的 15%,报建验收费用另计备注:1依据: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标准、xx发2016100 号文件要害部位物防、技防设备配备标准、关于银行理财和代
13、销产品销售及其他柜面业务录音录像工作的指导意见湘银监201529 号文件的要求。2参照机构发展部关于银行营业办公类用房面积控制汇总表。3根据图纸、功能布局监控点位数应以每个网点的平面布局图为设计前提。4具体设计思路:一是办公格局正方的监控点位数量基本可以按公安正常的要求设计正常的路数,但若是办公网点的格局复杂,则相应的监控点位数需要设计的路数相应增加,二是市(长望宁浏)外的网点,还需结合各异地公安的规定与要求,再相应增加。(二)消防费用控制标准单位:万元项目名称面积(平方米)500以下500-10001000-20002000-3000以上自动报警系统2.5-3.03.0-5.55.0-7.0
14、7.0-11.0消火栓系统1.5-2.02.0-3.03.0-4.04.0-6.5自动喷淋系统1.5-2.02.0-6.55.0-7.57.5-12.0机械排烟系统3.5-6.06.0-7.0消防器材0.8-1.01.0-1.51.5-1.81.8-2.2消防检测0.2-0.30.3-0.50.5-1.01.0-1.5自助银行悬挂式七氟丙烷0.60.60.60.6报建验收原大楼已验收2.0-2.52.0-2.52.5-3.03.0-4.0原大楼未验收3.0-3.53.0-5.04.0-6.06.0-8.0备注:1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消防高规要求;2此费用不包括我行消防
15、改造,分控主机接入原大楼、物业平台的配套费;3原大楼未取得消防验收凭证的不在其中,同时对于是否能按时取得消防验收证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4、面积超大、需建水泵房、楼顶水箱、图纸面积以外的消防设施设备等需另计。第十六条 办公家具的控制标准及其管理规定办公家具由总行招标领导小组在招标周期内实施招标确定入围厂家。在确定的入围厂家进行购置,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办公家具控制标准单位:元项目单位控制标准(上限)办公家具元/平米350第十七条 电梯、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的配置标准及其管理规定电梯、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在我行租赁的营业办公类用房中如必须设置,
16、原则上均应由业主方配套,我行不承担相关费用。我行自有房产中如必须设置,宜选用知名品牌,由机构发展部(分支机构)、后勤服务部(总行大楼)协助总行招标领导小组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第十八条 柜面金融机具设备配置标准及其管理规定柜面金融机具设备的采购,由总行招标领导小组在招标周期内实施招标采购定价,总行运营管理部制定柜面金融机具设备管理规定和配置标准。第十九条 电子设备配置标准及其管理规定电子设备的采购,由总行招标领导小组在招标周期内实施招标采购定价,总行信息技术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制定配置标准。第五章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管理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折旧、修理、租赁、购建
17、、调拨、处置、日常管理以及在建工程管理等。第二十一条 本行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两大类。按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自有房产装修费、电子设备、运输工具、机电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一)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1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
18、械施工费等计量。2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二)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相关税金等计价。需要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应加上改装费。(三)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四)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如
19、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银行在接受捐赠中,为取得资产所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包含在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五) 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六)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与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价差额等计价。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
20、本行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 30%的,在租赁开始日,本行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计价。(七)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盘盈的固定资产,需要重新以当前该资产的公允价值重新确认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参考使用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和考虑该资产的现有状况,盘盈出现源于前期差错,所以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八)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九)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等计价。(十)换取的固定资产,即用本行的固定资产交换取得其他企
21、业、单位或个人的资产作为本行的固定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本行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价差额,以及本行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相关税费等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二十三条 本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一) 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二) 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三) 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固定资产的价值调整,应逐笔报总行财务企划部审批。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要定期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全面的盘点
22、、清查,每年的 11 月份为定期盘点、清查时间。由主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总行后勤服务部或分、支行)和实物使用部门共同组成盘点清查小组,负责清查盘点工作。清查盘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核对账实、账卡、账表是否相符,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本行固定资产经审批进行出售、转让、报废、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第二十五条 为整合资产、节约成本,认真做好资产购置与实物管理,各分、支行及部室应及时将闲置资产明细报后勤服务部备案,后勤服务部每季向各分、支行及部室发布闲置资产信息。若各分、支行及部室需要申领资产,先查询闲置资产信息落实有无可用资产再申请采购。第二十六条 本行发生固定资
23、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等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第二十七条 本行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者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减值损失,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竣工决算经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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