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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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意见为加强行政区划调整后我镇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把切实加强农村资产和财务管理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就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定如下管理办法,望认真贯彻落实。一、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总体要求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适应新形势下农村财务管理的需要,规范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行为,促进社区、村级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和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
2、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目前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由社区、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权。第三条 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规范、效能、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规范管理,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第四条 镇财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实施管理、指导、监督和审计。二、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级法人组织,依法独立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村(居)民组作为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组织,其财务管理和核算由村(居)民委员会代管,由村(居)民组向村、社区实行“报账制”,当
3、年村(居)民组报账工作和财务公布没有完成不得进行年终分配。第六条 社区、村在不改变村(居)民组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资金审批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村(居)民组财务管理实施监督。第七条 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的会计年度分月进行记账、结账、转账,并分月报送会计报表到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社区、村级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分类公布账目,社区、村、组财务年终在民主理财后进行刻表明细公布。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社区、村财务互审,年终各村、社区应将上一年会计档案集中交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保管。 第八条 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上级编制要求设村级会计,由村委会成员兼任,一般由村文书兼任
4、,参加村“两委”分工,报镇政府备案,村级会计日常工作由镇财政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管理。镇财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财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农村财务人员素质,镇政府对村级会计依照不同的业务能力、素质和工作实绩聘任为一级会计、二级会计和三级会计和见习会计,年终按会计等级发给一定数额的职务补贴,会计职务补贴在对应村级干部工资总额内进行切块统筹平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会计定级工作由镇财政、农经、科协等组织参照有关规定初审后再由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组牵头履行审批手续。第九条 农村财务会计人员变动,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村级会计交接由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会同社区、村主任办理监交。
5、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原农村财务人员仍然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三、财务预算管理第十条 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年初编制好年度财务预算,主要包括:村级财务收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益分配、债权债务清偿等。第十一条 年度财务预算必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村级会计应对照检查,村级会计对于超预算开支的行为必须制止,如果有特殊情况由村民委员会作出相应的说明要求村民代表会对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变更,无正当的理由超预算由镇政府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理。第十二条 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上调重要支出
6、项目以及处理村组集体资产必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会议记录备案。第十三条 村、社区主任应在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本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报告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四、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社区、村、村(居)民小组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依法归社区、村,村(居)民小组所有的土地、水面等自然资源;社区、村、村(居)民小组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社区、村、村(居)民小组出资兴办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社区、村、村(居)民小组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
7、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社区、村、村(居)民小组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依法属于社区、村、村(居)民小组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社区、村、村(居)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和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未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转让给集体组织以外成员使用。属于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得归个人无偿使用或用于赢利活动。第十六条 社区、村、村(居)民小组有偿转让土地或宅基地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
8、进行。转让土地或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费归附属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村(居)民未经集体合法程序私自转让集体的土地或宅基地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一律无效。第十七条 社区、村、村(居)民小组转让或出售农村集体资产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按镇统一制定的招标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公开招标,一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应事先向镇政府报告,经批准后由镇纪委、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取得、变更、消灭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并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法律法规有规定依
9、法进行,没有具体规定的由社区、村、村(居)民小组集体决定,可由集体直接经营,可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也可以集体资产参股或实行股份合作等经营。社区、村集体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提出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农村集体资产,除村(居)民小组对其全体成员统一发包外,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经营者,本集体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对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的经营者,村(居)民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全体会议要求担保的,必须提供担保。禁止采取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行为发包或出租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并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社区、村
10、、村(居)民小组以集体资产参股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以招投标方式出让、出租集体资产经营权的,以及承包经营和变卖集体资产的,集体资产的价值必须经集体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认定。社区、村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和村(居)民小组全体会议认为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确认,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备案。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或个人,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义务。第十九条 社区、村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管理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
11、 1、组织实施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的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2、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3、监督、检查经营者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4、按照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资企业等章程派员参加管理工作;5、负责集体资产的其他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制度。社区、村、村(居)民小组对承包费、租金、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招待费、公益事业费、上级拨付的专项补贴等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权属变更,至少每年公布一次,重大事项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村(居)民代表在社区、村民委员会换届时由村(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同
12、社区、村民委员会一样)和村(居)民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形成书面会议记录,作出决议,并将决议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决定。否则社区、村民委员会所作决定和对外所签的协议合同无效.有签协议合同的个人承担责任。1、社区、村、村(居)民小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2、社区、村、村(居)民小组土地及宅基地权属的变更转让;3、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4、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确定;5、重要资产购置、出售、转让、处分和重大投资项目;6、较大数额的举债,村一万元、村民小组二千元;7、未经讨论通过不得用集体资产进行担保,谁担保、谁负责、谁偿还。第二十二条 社区、村、村(居)民小组集体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
13、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社区、村、村(居)民小组负责人应当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诉,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村、村(居)民组应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各社区、村和有较大集体收入的村(居)民组一律在信用社设立社区、村、组级资金结算帐户,其现金收入全部缴入设立的社区、村、组级结算帐户,社区、村、组级收入应做到当日收入、当日缴存、当日入账,不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组级资金结算帐户实行印鉴分管,财会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现金、存款账目核对,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确保集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第二十四条 对国家下拨到社区、村的各项补助、转
14、移支付、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公路交通等项目资金必须入帐,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 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投资开发的水面、鱼池发包给个人应收取一定的承包费,用于偿还开发成本和集体债务,下余转入集体收益。社区、村集体兴办的企业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经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对其中标合同进行鉴证后收取承包金;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四荒”拍卖、集体资产评估产生的溢价和被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取得的集体收入及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入,必须纳入社区、村公积、公益金管理。第二十六条 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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