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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EDI合同订立法律问题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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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摘要:摘 要 电子数据交换(edi)是国际贸易不断深化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相结合的产物。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 edi在国际贸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将愈趋明显。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运作模式,edi的应用完全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方式,同时对传统的以纸质为基础的贸易法律制度带来了很大冲击。本文运用比较的、逻辑的方法,对国际贸易中edi合同订立法律问题作一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摘 要 电子数据交换(edi)是国际贸易不断深化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相结合的产物。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 edi在国际贸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将愈趋明显。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运作模式,edi的应用完全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方式,同时对传
2、统的以纸质为基础的贸易法律制度带来了很大冲击。本文运用比较的、逻辑的方法,对国际贸易中edi合同订立法律问题作一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一、edi合同的概念提出edi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缩写,中文称为“电子数据交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edi工作组对其所下法律定义为: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edi的应用始于20世纪60年代,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edi完全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方式,它的应用开创了“无纸贸易”的新时代。二、edi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edi合同的应用使以文书为主的交易形式受到挑战,同时,传统的
3、适用于“有纸交易”的法律制度也受到冲击,给edi合同的应用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问题。传统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应用edi交易造成一定障碍,因为电子数据以计算机储存为条件,是无形物,容易消失,容易遭受电脑病毒等电脑特有灾难的侵害而失去效力。同时,电子数据以键盘输入,用磁性介质保存,故改动或添加很难留有痕迹。因此,有关合同的订立等问题应予以重新考虑。(一)通过edi方式表示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其尚未送达受约人之前,追回并终止其效力。追回的方法是采用一种更为快速的通讯工具及时通知对方,使追回的通知同时或先于要约的通知到达对方。对此,各国法律规定是基本一致的,这便是国际上
4、公认的“未到可撤”原则。而采用edi时,在技术、系统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计算机一旦发出要约,要约的信息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送达对方,发出与送达之间几乎没有时间间隔,不存在“未到”的时间空间,撤回的通知无法先于或同时与要约送达,故此,要约撤回的情况无从产生,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权利也就灰飞烟灭。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发出后,已经送达对方,在合同成立之前,终止要约的效力。要约能否撤销,各国法律尤其是两大法系存在着很大分歧。依大陆法系的合同理论,由于“要约的拘束力”,在要约发生效力以后,要约人不能任意撤销其要约。因为任意撤销会给受要约人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失。在不会产生这样后果的情况下,若要排除该要约的拘束力,要
5、约人必须在要约内容中表示随时撤回的意思,或说明向不特定者的意思表示或双方在对话之间未约定承诺期间的,则要约无束力等。而英美普通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拘束力,不论要约是否已经送达要约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承诺之前普通法,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其要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但要约人采用签字盖印式的要约,有“对价的支持”的要约除外。英美法对要约可任意撤回或撤销的原则规定与现代商业交易实践已不相适应,缺乏对受要约人应有的保障。有鉴于此,英美两国都认为有必要修改普通法的上述原则。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上述原则已做了修改。根据该法典的规定,在货物买卖中,美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承认没有“对价”的、“确定的要约
6、”,其条件是:要约人必须是商人;要约的存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要约须以书面做成,并由要约人签字。如果符合上述条件,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拘束,即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则在合理的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撤销或改变要约。为了化解分歧,谋求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此采用了折中做法,它既采用了英美普通法的观点,又采纳了大陆法系的原则。公约第16条规定:“(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如果撤销的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2)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能撤销;(a)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b)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
7、受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按这条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约可以撤销是原则,不能撤销属例外。根据英美法和公约,要约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现在的问题是,假定合同适用的准据法是英美法或公约,用edi方式发出要约时,由于edi的高速传递,几乎不可能发生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前的撤回问题,即使是要约的撤销也不容易发生。依照英美法的契约理论,要约到达以后,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仍然有撤销的可能性。但这样不利于保护edi交易安全,故国际上通常采用要约发出不得撤回或撤销的做法,即收件人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在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内,或在未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的场合,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8、的计算机的最初时间以后,edi的要约不得撤销。(二)通过edi方式表达承诺的生效问题。根据合同法理论,承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故承诺生效的时间决定着合同成立的时间。但承诺何时生效,各国争议很大。争论主要在两大法系之间展开。大陆法国家实行到达生效原则(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而英美法则实行投邮生效原则(mail-box rule)。到达生效是指承诺的信函送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这一原则的理论依据是承诺如同要约一样也是一种意思表示,当要约人知晓这种意思表示时,受约人才能达到目的,因此,只有当要约人收到承诺的信函时,才能知悉受约人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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