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POS商户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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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POS商户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xx银行零售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提升我行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个人贷款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POS商户经营贷款(以下称“POS贷”),是指我行以借款人或借款人经营实体在一定期限内的POS交易流水为依据,给予借款人一定金额贷款的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的“POS贷”业务包含三种授信模式,即单户一般授信模式、集群授信模式和单户主动授信模式。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POS交易流水是指剔除明显的大额资金划转、异常交易及代收等情况的POS流水。第五条 本
2、办法规定的“POS贷”,应纳入我行个人贷款进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第六条 在我行办理“POS贷”业务的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在当地有经营实体;(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当前无逾期,近24个月内个人经营贷款无不良记录,非个人经营贷款的逾期记录列举不得超过6次且每次逾期天数原则上不超过30天;(三)无刑事处罚记录,且无涉黄、涉黑、涉赌、涉毒、高利贷等不良行为;(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18(含)至65周岁(含);(五)家庭名下在当地拥有自有房产;(六)家庭净资产不低于30万元;(七)从业经验在3年以上;(八)
3、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在我行办理“POS贷”业务的借款人经营实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且在有效期内;(二)原则上应为消费类或服务类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突出,原则上应保持一定的盈利性;(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原则上持续经营2年(含)以上;(四)无违法违规记录,无未结案的被诉讼、被执行记录;(五)信用记录良好,当前无逾期贷款;(六)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七)为可受理银行卡刷卡业务的POS收单特约商户或为POS集中收银市场内经营商户;(八)至少能提供近6个月我行或他行的POS交易流水,若处于集中收银市场内的商户,可提供由市场管理方出具的该商
4、户近6个月POS交易流水记录的有效证明;(九)近6个月POS收单月均入账金额不低于10万元,且收单交易流水连续,每月无间断;(十)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以下类别的,不得准入:(一)各类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卡拉ok、酒廊等;(二)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机构;(三)需预付款的商户;(四)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五)授信用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用途。第三章 单户一般授信模式第九条 单户一般授信模式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借款人,单独向我行提出“POS贷”申请,并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后,获得我行贷款的业务模式。第十条 担保方式单户一般授信模式下,
5、借款人配偶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于采取线上签约模式的POS商户经营贷款,借款人配偶可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追加房产抵押担保的,贷款总金额最高可达房产总价值的100%。单户一般授信模式应满足以下要求:1.借款人原则上应提供我行POS收单流水,如为他行POS收单流水,还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借款人或其配偶在我行办理房产(住宅、商铺或写字楼)按揭、房产抵押类消费贷款,且无不良还款记录;(2)借款人或其配偶在我行存款、国债、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近3个月日均在50万元以上。2.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3家(含)银行以上存在未结清的经营性贷款的,不得采用信用方式。第十一条 授信金额借款人授信金额不超过50万元
6、,且不高于近6个月POS收单入账金额50%及家庭净资产(或家庭及经营净资产)50%的孰低值;第四章 集群授信模式第十二条 集群授信模式是指我行为消费类或服务类等POS机具集中的集群市场核定总体授信额度,并组织我行认可的授信担保方式,为集群市场内多个借款人统一提供“POS贷”服务的业务模式。第一节 集群市场准入条件第十三条 集群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与集群授信办法一致):(一)集群市场正常运营(不含免租期)3年以上,并持续稳定;(二)原则上集群市场近1年交易额不低于5亿元,已营业户数不低于100户;(三)集群市场内的商铺或摊位出租率原则上不低于80%;(四)集群市场具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对入场商户有
7、明确的准入标准,管理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有3年以上的市场管理经验;(五)集群市场内商铺的产权关系明晰,无纠纷;(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节 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准入条件第十四条 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经营实体具有稳定的货源渠道,批发类商户应具有稳定的下游客户群;(二)经营实体在集群市场中持续经营2年(含)以上,或借款人在其他集群市场拥有持续经营2年(含)以上的同类经营实体;(三)借款人无拖欠市场管理方租金或其他被市场管理方违规处罚等行为。第三节 授信要素第十五条 集群授信金额集群总体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年交易额的5%。第十六条
8、集群授信的担保方式集群授信模式下,可采用市场管理方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合作式种子基金等担保方式,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对于市场管理方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要求集群市场的主要结算账户开立在我行,并由我行进行账户监控;(二)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的准入、管理、担保额度、审批流程按照xx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且须在我行有空置担保授信额度;(三)对于采用合作式种子基金担保方式的,应符合xx银行小微企业合作式种子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四)追加房产抵押担保的,贷款总金额最高可达房产总价值的100%。第十七条 集群授信模式下的单户授信金额不超过50万元
9、,且不高于近6个月POS收单入账金额50%及家庭净资产(或家庭及经营净资产)50%的孰低值。第十八条 集群市场内的借款人,若不接受集群统一的担保方式,在满足准入条件的基础上,授信金额、担保方式等授信要素可参照本办法单户一般授信模式规定执行,但该借款人授信额度纳入集群授信额度统一管理。第五章 单户主动授信模式第十九条 单户主动授信模式是指针对我行POS收单的存量优质客户,依据其在我行POS机收单业务入账金额情况,由经办机构主动申请并审批通过后,我行主动给予其一定授信额度的业务模式。第一节 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准入条件第二十条 单户主动授信模式的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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