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4122-2020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建设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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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1.040A 9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T 41222020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建设规范2020 - 09 - 25发布2020 - 10 - 25实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15选址与规划布局要求25.1选址25.2功能分区25.3规划布局25.4内部装修26库房区建设要求26.1普通物品保管区36.2贵重物品保管区36.3计算机设备及电子介质物品保管区36.4低温冷藏物品保管区36.5危险物品保管区36.6涉案车辆保管区36.7大宗物品保管区37功能用房区建设要求37.1交接区37.2制单区37.3借阅区4
2、7.4远程示证区47.5估价与鉴定区47.6拍卖区48行政办公区建设要求48.1办公室48.2财务室48.3接待室48.4行政档案室48.5会议室48.6休息室59设施要求59.1保管辅助设施59.2包装处理设施59.3消防设施59.4电子识别设备59.5数据机房59.6供配电系统59.7入侵报警系统59.8视频监控系统69.9出入口控制系统69.10突发事件应对设施6参考文献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共泰安市委政法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泰安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安
3、市公安局、泰安市政法委信息网络中心、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济南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山东建筑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超、楼林鑫、王铁峰、王凌强、高正义、李振、刘吉东、张焱、丁国民、和黎明、张明状、王曙光、公伟、刘金琳、刘晓宇、周劲、尚斐、杨蕾、王辉。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的建设要求,包括基本要求、选址与规划布局要求、库房区建设要求、功能用房区建设要求、行政办公区建设要求以及相关设施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第三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17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涉案财物司法机关、纪委监委及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3.2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对涉案财物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场所,主要包括
5、土地、房屋、构筑物等。4 基本要求4.1 应经政法委、司法机关、纪委监委协商一致,统筹建设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4.2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的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需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经济适用,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4.3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应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或依法租赁土地、场所经营且租赁期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 选址与规划布局要求5.1 选址5.1.1 涉案财物管理场所选址应便于涉案财物运输、保管,适当远离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其他生态环境敏感区,远离化工厂、易燃易爆危
6、险场所。5.1.2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应分别设置人员和车辆进出的专用通道,进出场地道路状况良好,交通顺畅。5.1.3 应建在地质结构稳定,无地下暗河及周边洪水隐患区域内。5.1.4 避开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源以及发生火灾危险程度高的区域。5.1.5 避开低洼、潮湿、落雷、重盐碱区域和地震频繁的区域。5.1.6 避开强电磁场的干扰,远离核辐射源。5.2 功能分区5.2.1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宜分为库房区、功能用房区和行政办公区。应分区明确,总体布局合理,各区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5.2.2 库房区宜根据涉案财物的属性、类型、形态、规格划分不同保管区,一般应设立普通物品保
7、管区、贵重物品保管区、计算机设备及电子介质物品保管区、低温冷藏物品保管区、危险物品保管区、车辆保管区、大宗物品保管区等。5.2.3 功能用房区宜设立交接区、制单区、远程示证区、借阅区、估价区、鉴定区、拍卖区等。5.2.4 行政办公区宜设有办公室、财务室、接待室、行政档案室、会议室、休息室等。5.2.5 库房区、功能用房区和行政办公区之间应设有明显的区分标志标识。5.2.6 危险化学物品保管区应独立设置在四周不靠的建筑物内,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护的标准要求。5.2.7 各功能分区应配备可保证良好的通风和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虫、防蛀的设施。5.3 规划布局5.3.1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库
8、房区、功能用房区、行政办公区的用房规划布局,应考虑用房性质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有利工作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5.3.2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建设应当立足于发展需要,考虑前瞻性的基础上适度提高整体规划、硬件配置、软件建设的标准,最大限度的避免重复建设。5.3.3 场所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规定。5.4 内部装修装修材料应符合GB 50222规定的难燃性材料和不燃性材料,应能防潮、不起尘、抗静电等。6 库房区建设要求6.1 普通物品保管区应根据涉案物品的物理形态配置货架或保管箱,用于存放无特殊保管要求的涉案物品。6.2 贵重物品保管区6.2.1 应配置具备双人
9、开启的保险箱、智能保险柜等保管设备,贵重物品应实行专柜专库保管。6.2.2 应配置恒温恒湿的专用设备存放贵重字画、文物等物品。6.3 计算机设备及电子介质物品保管区应配备存放电子存储介质类物品(如银行卡、购物卡、硬盘、U盘、光盘、U盾等)的防磁柜,避免电子存储介质类物品被消磁。6.4 低温冷藏物品保管区应配备必要的除湿、调温、密封、防腐烂、防腐变设备,如低温冷藏柜或者医用冰箱。具体数量和型号根据场地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6.5 危险物品保管区6.5.1 危险物品保管区建设应符合GB 15603中贮存场所要求。6.5.2 贮存危险物品的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设在四周不靠建筑物的地方,除了应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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