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4088-2020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与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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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A 12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40882020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与要求2020 - 08 - 20发布2020 - 09 - 20实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代码结构25机构分类36医养结合机构46.1全日医养结合机构46.1.1基本条件46.1.2服务内容56.2日间医养结合机构66.2.1基本条件66.2.2服务内容76.3居家医养结合机构76.3.1基本条件76.3.2服务内容86.4综合型医养结合机构87医养结合服务机构87.1合作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87.1.1基本要求87.1.2服务内容97.
2、2增设功能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增设养老功能的医疗机构)107.2.1基本要求107.2.2服务内容107.3虚拟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互联网医养结合)117.3.1基本要求117.3.2服务内容12附录A(资料性附录)合作协议书(合同)参考范本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潍坊鹤翔安养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红红、朱本行、原静、马秀兰、姜美芳。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与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的术语和定义、代码结构、机构分类与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养结
3、合(服务)机构的分类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9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 无障碍设施符号GB/T 29353201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 33169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527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建标 143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J
4、GJ 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MZ/T 032201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SB/T 109442012居家养老服务规范WS/T 431护理分级DB37/T 27202015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规范DB37/T 27222015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37/T 2893.12016居家养老生活照料服务规范DB37/T 30922018养老机构服务人员配备及技能要求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老年病医院基本标准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山东省
5、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诊所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2017)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2017)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医养结合机构同址设立,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3.1.1全日医养结合机构为老年人提供24小时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3.1.2日间医养结合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间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3.1.3居家医养结合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3.1.4综合型医养结合机构指综合医疗机构通过内设养老机构提供全日医养服务,并借助紧密型医联体及互联网,带动医联体内医疗机构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日间医养结合服务,带动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开展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构成集全日医养服务、日间医养服务和居家医养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医养服务体。3.2医养结合服务机构通过与外部机构合作方式增加医疗服务功能或通过增设方式增加养老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及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医疗和养老服务的机构(组织),统称为医养结合服务机构。3.2.1虚拟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呼叫中心和智能终端及app软件等,将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服务组织、社区、家庭及个人进行互联,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的机构(组织)。4 代码结构4.1 本标准采用分
7、层次编码方法,将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为一级类和二级类。代码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一级类代码用前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级类代码用后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4.2 本标准的二级类,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项,收容项的代码尾数为“9”。5 机构分类5.1 医养结合机构分类见表1。表1 医养结合机构分类表代码类别名称说明01全日医养结合机构01养老机构自建(内设)医疗机构 适用于养老机构自建(内设)A类1) A类医疗机构为WS 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中规定的医院类,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护理院等。)、D类2) D类医疗机构为WS 218-2002卫
8、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中规定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医疗机构。02医疗机构自建(内设)养老机构 适用于A类医疗机构自建(内设)养老机构,或者提供24小时服务的B3) B类医疗机构为WS 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中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类或C4) C类医疗机构为WS 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中规定的卫生院类,包括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类医疗机构自建(内设)养老机构。03两位一体全日医养结合机构指新设立时,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机构。99其他全日医养结合机构02日间医养结合机构01日间老年人照料机构自建(内设)医疗机构 适
9、用于日间老年人照料机构自建(内设)医疗机构。02社区(乡镇)医疗机构自建(内设)日间老年人照料机构 适用于B类、C类医疗机构自建(内设)日间老年人照料机构。03两位一体日间医养结合机构 指新设立时,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日间照料服务能力的机构。99 其他日间医养结合机构03居家医养结合机构 01居家养老机构增加医疗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通过增加医疗康复人员和设施设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和养老服务。02社区(乡镇)医疗机构增加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乡镇)医疗机构通过增加居家养老服务功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和养老服务。03两位一体居家医养结合机构指新设立时同时具备提供居家医疗和居家养
10、老服务能力的机构。99其他居家医养结合机构04综合型医养结合机构01综合型医养结合机构同时提供日间、全日和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其中两项或两项以上。5.2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见表2。表2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表代码类别名称说明01合作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01养老机构合作外部医疗机构 适用于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02医疗机构合作外部养老机构 适用于无内设养老机构,但具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03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合作外部医疗机构 适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与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资源对接与共享的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99其他合作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02
11、增设功能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01增设养老功能的医疗机构 适用于医疗机构通过增设养老功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99 其他增设功能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03虚拟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01虚拟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提供互联网+医养结合服务。6 医养结合机构6.1 全日医养结合机构6.1.1 基本条件6.1.1.1 养老机构自建(内设)医疗机构6.1.1.1.1 应取得企事业、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自建(内设)的医疗机构,不必另行办理法人登记,可与原养老机构共用法人证书,但应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6.1.1.1.2 养老机构开办综合医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
12、理院、中医医院的人员配置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老年病医院基本标准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和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等的有关要求。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或护理站的人员配置应分别符合诊所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等的有关要求。养老护理员配备应符合DB37/T 30922018的要求。6.1.1.1.3 服务场地的建筑设计应符合JGJ 450的要求,无障碍设计应符合GB 50763的要求,防火设计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场地环境应符合GB/T 293532012中7.1的要求。6.1.1.1.4 公共区
13、域标志标识符号应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无障碍设施符号应符合GB/T 10001.9的规定,安全标识应符合MZ/T 0322012中5.7条的规定。6.1.1.1.5 设施设备的配备应与服务功能相匹配,同时满足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提供。养老服务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DB37/T 27202015的有关要求,医疗服务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建设基本标准的要求。6.1.1.2 医疗机构自建(内设)养老机构6.1.1.2.1 应取得企事业、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自建(内设)的养老机构,不必另行办理法人登记,可与原医疗机构共用法人证书。但应向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登
14、记证书的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或获准承担残疾人托养业务。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6.1.1.2.2 医疗服务人员配置应与本类型医疗机构建设基本标准相匹配,养老护理员配备应符合DB37/T 30922018的要求。6.1.1.2.3 服务场地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应符合本标准6.1.1.1.3的要求。6.1.1.2.4 公共区域标志标识符号等应符合本标准6.1.1.1.4的要求。6.1.1.2.5 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本标准6.1.1.1.5的要求。6.1.1.3 两位一体全日医养结合机构6.1.1.3.1 应取得企事业、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5、,同时在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业务。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6.1.1.3.2 医疗服务人员配置应与所建医疗机构的设立基本标准相匹配,养老护理员配备应符合DB37/T 30922018的要求。6.1.1.3.3 服务场地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应符合本标准6.1.1.1.3的要求。6.1.1.3.4 公共区域标志标识符号等应符合本标准6.1.1.1.4的要求。6.1.1.3.5 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本标准6.1.1.1.5的要求。6.1.2 服务内容6.1.2.1 全日医养结合机构应至少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健康教育服务,包括: 健康知识普及服务; 健康咨询服务。 健康管理服务,包括: 健康
16、档案管理服务; 健康跟踪计划。 疾病诊治服务,包括: 疾病治疗服务; 疾病预防服务; 急救服务。 康复及护理服务,包括: 老年康复服务; 老年护理服务。 生活照料服务,包括: 清洁卫生服务; 日常起居照料服务; 膳食服务; 洗涤服务。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安宁服务; 其他服务,包括: 文化娱乐服务; 陪同服务; 委托服务等。6.1.2.2 养老机构自建(内设)D类医疗机构的,应至少提供6.1.2.1中的健康咨询服务、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老年护理服务、生活照料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其他服务等。6.2 日间医养结合机构6.2.1 基本条件6.2.1.1 日间老年人照料机构自建(内设)医疗机构6
17、.2.1.1.1 应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自建(内设)的医疗机构,不必另行办理法人登记,可与原日间老年人照料机构共用法人证书。但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6.2.1.1.2 日间老年人照料机构自建(内设)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室)等的人员配置应分别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等的要求;有能力自建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的,人员配置应符合所建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标准。老年人照料服务人员的配备至少应符合DB37/T 27222015中6.4条的基本要求。6.2.1.1.3 日间老年人照料场地的建筑设计应符合JGJ 450、
18、建标1432010的要求,医疗服务场地的设计应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建设基本标准。无障碍设计应符合GB 50763的要求。6.2.1.1.4 公共区域标志标识符号等应符合本标准6.1.1.1.4的要求。6.2.1.1.5 老年人照料服务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GB/T 331692016的要求。医疗服务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建设基本标准的要求。6.2.1.2 社区(乡镇)医疗机构自建(内设)养老机构6.2.1.2.1 应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建(内设)的日间老年人照料机构,不必另行办理法人登记,可与原医疗机构共用法人证书,但应在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业务。提供膳食服务应取
19、得食品经营许可证。6.2.1.2.2 医疗服务人员的配置应分别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等的要求。老年人照料服务人员的配备至少应符合DB37/T 27222015中6.4条的基本要求。6.2.1.2.3 服务场地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应符合本标准6.2.1.1.3的要求。6.2.1.2.4 公共区域标志标识符号等应符合本标准6.1.1.1.4的要求。6.2.1.2.5 医疗服务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所设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标准,老年人照料服务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GB/T 331692016的要求。6.2.1
20、.3 两位一体日间医养结合机构6.2.1.3.1 应取得企事业、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业务。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6.2.1.3.2 医疗服务人员的配置应符合所建医疗机构类型的建设基本标准。养老服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DB37/T 27222015的基本要求。6.2.1.3.3 服务场地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应符合本标准6.2.1.1.3的要求。6.2.1.3.4 公共区域标志标识符号等应符合本标准6.1.1.1.4的要求。6.2.1.3.5 医疗服务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所设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标准,养老服务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GB/T 331
21、692016的要求。6.2.2 服务内容日间医养结合机构应至少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健康教育服务,包括: 健康知识普及服务; 健康咨询服务。 健康管理服务,包括: 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健康跟踪计划。 疾病诊治服务,包括: 疾病治疗服务; 疾病预防服务; 急救服务。 康复及护理服务,包括: 老年康复服务; 老年护理服务。 生活照料服务,包括: 清洁卫生服务; 膳食服务; 洗涤服务。 其他医疗、养老服务。6.3 居家医养结合机构6.3.1 基本条件6.3.1.1 居家医养结合机构应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项目。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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