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通用合同版本(2012-11-7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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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收集整理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通用版本】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说明:1、此稿为富盈各房产项目之通用版本。2、鉴于各项目具体情况,合同中用黄色标示部份需依据各项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调整。(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
2、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商住用地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
3、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东莞市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号。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 东莞市 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屋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幢】 【座】 【单元】 【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钢混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阳台封闭式的 个,非封闭式的 个。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买受
4、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买受人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物业管理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整套】出售,按【套内】【整层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2、该商品房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3、该商品房属现房,按【套】【整套】【整幢】出售,总价款为( 币)
5、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差异值为 0.6% 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2、差异值为 0.6% 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3、差异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
6、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面积差异百分比=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元。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价款。签署本合同时,先足额支付首期款¥*元,余款¥*元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且买受人须确保该部分按揭款项于签署本合同后的60日内付清;如果银行按揭贷款金额不足,买受人需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交贷款不足之差额。 买受人应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该
7、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 ,专用账户为 。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18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18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0.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
8、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
9、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为了配合政府规划及市政配套工程而引致的延误 。3、施工中因气候因素及施工条件限制,以及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造成的延误 。4、 5、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18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18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
10、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6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0.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
11、贷款利率计算)。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而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出卖人通知的期限交付的,视为出卖人已经按合同履行了交付义务; 2、自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该商品房的一切风险转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从该日起承担与
12、该商品房相关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 、水电费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 出卖人有权使用同等或以上质量标准的材料替代附件三所列的各种装饰、设备 。3、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
13、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 水电设施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 ;2、电话线路、有线电视线路在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时安装完毕,由买受人自行申请并承担因开通及使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自规定日期的第二天起至达到使用条件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10元的违约金 ;2、 ;3、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
14、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出卖人应自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完成上述权属登记资料提交备案的义务;若出卖人超过730日仍未能完成上述权属登记资料提交备案义务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五其他补充)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 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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