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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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实业银行 二○○五年十月 目 录 一、前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5 五、基金备案 7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8 七、基金份额的转换 13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3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5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27 十二、基金的托管 30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30 十四、基金的投资 31 十五、基金的财产 36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37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9 十八、基金的融资 41 十九、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和转登记、非交易过户 41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3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4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4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9 二十四、违约责任 50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51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52 二十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52 一、前 言 订立《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性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发售和管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人对其做出的补充和修订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实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人: 指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登记、存管、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ING: 指本基金管理人的外方股东荷兰投资管理公司的母公司荷兰国际集团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代理人 代销机构或销售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确认日 T+n日: 指T日后(不含T日)第n个工作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上市交易的场所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售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内容更新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并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股票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四)投资目标:精选受益于中国经济成长的优秀企业,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五)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精选价值被低估的具有优质成长性的个股进行积极投资,属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六)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 基金份额价格: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产生,场外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及对象 1、发售时间及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者。 4、最低募集总份额:2亿份。 5、最高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目标。 (二) 投资者认购原则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4、场内认购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5、场外认购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笔认购金额、首次认购金额、以及本基金认购期内的总体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体规定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7、关于本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以及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三)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可选择前端认购费用模式,也可选择后端认购费用模式。 前/后端认购费率均不高于认购总金额的5%。本基金具体的认购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资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具体规定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通过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本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申购和赎回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外向基金管理人购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和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准,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因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个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的价格。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2、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在销售机构(网点)的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 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接受投资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提交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4、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申购无效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的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进行金额或数量上的限制,有关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基金管理人还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金额、赎回数量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选择前端申购费用模式,也可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4、本基金的前/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申购费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在扣除相关的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具体的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以及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及收费方式,并在调整开始实施前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第(1)-(3)项、第(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本基金当日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总份额加上基金转出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及基金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3个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的开办和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投资者除了可以通过场外申购、赎回本基金外,也可以场内买入、卖出本基金。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 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办公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实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100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3215.8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份额代销机构,对基金份额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赋予或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股权或其他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1)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5)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3)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保管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3)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管理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认购、申购、赎回等的价格; (10)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11)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2)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保管基金财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5)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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