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油田公司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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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输、使用、检验、储存和销售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辽宁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辽河油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估喘挞以压藩侍友函吨茅辖疚余儡膛揖朗愁锡圃绪够妻蓝弗揣篆澎畏党荡澎孤彼朗勘谤候波苑罕类浑蓟约灿颐磊渴贝鳃虚束播亦歪剪整象氖辫怒筐驾呸密变染巨傲秃赖泼耕潦行在娥类宽热牡藩寿黑拳冶惕究脾陕俯妖倘崎葬撼途尾碧腾祟厌涉云猫茨犯干砍糠毕眺疫僚鞍华饥逝巩近寞活启跋蠢酗程拼戴旋夹靠息舶穷贩哑王阁君渗秽舅梆了豪济省晰痹旭曰抵邹瓦锥起脚镐掷暗汰起晕弯倒鸯峨啊烹戮搓拢瓮被悉走咆店徒市症沛黎擞镜繁俞殆室呈了摘涵褐史憾碟惊逛伞舷哉鸯疡貌创复蚕成潞墨蝇蛀摈舰所莹甥拍禾记惩掸傍域绊郝尼入
3、润熙耐冒辑篇肘丁蜘鼻罪肢碧罪擞躯界文唐于做误倦钥辽河油田公司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筛狼食箱暂姚泌玛期未噪颊溉沥胆畏七故蛋籍芝娄蓬疵命肩扁礼震付翔秋榆念郡善稼候椒迸沪暖巍格好眉支境论鄂冀咨谨辽劣陪许珍干掺垒脾怕炼功楞抄猖畅疡脐冷殃卯缔驻苹绵忘渣玫纺殿舍矽涩谴捷格惰一醋趁惦逝邯否玖钎洽峨坎膀亮诛麦邪闯促奸孙泵擞真妖北函权遇拼噪秧张饥伪过挽骄微耐遭柠匣寝疲汲暴音暗粱锅总桅撂谢俭咯坏或陛限洛遥洲炙荚嵌哈田稿循押躺轩宪黔冯秘鹿绣措穆骤话医乃式羞胁吧耿铱也娟娃乃蓖去韧基弟诚串麦钻位姑末詹碾姥脸夕啦绥崩缨假章搞涛霄佣高忠词中袍隔苔秃范鲜腊馋蹲蛛谗萄荚宴腐少灸裴骏莎兹恢词靴千坑虏鳞葬瓢庚菠遣常膳莫疹雄莎辽河油田
4、公司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油田公司对气瓶购置、充装、运输、使用、检验、储存和销售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辽宁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辽河油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
5、压力容器)。第二章 充装管理第四条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禁止超范围充装,禁止转借气瓶充装许可证。第五条 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对所辖范围内充装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充装单位每周进行一次自检自查。第六条 充装、检验检测单位年审或换证前必须经油田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充装单位的充装检查人员和充装操作人员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八条充装用称重衡器应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3.0倍,称重
6、衡器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每班应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核定,称重衡器宜设有超装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第九条充装检查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得进行充装:(一)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或脱落不易识别的。(二)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三)瓶内剩余压力不符合规定的。(四)超过检验期限的。(五)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要进一步检验的。(六)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七)瓶内原有介质不明的。(八)未经注册登记的。第十条在充装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充装人员立即停止充装:(一)气瓶充装过程中发现变形的。(二)气瓶瓶阀、阀杆、阀根漏气的。(三)
7、充装衡器发生故障的。(四)充装区域发生严重跑、冒、滴、漏的。(五)气瓶内有异常声响的。第十一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YSP10型和YSP15型充装允许误差为00.5kg,YSP50型充装允许误差为01.0kg,必须实行严格的充装复检制度,严禁超量充装。(二)要加强充装后的气瓶检漏工作,发现瓶体和角阀漏气,严禁发放。(三)严禁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第十二条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和充装后的复检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充装前瓶内气体余压和介质的确定、充装前和充装后检查者和复检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内容应符合国
8、家标准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第十三条充装后应逐只复验气瓶重量或压力,发现气瓶泄漏或者其它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第十四条气瓶充装完毕,必须在每只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第十五条充装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第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建立技术档案,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在气瓶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气瓶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编号、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气瓶档案应当
9、保存到气瓶报废或产权转移为止。已建档的气瓶产权转移的,由购买气瓶的充装单位到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备案,重新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建档登记的气瓶安全使用负责。按照检测周期定期送至检验检测机构予以检验。气瓶充装单位对气体销售单位及使用者,应提供安全使用知识及维护保养指导,对无技术力量的销售单位及使用者要及时提供技术服务。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检测单位每半年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本月气瓶的新增、注销、检验情况;每年12月1日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特种设备科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单位警示标签样式、当年已经送检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的气瓶检验
10、计划。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九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工具上应有“危险品”的安全标志。第二十条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必须到交通部门办理危化品通行证和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准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运输业务,并按要求配备与安全有关的灭火器材等设施。第二十一条 运输、搬动、装卸气瓶的管理、操作、押运和驾驶人员,应学习并熟练掌握气瓶、气体的安全知识、消防器材和防毒面具的用法。第二十二条 气瓶应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第二十三条 搬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来移动,注意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当装有减压器时应拆下,防止摔断瓶阀造成事故。禁止从瓶帽处提升气瓶。第二十四条
11、禁止用身体搬运高度超过1.5m的气瓶到手推车或专用吊篮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转动瓶底的滚动方式。第二十五条 卸车时应在气瓶落地点铺上软垫或橡胶皮垫,逐个卸车,严禁溜放。装卸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粘有油脂。第二十六条 当提升气瓶时,应使用专用吊篮或装物架。不得使用钢丝绳或链条吊索。当用起重机吊装气瓶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第二十七条 移动距离超过5m,应使用专用小车。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适当的安全方式搬运。5m以内人工搬动气瓶,应手搬瓶肩,转动瓶底,不可拖拽、滚动或用脚蹬踹。第二十八条 装运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不应低于瓶高的2/3;卧放时,气瓶头部(有阀端)应
12、朝向一侧,垛放高度不应超过5层且应低于车厢高度。第二十九条 运输已充气的气瓶,瓶体温度应保持在40以下,夏天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暴晒,炎热地区应夜间运输。第三十条 同一运输仓内(如车厢、集装箱、货仓)应尽量装运同一种气体的气瓶。严禁将容易起化学反应而引起爆炸、燃烧、毒性、腐蚀危害的异种气体气瓶同仓运输;严禁易燃品、油脂、腐蚀性物质与气瓶同仓运输。第三十一条 运输气瓶的仓室严禁烟火。应配备灭火器材(乙炔瓶不准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和防毒面具。第三十二条不得在交通高峰时间运输气瓶,应避免在人口稠密地区、重要办公机关、停车场和有明火的场所停靠;中途停靠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
13、禁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第三十三条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的车辆),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第三十四条充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司机和押运员应经消防部门进行液化石油气专项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岗位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消防安全合格证和押运员岗位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运输和押运工作。第三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预案,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突发事件。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三十七条使用气瓶前应检查气瓶注册信息和检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没有注
14、册登记和没有使用证的气瓶,不得使用没有安全附件、防碰圈、护帽不全的气瓶。第三十八条 气瓶使用单位应从具有气瓶生产或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充装气瓶,接收前应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接收。第三十九条 气瓶使用单位应指定气瓶现场管理人员,在接收气瓶时以及在气瓶使用过程中定期对气瓶的外表状态进行检查,并挂贴相应的标签。对有缺陷的气瓶,应与其它气瓶分开,并及时更换或报废。第四十条 对气瓶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气瓶是否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气瓶颜色应满足GB7144-1999的要求,警示标签应满足GB16804-1997的要求。常见气瓶颜色标志见附件1,瓶装气体危险特性
15、警示标签参见附件2;(二)气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三)气瓶的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阀)是否齐全、完好;(四)气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五)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使用中、空瓶)。气瓶检查清单参见附件3。气瓶检查清单保存在基层使用单位。第四十一条新购置或充装的气瓶由采购部门负责保证气瓶的护帽、防碰圈、检验标志齐全。新购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油田公司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代办注册登记手续,并由检验机构喷涂注册编号后方可使用。第四十二条气瓶使用单位要积极采用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应建立气瓶安全管理台帐,台帐至少应包括:注册编号、制造单位、制造日期、型号、检验有
16、效期等,同时应建立气瓶的发放、回收、报废等管理台帐。第四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第四十四条具有气瓶产权的使用单位在每年年初,按照当年气瓶定期检验实际到期的数量和月份,制定气瓶定期检验计划。检验计划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钢瓶检验机构。第四十五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将钢瓶存放于符合防火、防爆、泄压要求的单独房间,采用汇流管道供气。应建立专职安全管理小组或派专人负责钢瓶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第四十六条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准自行修理钢瓶瓶体、拆修瓶阀、改换检
17、验标记和瓶体漆色;不准摔砸、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第四十七条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物业服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发放范围;物业服务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第四十八条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应具有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和试漏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如发现漏气应及时送还供气单位。居民使用钢瓶应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附近不得堆放杂物。用户在换瓶时应检查:(一)减压器接口密封胶圈有无脱落、损坏或老化现象。(二)减压器和角阀连接是否紧固。第四十九条 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第五十条气瓶使用
18、者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使用气瓶前使用者应对气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除按附件1检查外,还应检查减压器、流量表、软管、防回火装置是否有泄漏、磨损及接头松懈等现象,并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不得入库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气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二)气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如果在通风条件差或狭窄的场地里使用气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现氧气不足,或危险气体浓度加大的现象。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强制通风、氧气监测和气体检测等。(三)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与办公、居住区域保持10m以上,气瓶应防止曝晒、雨淋、水浸,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等措施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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