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法研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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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电子商务税法研讨一、引言随着现代科技的日新月异和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进程的发展,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商业领域,电子商务以蓬勃之势迅猛发展。据有关资料显示,1998年全球网上贸易额为439亿美元,1999年达到1450亿美元,今年估计会高达4以x亿美元。专家预测,未来五年内,网上贸易额将达到全球贸易额的四分之一。电子商务如此方兴未艾,正是得益于它的快捷性,流动性,低成本性和高隐匿性等特点。然而恰恰由于这些特点,使得传统的以来源地为基础的税收领域受到巨大冲击,面临严峻挑战。二、电子商务衬传统税法领域的挑战(一)税收原则方面1.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冲击传
2、统国际税法虽不能完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的发生,但毕竟提出了税收饶让,税收抵免等解决措施。而面对电子商务的充斥,国际税法仿佛显得苍白无力:一方面,这种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涵盖,从而导致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另一方面,由于网上的各方当事人位置难以界定,而各国又不愿放弃税收管辖,所以更容易导致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这些无疑对税收公平原则产生巨大冲击。2.对税收中性原则的冲击对税收中性原则,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由于利益的差异对其理解和适用不同,但至少就一点达成共识,即电子商务首先要做到中性,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种。而目前大多数的网上贸易都由发达国家所操纵,也由
3、于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而对税负中性原则产生冲击。3.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冲击传统税制中,许多纳税义务人并不出现,而是由其代扣,代缴人以中介人身份出现,这类纳税义务人常常是税务机关指定的人或以集体身份出现,可以免去税务机关的许多重复工作。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中介人消失,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人到电子商务中,这必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降低了税收效率。(二)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对“常设机构”概念形成挑战传统税法以居民居住管辖权,国籍或公民管辖权以及所得来源管辖权为主要内容。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下,所得来源变得模糊不清,交易双方身份难以确定,因此给各国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提出了新
4、的课题。另外,传统税制以常设机构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但在电子商务交易下,企业活动已完全不需要场所。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只Modem和一根电话线,通过Intemet入口提供的服务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ll因此,常设机构的概念在电子商务交易下无疑显得多余。(三)税收对象的数量难以确定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存在形式,使得税务机关对课税对象难以确定。例如,一家软件公司一个月售出了100套软件,依照传统税法来说,税务机关可以根据100套软件的销售额对其征收增值税。现在将软件公司放于玩temet网上,网民可以通过上网下载有关软件,因此既可将其视为有形的商品销售,又可视为无形的特许权使用,这时该软件
5、公司销售的具体数量将很难确定。(四)对税收稽查方法提出挑战传统的征税以审查企业的帐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的依据。而网上贸易是无纸贸易,帐册凭证不复存在。电子交易的易变性使税务部门难以稽查,而且网上交易的当事方可以随意在电脑中填制购销商品情况,不留痕迹地轻易修改,并可用多层密码加以隐蔽。因此税务部门很难收集纳税人的交易活动情况。(五)增加了国际避税的可能性电子商务突破了国界的限制,跨国公司通过Intemet,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将高税地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地区或避税港,从而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另外,跨国公司可以进行内部交易,其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税务机关难以核定,大大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lz由此可
6、见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产生的剧烈冲击使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更趋剧烈。(六)对税收的国际协调提出新的要求众所周知,税收是事关一国财政收人的重要指标,税法也是调整一国财政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因此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愿轻易放弃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法发展至今,在各国税收协调方面取得的成果甚微,尚未达成任何一项全球性的多边协定。就关贸总协定来说,其中虽涉及税收协调的问题,但多是原则性和具体减税幅度的谈判结果,对国际税法要求解决的税收管辖,防避税措施并未涉及。而且从中国复关到人世的13年艰辛历程完全可以窥见各国在关税方面的激烈斗争。但是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税法的国际协调迫在
7、眉睫,各国只有本着电子商务的特征和坚持公平互利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切实做好电子交易的国际税收协调,才能使这一新兴事物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才能真正促进未来国际贸易的繁荣和稳定。三、各国态度(一)美国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零关税1997年美国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中,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因特网商业应用,建议将因特网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境内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赋税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1998年,因特网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以41票对O票的优势通过,为美国本土企业
8、铺平自由化的发展道路;紧接着,美国又促使1犯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达成一致,通过了因特网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使通过因特网进行国际交易的企业能够顺利地越过本国国界,在其他国家市场上顺利地进行销售。(二)欧盟主张对电子商务设立增值税税种目前欧盟巧个成员国普遍设立增值税税种,此项税收收人约占欧盟税收总收人的20%,对欧盟以外的企业通过因特网向欧盟国家提供产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在电子商务消费发生地征税的原则。(三)印度政府鼓励电子商务,暂对其免税印度政府近日宣布,为了鼓励电子商务,一年内不会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而且目前欧美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仍然处
9、于探讨之中,所以印度政府决定在2XX)一2001财政年度里,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暂时不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另外,印度政府宣布降低因特网设备关税,3年一5年内免除信息技术产品销售税。(四)突尼斯议会于20(X)年7月27日审议并通过了突尼斯政府制定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突尼斯此举适应了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保证了电子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性,促使了突尼斯与经济全球化的早日接轨。使突尼斯在电子商务方面迈出新的一步。目前,突尼斯已有6500家企业与因特网联网,电子商务将在这个国家逐步普及。突尼斯的大企业将从这一发展中获得丰厚利益。四、中国税法路在何方(一)面对因特网零关税,机遇大于挑战作为现今世界上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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