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船长有关的规范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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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与海洋工程法规与船长有关的规范要求(国际航行、国内航行)2011年12月1日国内航行一、在吨位计算中1 船长大于、等于24m 的船舶1.1 总吨位1.1.1 总吨位(GT )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K1 系数,由表2.1.1 查得;V1 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 V 2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1.1.2 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1 V ),根据所提供的图纸可用下述任一方法进行量计:(1) 用排水容积曲线求 1 V ,此时所用型深应为按下式修正的型深D :式中: D型深,m; h s船首舷弧,m;hw 船尾舷弧,m;h梁拱高度,m。梁拱高度取设计数值,如无
2、设计数值,取h=B/50,其中B 为型宽,m。 (2) 用邦氏曲线求甲板边线下的容积,加上梁拱容积及船首尾垂线以外部分的容积,即得上甲板下容积。 梁拱容积( 1 v )按下式计算:式中: B型宽,m;L上甲板长度,m;a上甲板型深处水线面系数;h梁拱高度,m,见本章1.1.2(1)。 船首、尾垂线以外部分的容积(V2)可分别用下式计算:式中: A邦氏曲线0 站或末站的面积,m2;1 l 船首垂线前或船尾垂线后部分的最大水平长度(按型线图量计),m。(3) 用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2 篇第2 章所规定的方法进行量计。1.1.3 如有球鼻首等突出体部分,其量计方法与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
3、规则第2 篇1.2 净吨位1.2.1 净吨位(NT )应按下式计算:NT= K 2GT 式中:GT 按本章 1.1 量计所得的总吨位;K2 按表2.2.1 选取。2 船长小于 24m 的船舶2.1 总吨位2.1.1 对船长小于 24m 的船舶,其总吨位按下式计算:式中: 1 K 系数,由表2.1.1 查得; V1 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m3; V2 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m3。2.1.2 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容积 V1 按下式计算:V1 = LBDC m3式中:L上甲板长度,m;B型宽,m;D型深,m;G系数,按表2.1.2 选取首型、尾型、底型的系数,三者相乘即得。注: (1
4、) Vl+V2 容积,m3;(2) 对于 Vl+V2 的中间值,Kl 系数应用内插法求得。二、开口关闭设备与密性舱口盖:如舱口盖用钢质制成,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7.16kPa 来计算。对“位置2”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2.75kPa 来计算。并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4.25 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小值。舱盖的设计应使在该负荷下其挠度不大于跨距的0.13028 倍; 对于船长在 100m 以下的船舶,本章2.4.2(3)要求的假定负荷可适当降低。对于船长为m的船舶,“位置1”与“位置2”的舱口上,其假定负荷可分别降低到9.72kPa 与7.29k
5、Pa。对船长在2100m之间的船舶,其负荷值应用线性内插法求得。三、干舷修正船长为中间值时,其标准高度应按线性内插法求得。上层建筑长度(1) 除本章 2.2.2(2)规定以外,上层建筑长度S 应为处于船长L 以内的上层建筑平均长度;(2) 如封闭上层建筑的端壁从其与上层建筑两侧交点处向外凸出一条平顺曲线,则上层建筑的长度可在其相当的平端壁基础上予以增加。此增加量应为其前后端距离的23。在决定此增加量时,可以计算的曲线前后端最大距离,是在上层建筑的弯曲端与其两侧交点之间的上层建筑宽度的一半。有效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对干舷的修正有效的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对干舷的修正值 2 f 按下式计算:式中: L
6、船长,m;当L 120m 时,仍按120m 计算;其中: E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的总有效长度,m。对首楼有效长度小于0.07 L 的B 型船舶,C 应减去按下式算得的数值:其中: e首楼有效长度,m。标准舷弧面积 A如表2.3.2(4)的规定。注: (1) 首舷弧面积为2/3 A,尾舷弧面积为1/3A。 (2) 船长为中间值时按线性内插法求得。非标准舷弧面积对干舷的修正值3 f 按下式计算:式中: L船长,m;l 封闭上层建筑总长度,m;A标准舷弧面积,m2;a实际首、尾舷弧面积之和,m2;三、最小船首高度:船首高度为首垂线处,自相应于核定夏季干舷和设计纵倾的水线,量到船侧露天甲板上边的垂直距离
7、,此高度应不小于:式中: L 船长,m;b G 方形系数,取不小于0.68。对船长超过 100m 的船舶,其最小船首高度作为等效,也可不小于下式:式中: L 船长,m;cb K 方形系数的修正系数,按下式计算:Kcb = 2.11-1.51CbC 方形系数;K 前体形状修正系数,按下式计算:K n = 1.03- 0.03nn前体UV 形状衡准数按下式计算,取不小于0,且不大于12:Cw 、Cbf 分别为型吃水d1 时船舶前体水线面系数和方形系数。四、救生设备1 一般规定1.2 定义(6) 船长:系指量自龙骨板上面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其大
8、者。船舶设计成具有倾斜龙骨时,其计量船长的水线应和设计水线平行。2 配备要求2.1 救生艇、筏与浮具的配备2.1.2 客船:(3) 航行于沿海航区的客船,船长大于和等于60m,每舷至少应配备机动救生艇l 艘;船长大于和等于40m而小于60m,全船至少配备机动救生艇或救助艇1艘;船长小于40m,救生艇可用气胀救生筏替代。航行于沿海航区而船上总人数超过500人的双体客船,全船至少配备1艘机动救生艇或救助艇;2.13 货船:注 如L7.5m者,系数为0.283; L=5.0m者,系数为0.396; 5.0mL7.5m者,其系数以内插法求得; 按上述方法求得的乘员定额数,应不大于经乘坐及操纵试验核定的
9、实有座位数国际航行计算型深( D)是船中处型深加该处于舷甲板边板的厚度,当露天干舷甲板设有敷料时,加T(L-S)/L式中:T 甲板开口以外的露天甲板的敷料平均厚度;S 本条(10)(d)中所规定的上层建筑的总长度。方形系数:方形系数( b C )由下式确定:对金属船壳的船舶是船舶的型排水体积,不包括轴包套;对其他材料船壳的船舶是量到船壳外表面的排水体积,两者均取在1 d ,处的型吃水。1 d 最小型深的85。在“位置1”的舱口上,其假定负荷对长度24m 的船舶,可以降低到9.81kPa,但对长度l00m 的船舶,应不小于17.16kPa。在“位置2”的舱口上,其相应负荷可以分别降低到7.36k
10、Pa 和12.75kPa。在所有情况下,介于中间长度的船舶,其负荷数值应用内插法求得。从干舷甲板以下处所或从装有符合第 12 条要求的门的干舷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内通过船壳的排水孔,均应装设有效的和便于到达的设备,以防水浸入船内。通常每一独立的排水孔应有1 个自动止回阀,并且备有从干舷甲板上某一位置能直接关闭它的设备。但如果从夏季载重水线至排水管船内一端的垂直高度超过0.01 L 时,排水孔可以有2 个自动止回阀,而不需要直接关闭设备,但内端的阀在营运条件下能便于经常到达进行检查;如上述垂直距离超过0.02L 时,经批准,可以使用单一的自动止回阀,而不需要直接关闭设备。直接操纵关闭阀的设备
11、应便于到达,并备有表示该阀是开或闭的指示器。(1) 为计算干舷,将船舶分为“A”型和“B”型。“A”型船舶(2) “A”型船舶是专为运载散装液体货物而设计的一种船舶,其货舱仅有小的出入口,并以钢质或相当材料的水密填料盖封闭。这种船舶需有下述固有特点:(a) 露天甲板有较高的完整性:(b) 由于载货空间的渗透率低和分舱等级通常得到保证,抗沉的安全程度高。(3) “A”型船舶,如船长在150m 以上,且设计时考虑当载货达到夏季载重线时有空舱,则当任一空舱浸水时,假定其渗透率为0.95,应能不沉,同时能保持在认可的平衡状态。船长在225m 以上的这类船舶,其机舱应作为浸水舱,但渗透率取0.85。作为
12、指导,下述界限认为是适宜的:(a) 浸水以后,最后水线应在可能继续浸水的任何开口的下边缘以下。(b) 由于不对称的浸水,最大的倾斜角约为15。(c) 在浸水的情况下,稳心高度是正值。(4) 对“A”型船舶所核定的干舷,应不小于第28 条表A 的基本干舷。“B”型船舶(5) 达不到本条(2)和(3)关于“A”型船舶各项规定的所有船舶应认为是“B”型船舶。(6) “B”型船舶,在“位置1”装设有符合第15 条(7)或第16 条要求的舱盖者,除本条(7)至(10)的规定外,应根据第28 条表B 来核定干舷。(7) 船长超过 100m 的任何“B”型船舶,可以核定比本条(6)所要求的干舷为小的干舷,但
13、所允许减少的干舷量,需经对下述各条认为满意后予以认可:(a) 对船员的保护设施是足够的;(b) 排水装置是足够的:(c) 在“位置l”和“位置2”的舱盖,符合第16 条各项规定,且有足够的强度;并特别注意到它们的密闭和紧固装置:(d) 当船舶装载至其夏季载重线时,在任何单独的受损舱浸水以后,假定渗透率为0.95(3 包括机舱),应仍能在满意的平衡条件下保持漂浮:(e) 船长超过225m 的这种船舶、机舱应作为浸水舱,但渗透率取0.85。在应用本款(d)项和(e)项时,作为的指导,(3)(a)、(b)和(c)项所规定的界限可以认为是适宜的。有关计算可以按下述主要假定项目为基础:损坏的垂直范围等于
14、船深;损坏的渗入范围不超过B5:主横舱壁没有损坏;对基线以上的重心高度的估算,是按货舱为均匀配载,所保有消耗的液体和物料等按设计容量的50。(8) 对符合本条(7)要求的“B”型船舶,在计算干舷时,取自第28 条表“B”的数值,其减少数值不应大于对某一相应船长在表“B”和“A”所列数值之差的60。(9) 按本条(8)所允许的表列干舷的减少数值,在其符合于第26 条(1)、(2)、(3)、(5)和(6)的要求,并符合本条(7)(a)至(d)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达到第28 条表“A和“B之间的全部差数值,就象把该船当作是“A”型船舶一样,但在(d)项中所述关于任何单一受损舱的浸水应作为任何两个前
15、后相邻的舱看待,51而其中任何一舱又均非机舱。此外,长度超过225m 的任何这类船舶,当载货达到其夏季载重线时,机舱单独浸水,假定渗透率为0.85 时,应仍能在满意的平衡条件下保持漂浮。(10) “B”型船舶,在“位置1”有舱口,其舱盖符合于第15 条(7)除外)要求时,应以第28 条表“B”所列数值为基础,增加下表所列数值来核定干舷:船长为中间值时,干舷按内插法求得。长度超过 200m 的船舶,应另行决定。(11) 港驳、运输驳船或其他非机动船舶,应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核定干舷。但是,如运输驳船不配备船员,则第25 条、第26 条(2)和(3)款以及第39 条不适用。这种未配备船员的运输驳船,
16、在干舷甲板上仅有用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风雨密衬垫关闭的小开口,所核定干舷可以比根据这些条款算得的干舷小25。“A”型船舶(1)“A”型船舶的表列干舷应按下表决定:船长为中间值时,干舷按线性内插法求得;长度超过 365m 的船,应另行决定。“B”型船舶(2) “B”型船舶的表列干舷应按下表决定:船长为中间值时,干舷按线性内插法求得;长度超过 365m 的船舶,应另行决定。长度在 100m 以下船舶的干舷修正长度在 24m 和100m 之间,封闭上层建筑有效长度小于船长35的“B”型船舶,其表列干舷应增加:7.5(100 -L)(0.35-E/L )mm式中: L船长,m;E第35 条规定的上层
17、建筑有效长度,m。计算型深修正如D 超过L/15,则干舷应增加:(D-L/15)R mm式中: R 对船长小于120m 的船舶为L/0.48,对船长为120m 和120m 以上的船舶为250(2) 如D 小于L/15,干舷不应减少,但当船中部具有长度至少为0.6L 的封闭上层建筑,或具有全通的凸形甲板,或具有延伸全船的分立封闭上层建筑与凸形甲板的组合体时,其干舷应按本条(1)所述的规定值减少。(3) 如上层建筑或凸形甲板的高度小于标准高度,则干舷的减小值应乘以实际高度与第33 条规定的标准高度的比值。上层建筑标准高度应按下表确定:对上层建筑与凸形甲板的干舷减除(1) 如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有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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