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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084-2017 水文测站运行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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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160 P 55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0842017 水文测站运行管理规范 Operation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hydrometric station 2017 - 12 - 29 发布 2018 - 01 - 29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3/T 2084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基本规定 . 2 5 组织管理 . 3 5.1 管理单位 . 3 5.2 岗位人员 . 3 5.3 管理制度 . 3 6 测报作业管理
2、 . 3 6.1 一般规定 . 3 6.2 水文测量 . 4 6.3 降水蒸发观测 . 4 6.4 水位观测 . 4 6.5 流量泥沙监测 . 4 6.6 其他水文要素监测 . 4 6.7 水文情报预报 . 5 6.8 水文资料整编 . 5 6.9 测站考证 . 5 6.10 水文调查 . 6 6.11 测报总结 . 6 7 检查维护管理 . 6 7.1 一般规定 . 6 7.2 基础设施 . 6 7.3 技术装备 . 8 7.4 监测环境 . 9 7.5 定期检查维护 . 10 7.6 特别检查维护 . 10 7.7 检查维护记录 . 10 7.8 仪器备件和更新报废 . 10 8 档案管理
3、 . 10 9 信息化管理 . 11 10 安全管理 . 11 10.1 一般规定 . 11 DB33/T 20842017 II 10.2 临水作业安全 . 11 10.3 高空作业安全 . 11 10.4 防雷安全 . 12 10.5 危化品安全 . 12 10.6 设施设备防护安全 . 12 10.7 用电安全 . 12 10.8 交通安全 . 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水文测站日常管理记录表格式 . 1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水文测站定期检查维护记录表格式 . 16 DB33/T 20842017 I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
4、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水文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国熙、柯斌樑、陈革强、潘忠斌、黄健、范梦歌、顾卫明、黄士稳、方益铭、胡永成、朱卫东、吕耀光、邱超、王浩、程华华、车新垒、曾成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T 20842017 1 水文测站运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文测站运行管理的基本规定、 组织管理、 测报作业管理、 检查维护管理、 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和安全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包括水文站、水(潮)位站、雨量站等),其它水文测站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5、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482 水文情报预报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T 50095-2014 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 GB/T 50138 水位观测标准 GB/T 50159 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 GB 50179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SL 21 降水量观测规范 SL 34 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 SL 58 水文测量规范 SL 61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 SL 183 地下水监测规范 SL 187 水质采样技术规程 SL 1
6、95 水文巡测规范 SL 196 水文调查规范 SL 219 水环境监测规范 SL 247 水文资料整编规范 SL 257 水道观测规范 SL 276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SL 337 声学多普勒流量测验规范 SL 338 水文测船测验规范 SL 339 水库水文泥沙观测规范 SL 384 水位观测平台技术标准 SL 415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规范 SL 443 水文缆道测验规范 SL 460 水文年鉴汇编刊印规范 DB33/T 20842017 2 SL 537 水工建筑物与堰槽测流规范 SL 630 水面蒸发观测规范 SL 650 水文设施工程验收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7、GB/T 50095-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50095-2014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水文测站 hydrometric station 为经常收集水文数据而在流域内的河、渠、湖、库或地表上设立的各种水文观测场所的总称。按其作用,水文测站由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各类专用水文测站组成。 GB/T 50095-2014,定义3.1.2 3.2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 basic national hydrometric station 为公用目的,经统一规划设立,能获取基本水文要素值多年变化资料的水文测站。它应进行较长期的连续观测,资料长期
8、存贮,是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的总称。 GB/T 50095-2014,定义3.2.1 3.3 水文基础设施 elementary hydrological facilities 满足水文生产所必须建设的设施。包括各种水文要素观测设施,测验断面设施,生产、生活用房,供电、给排水、取暖、通信设施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等。 3.4 水文技术装备 hydrological technical equipment 水文测站为满足生产需要而配置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各种应用软件的总称。 3.5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protection area of hydrologic monitoring set
9、ting 根据水文监测工作的技术和精度需要, 以水文测站为中心依法划定的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区域。 其中,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4 基本规定 4.1 水文测站的规划布设应符合 SL 34 的相关规定,依据 SL 650 的相关规定验收后投入使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本标准要求开展运行管理。 4.2 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应由水文测站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水文机构申报。 4.3 水文测站的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 SL 276 相关规定。 DB33/T 20842017 3 4.4 水文测站运行管理范围应包括水文测站的生产生活用
10、房及附属设施、测验河段和保护范围等。 4.5 水文测站运行应及时准确收集各种水文要素信息,确保安全,充分发挥水文测站效益。 4.6 水文测站应按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水文应急测报物资,开展水文测报演练。 4.7 水文测站可根据管理需要及相关规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水文测站运行维护服务,服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与水平,委托合同应约定双方职责和考核内容等。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监测成果质量。 4.8 水文测站应依法编制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保护范围”)方案,并根据批准的划定方案设置公告牌等标志。 5 组织管理 5.1 管理单位 5.1.1 水文测站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管理单
11、位。 5.1.2 管理单位应配备管理房、物资仓库,并配备监测、监控、交通、通信、动力、防雷、供电和消防等运行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 5.2 岗位人员 5.2.1 水文测站应合理设置岗位和配置专业技术(操作)人员,满足水文测验、情报预报、资料整编等的需要。 5.2.2 水文测站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5.3 管理制度 5.3.1 管理单位应按任务书要求制定水文测站防汛值班制度、水文监测方案、水文情报预报方案、水文应急监测方案等规章制度。 5.3.2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文测站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台账。
12、5.3.3 管理单位应制定水文测站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上岗人员的专业技术和业务技能的学习与培训,首次上岗的人员应实行上岗教育培训。 5.3.4 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测站运行管理成效及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5.3.5 水文测站应根据实际,制定完善岗位责任、人员分工、操作运行、检查维护等规定规程,按统一要求设计制作并在规定位置悬挂。 5.3.6 水文测站应根据监测项目制作各类常用水文专业技术资料(如:大断面图、水位流量关系曲线图、水库及堰闸率定曲线图、水文特征值汇总表等),并汇编成册。 6 测报作业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水文测站应按测站任务书进行测报作业。 6.1.2 水文测报应
13、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 6.1.3 水文测站值班人员应及时掌握、处理所辖区域雨情、水情、设施设备工情等信息,并做好值班和交接班记录。 6.1.4 水文测站应急监测方案应及时修订完善。 6.1.5 水文测站应确保水文测报设施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发生设施设备损毁和人员伤亡。 DB33/T 20842017 4 6.1.6 水文测站应注意观察、了解水文测验断面上下游、左右岸以及流域内突发水事件的情况,当发生特大暴雨洪水、溃口、分洪、垮坝、水污染等突发水事件时,应及时上报,作好记录,并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监测。 6.2 水文测量 6.2.1 应符合 SL 58、SL 257 的要求。 6.2.2
14、 水文测站基本水准点应每5 年校测1 次, 宜在逢零逢五年份进行; 校核水准点应每年校测1 次。水准点有变动异常现象应及时予以校测。 6.2.3 水文测站的水尺零高应每年汛前、汛后各进行 1 次接测和记录。若水尺附近出现塌方、沉降等迹象时,应立即加测水尺零高并作情况记录。 6.2.4 水文测站的大断面应每年汛前、汛后各进行 1 次测量。如遇超保证水位洪水或测验断面有明显冲淤变化,应及时加测。 6.2.5 水文测验河段地形施测应在逢五年份进行。 6.2.6 测站基本水准面调整应经省级水文机构批准。 6.3 降水蒸发观测 6.3.1 应符合 SL 21、SL 630、SL 61 的要求。 6.3.
15、2 雨量观测宜采用 “无人值守、有人看管”方式管理。蒸发宜积极创造条件采用自动监测。 6.3.3 雨量(蒸发)驻测站每日 8 时进行日常观测,无人驻测站每年校核观测不少于 2 次,遇大风大雨天气应进行加密观测。 6.3.4 雨量站宜采用双套设备备份运行,要确保雨量资料不因设备故障而缺测。有降雪地区的雨量计宜安装融雪装置。 6.4 水位观测 6.4.1 应符合 GB/T 50138、SL 384、SL 61 的要求。 6.4.2 水位观测宜采用“无人值守、有人看管”方式管理。 6.4.3 有水位观测项目的测站可采用远程视频监控方式观测及校核水位。 6.4.4 有条件的水位站可采用双套设备备份运行
16、。 6.4.5 水位测井淤积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清淤。 6.5 流量泥沙监测 6.5.1 应符合 GB 50179、SL 443、SL 337、SL 338、SL 537、SL 195、SL 61、GB/T 50159、SL 339的要求。 6.5.2 测站应严格执行随测算、随发报、随整理、随分析的“四随”工作制度,确保水文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6.5.3 测洪方案应不少于两套。 6.5.4 年流量测次应符合测站任务书的要求,年内流量测次应分布合理,满足推流需要。 6.5.5 常年站应采用常测法、精测法测流,未经比测、分析,不应采用简测法、水面一点法测流。 6.5.6 在 1 次洪水过程
17、中,应尽可能使用同一架流速仪测流,不宜超测速范围使用流速仪。 6.5.7 测站应加强洪水期的流量测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涨水段尽可能增加流量测次。 6.5.8 流量、泥沙宜积极创造条件采用自动监测。 6.6 其他水文要素监测 6.6.1 符合 SL 183、SL 61、SL 187、SL 219 的要求。 DB33/T 20842017 5 6.6.2 地下水位监测宜采用 “无人值守、有人看管”方式管理。 6.6.3 地下水监测井应专设专用,不得用作民用井、生产井。 6.6.4 地下水测井应埋设水准标石用于水位校测。基本水准点高程宜 10 年校测 1 次,校核水准点高程宜 5 年校测 1 次
18、, 校测地下水位的固定点高程和地面高程宜 2 年校测 1 次。 各水准点如有变动迹象应随时校测。 6.6.5 水质采样位置选取后应固定,不得随意变动。 6.6.6 水质采样工具应确保清洁。 6.6.7 水质采样作业时应确保安全,现场观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及水体感官状况等应及时记录。 6.6.8 采集的水质水样妥善保存,必要时采取低温保存措施。 6.6.9 水质水样在运输过程中应满足防撞、避光等相关要求,并及时送达实验室。 6.7 水文情报预报 6.7.1 应符合 GB/T 22482 的要求。 6.7.2 水文测站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测站水雨情预警系统,汛期落实 24 小时监控值班责任制。 6.
19、7.3 按时完成报汛作业,执行报文登记和核查制度。重要水情站报汛通讯方式应不少于两套方案。 6.7.4 水文测站应协助当地防汛机构制定每年的报汛工作任务文件,落实报汛责任制,做好水雨情情势分析通报。 6.7.5 水文测站应选择有水文情报预报业务范围资质的单位编制预报方案,依据审定后的预报方案实施作业预报,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洪水预报方案。 6.7.6 水文测站应根据行业管理规定完成作业预报任务,推行预报员制。 6.7.7 落实作业预报会商发布制度,作业预报发布前应做好分级会商分析,根据权限报送和发布。 6.7.8 每次作业预报提供给不同对象时,应确保信息数据同一性。发布的作业预报信息以正式报
20、送的信息、材料或报文为准。 6.8 水文资料整编 6.8.1 符合 SL 247、SL 460 的要求。 6.8.2 水文测站宜建立水文资料在站整编分工负责制。水文资料在站整编应做到日清月结。 6.8.3 水文测站应及时对采集的固态存储信息进行解码、检查,根据备用设备信息完成改正、插补、存档、备份工作。 6.8.4 在站整编的各类原始记载簿、计算(统计)表、摘录(录入)表、定线图表、成果图表、说明表、电子文档等所有水文资料均应经制表(图)、初校、复核三道手续签名,纸质资料若有改错,各道手续应用不同颜色区分。 6.8.5 在站整编的资料成果应做好单站合理性检查。 6.8.6 水文测站应确定专人负
21、责水文资料电子文档的校核流程,实行单线往返的星形流程管理。 6.8.7 水文测站应编写水文资料整编说明,对送审的成果达到项目完整、考证清楚、资料可靠、图表齐全、规格统一。 6.8.8 水文测站宜实现水文资料的在线整编。 6.9 测站考证 6.9.1 应符合 SL 247、SL 460、SL 58、SL 257 的要求。 6.9.2 测站考证应在逢五年份进行,新设站当年应进行考证。 6.9.3 纳入测站考证成果的资料应通过调查、测验、取证确认,做到真实、可靠、清楚。 6.9.4 测站考证成果列入当年资料整编内容。 DB33/T 20842017 6 6.10 水文调查 6.10.1 应符合 SL
22、196 的要求。 6.10.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水文调查: a) 根据国民经济建设的需求, 水文测站以定位方式监测的成果存在不足或主管部门赋予专项勘测任务; b) 流域或区间发生特大暴雨、洪水等异常水文现象; c) 缺、 漏测洪峰流量、 水位; 水文测站集水区内开发建设等人类活动影响造成水量不平衡等现象。 6.10.3 水文测站应在县级以上水文机构组织指导下开展洪水调查。 6.10.4 水文调查野外工作完成后,应编写调查报告,收集的水文资料应纳入水文数据库管理。 6.11 测报总结 6.11.1 水文测站日常测报工作应填写日常管理记录表(格式参照附录 A),驻测站每天 1 次,非驻测站每
23、月至少 1 次。 6.11.2 水文测站应根据相关规定在每年汛期结束编写汛期总结,年底前编写年度水文测报工作总结,报上级水文机构。 7 检查维护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水文测站检查维护分为常规检查维护、定期检查维护、特别检查维护,也可根据管理需要和测站安全状况提出专项检查维护。各类检查维护要求如下: a) 常规检查维护:驻测站应每天 1 次,非驻测站应每月至少 1 次; b) 定期检查维护:每年汛前、汛后应分别 1 次; c) 特别检查维护:遇台风、暴雨、特大洪水、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以及突发事件、水毁等影响测站安全运行的情况时,应在常规检查维护的基础上加密次数。 7.1.2 测站检
24、查维护要保证测站和人员的安全,应由经验丰富、熟悉水文测站情况的人员进行。 7.1.3 各类水文基础设施应根据水文测站任务和水文特性、地形条件布设,并符合 SL 276 的规定,水文技术装备安装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7.1.4 应按规定检查、校准、校测、比测、维护和保养水文技术装备,其检修周期应符合 SL 415 的相关规定。对于有计量检定校核要求的器具、仪器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校核。 7.1.5 水文仪器设备应于汛前全面检查测试,平时定期检测;汛期集中使用的仪器设备,汛期结束应集中全面检查测试 1 次,并按要求妥善存贮备用。安装在野外的水文技术装备应有相应的防盗、防人为损毁设施。 7.1.6
25、水文测站受损设施设备经维护后,其标准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 7.1.7 水文测站检查维护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监测环境等。 7.2 基础设施 7.2.1 测验河段 检查内容和维护要求如下: a) 断面标志、警示保护标牌损坏时,应及时刷新、处理; b) 保持观测道路、观测环境整洁、畅通、安全; c) 大断面、 水尺零高等应定期校测, 基本水准点发生位移或损坏时, 应及时修复并重新引测高程; DB33/T 20842017 7 d) 在测验河段或靠近山体的位置修的护坡、护岸、挡墙等设施存在裂缝、滑动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处理; e) 水质采样断面标志、标牌应完整、规范,损坏时应及时处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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