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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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一、本次期末考试设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三、名词解释部分1、按份债权:每个债权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2、连带债务:债务人为多数,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为全部给付的义务。3、债权让与: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4、债务承担: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5、代物清偿: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来给付的清偿。6、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的行为。 7、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
2、债权而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8、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9、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0、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11、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
3、可能履行合同。12、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1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 1、主体欠缺完全行为能力;2、代理人无权代理(本来无权或者越权代理);3、处分合同的主体四、简答题1、简述我国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行使要件。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1)客观方面,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积极行为。(2)主观方面,债务人在实施危害债权行为时主观上具有而已。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4、1、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时以财产为标的的;3、债务人之行为系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而已为条件。2、 简述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或危险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终止履行其合同义务。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这两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享有。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且这一方当事人存在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形。4、后履行债务的一方
5、当事人未能提供适当担保。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简述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无效制度。 合同无效一般是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5、 简述我国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
7、当事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是缔约过失责任唯一承担方式。适用条件: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上述情况下,过错一方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另一方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6、简述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解
8、除制度。合同的接触式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时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的种类有:1、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2、约定解除,指当事人根据协商或双方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可分为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
9、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 论述题试分析债权和物权(所有权)之间的区别。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体现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其权利所体现的财产利益,而只能请求并借助于债务人履行义务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物权属于支配权,体现为直接管领、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实现一般不需要借助他人的积极协助行为。第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债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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