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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竞争法优秀PPT.ppt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11318432
  • 上传时间: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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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竞争法教学辅导,第一编,竞争法总论,第二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编,限制竞争行为,1,第一编 竞争法总论,第一章 竞争法背景知识介绍,第二章 竞争法概述,第三章 竞争法的体系,第四章 各国(地区)竞争法,2,第二编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章 假冒或仿冒行为,第六章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七章 虚假宣传行为,第八章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第九章 商业诋毁行为,第十章 商业贿赂行为,3,第三编 限制竞争行为,第十一章 限制竞争行为概述,第十二章 行政性垄断行为,第十三章 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行为,第十四章 搭售行为,第十五章 低价销售行为,第十六章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4,第一章 竞争法背景知识介绍,第一节 竞争与市场,第二节 市场竞争与政府及世界贸易组织,5,第二章 竞争法概述,第一节 竞争法的概念、特点及调整对象,第二节 竞争法的宗旨、功能及原则,第三节 竞争法律责任,6,第三章 竞争法的体系,第一节 竞争法的体系结构,第二节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第三节 竞争法的地位,7,第四章 各国(地区)竞争法,第一节 美国竞争法,第二节 德国竞争法,第三节 日本竞争法,第四节 欧盟竞争法,第五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竞争法,第六节 各国(地区)竞争法评述,8,第五章 假冒或仿冒行为,第一节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第二节 假冒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行为,第三节 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第四节 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和原产地标志的行为,第五节 仿冒行为具备的条件,第六节 假冒或仿冒行为的法律责任,9,第六章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一节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概述,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特性,第三节 我国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五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10,第一节 虚假宣传行为的含义,第二节 虚假宣传行为的内容,第三节 虚假宣传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虚假宣传行为,11,第八章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第一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第二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种类,第三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12,第九章 商业诋毁行为,第一节 商 誉,第二节 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第三节 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第四节 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13,第十章 商业贿赂行为,第一节 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第二节 商业贿赂行为的类型,第三节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14,第十一章 限制竞争行为概述,第一节 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第二节 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性,15,第十二章 行政性垄断,第一节 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及特征,第二节 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第三节 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16,第十三章 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第一节 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第二节 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三节 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17,第十四章 搭售行为,第一节 搭售的概念,第二节 搭售行为的认定,第三节 搭售行为的法律责任,18,第十五章 低价倾销行为,第一节 低价倾销行为的概念,第二节 低价倾销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三节 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责任,19,第十六章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第一节 招标、投标中行为的概念和表现形式,第二节 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20,第一节 市场与竞争,一、市场与竞争的概念,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市场竞争的本质是逐力性;竞争的特点是对抗性、非理性、双重性。,二、市场竞争规则,(一)竞争必须公平,(二)竞争必须充分,(三)竞争必须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21,第二节 市场竞争与政府及世界贸易组织,一、政府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一)政府的责任,(二)两难选择,(三)经验转化为理智,二、经济全球化与世界贸易组织及各国政府,22,第一节 竞争法的概念、特点及调整对象,一、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及相关的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竞争法的特点,(一)竞争法既规范影响市场结构的行为又规范具体竞争行为,(二)竞争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三)竞争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转下页,23,三、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一)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其他社会团体涉与市场竞争活动引发的竞争法律关系,(三)竞争管理机关对经营者的管理形成的管理关系,24,第二节 竞争法的宗旨、功能及原则,一、竞争法的宗旨,维护竞争秩序,保持与增进经济民主,二、竞争法的功能,威慑功能、矫正功能、协调与促进功能,三、竞争法的原则,(一)平等原则,(二)公正原则,(三)维护充分有效竞争的原则,25,第三节 竞争法律责任,一、竞争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竞争法规范中的法律责任,是对市场竞争者违反竞争法律制度的制裁,是违法竞争者对其违反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法律责任的类型,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竞争法律责任的特点,(一)采取综合法律手段,适用多种法律责任形式,以对应复杂多变的反竞争行为,(二)处罚形式既有单罚制又有双罚制,(三)对受害人的损失既有填平原则又有溢出原则,26,第一节 竞争法的体系结构,一、竞争法体系的概念,竞争法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对所有竞争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二、竞争法所规制的基本内容,(一)禁止垄断行为,(二)禁止限制竞争行为,(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四)规定竞争管理制度,(五)确定规制竞争活动的程序制度,转下页,27,三、竞争法体系的结构,(一)反垄断实体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之间竞争关系的实体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是指通过控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调整竞争关系的各种实体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竞争管理实体法,是指规定国家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在竞争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实体法规范的总称。,(四)竞争规制程序法,是指为保证竞争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各种程序性规范的总和。,28,第二节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一、世界各国主要竞争立法模式简介,(一)分立式立法模式,(二)统一式立法模式,(三)综合式立法模式,二、竞争立法模式的共同特点,(一)对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均持反对态度,(二)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三)专门立法与相关立法相结合,(四)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用,(五)普遍禁止、限制与适用中的除外规定相结合,转下页,29,三、竞争立法模式的差异点,(一)竞争立法模式的形式灵活、各具特色,(二)竞争立法重心不同,(三)竞争立法内容不同,四、中国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一)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选择竞争立法模式的主张,(二)我国立法实践中关于选择竞争立法模式的尝试,30,第三节 竞争法的地位,一、竞争法属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二、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在经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三、竞争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一)竞争法与宏观调控法,(二)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四)竞争法与企业法,(五)竞争法与价格法,(六)竞争法与合同法,(七)竞争法与侵权行为法,31,第一节 美国竞争法,一、美国竞争法概述,1914,年,美国国会在总结,谢尔曼法,的实施经验基础上,几乎同时制定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确定了反托拉斯的专门行政执法机关,-,联邦贸易委员会,从而基本形成了美国竞争法律制度。,二、美国竞争法的实体规定,(一)垄断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二)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三)价格歧视行为,(四)企业兼并行为,(五)其他反竞争行为,转下页,32,三、关于判断违法行为的两项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指某些反竞争的行为其本身就是违法的,不需要再通过对其他因素加以考虑和判断。,“合理原则”是指某些对竞争的限制比较模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必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之后,才能做出判断;只有在企业存在谋求垄断的意图,并通过不属于“工业发展的正常方法”实现了目的,造成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的情况下,其行为才构成违法行为;否则就是合理行为。,四、竞争法的适用除外情况,33,第二节 德国竞争法,一、德国竞争法概述,德国竞争法律制度确立于,20,世纪,50,年代,以,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两大支柱。,二、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法的适用的规定,(二)具体的限制竞争行为,三、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一)法的适用范围,(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34,第三节 日本竞争法,一、日本竞争法概述,日本竞争法律制度,主要由,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法,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组成。,二、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主要内容,三、日本,禁止垄断法,的主要内容,日本的,禁止垄断法,主要针对私人垄断、不正当交易限制和不公平的交易方法作了禁止性的规定,35,第四节 欧盟竞争法,一、欧盟竞争法的渊源,二、欧盟竞争法中反竞争行为的共同构成要件,三、欧盟竞争法规定的反竞争行为,主要规定了三种反竞争行为,它们是限制竞争协议与经营行为、合并与获得控制行为、滥用优势地位行为,36,第五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竞争法,一、台湾地区的竞争法概述,二、台湾地区的竞争法的主要特点,三、“公平交易法”的主要内容,37,第六节,各国(地区)竞争法评述,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同时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其宗旨。,竞争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呈现出基本法律与专门法律、法规并行的现象。,在竞争法律制度中区分绝对禁止性行为与相对限制性行为。,各国(地区)竞争法,均规定了专门执法机关进行专门管理或执法。,38,第一节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界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一)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9,第二节 假冒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行为,一、假冒或仿冒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二、对知名商品的认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三、对近似使用的判定,一是客观方面,二是主观方面,消费者只要尽到一个普通购买者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可。,40,第三节 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一、企业名称和姓名的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构成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一)被冒用的客体是企业的名称或者姓名,(二)冒用行为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三)冒用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41,第四节 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和原产地标志的行为,一、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认证标志即指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经国际或国内权威的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颁发认证书,并允许其按规定使用的标志。,名优标志是优质产品的荣誉标记,通常由有关的组织和部门颁发。,二、伪造或冒用原产地标志的行为,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42,第五节 仿冒行为具备的条件,一、仿冒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二、足以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一)商品主体混同,(二)商品质量混同,(三)混淆的形态认定,43,第六节 假冒或仿冒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二、擅自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法律责任,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法律责任。,44,第一节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一、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起源与发展,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基础及法律保护,三、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进程,45,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特性,一、新颖性,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否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二是否被公开使用,三是否以其他方式被公众所知悉。,二、实用性与价值性,使用性就是为竞争目的或为获取利益的目的,能够以商业秘密为手段,实现上述目的;价值性就是商业秘密运用到实践中,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三、管理性,即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46,第三节我国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含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47,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一、不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盗窃手段、利诱手段、胁迫手段、其他手段,二、不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行为,不当披露行为、使用行为、允许他人使用,三、合法持有但违反义务或要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种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人。,侵权行为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是通过正当的手段或者途径合法取得的。,商业秘密的持有人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或承受保密要求。,违反约定的义务后者权利人的在前保密要求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四、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或披露行为,48,第五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应当承担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等。,二、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责令停止、罚款,三、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见,刑法,第,219,条,49,第一节 虚假宣传行为的含义,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呆滞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特征,1.,宣传所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信息,2.,虚假宣传的性质是不正当竞争,3.,虚假宣传的直接受害者是消费者或者同业竞争者,4.,虚假宣传是通过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实现的,二、虚假宣传广告认定的条件,转下页,50,(一)必须有表示商品性质的广告说明,(二)广告说明必须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状况不符,(三)必须可以举证,三、虚假宣传的形式,(一)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51,第二节 虚假宣传行为的内容,一、商品的特征,二、商品的原料,三、商品的来源,四、商品的价格,五、企业的历史渊源及规模,六、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其他情况,52,第三节 虚假宣传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广告主的责任,二、广告经营者的责任,(一)构成要件,1.,主观上,广告经营者明知或应知的心理状态,2.,客观上,广告经营者实施了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二、责任形式,1.,从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单独责任和连带责任,2.,从责任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53,第一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指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贿赂,除依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外,经营者向经营者的附赠将一律“视为”商业贿赂,会遭到禁止。,不正当竞争与广告性赠与,广告性赠与可发生在销售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销售过程之外。,54,第二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种类,一、欺骗性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虚构有奖事实或隐瞒有关事实真相,使设“奖励”无法被够买者所得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不论经营者用于奖品的商品是质次价高的商品,还是经营者意图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的商品是质次价高的商品,均构成这种类型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三、巨奖销售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定了发生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之中的巨奖销售行为,对于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即构成巨奖销售行为。,55,第三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民事责任,因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而受到侵害的购买者,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行政责任,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刑事责任,56,第一节 商誉,一、商誉的内涵,我国法律对于商誉的规定主要局限于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但其内涵还要广泛,如对服务声誉的损害,甚至对企业主的人身权的侵害,如果影响企业经营利益,都可以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二、商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商誉与名誉,商誉与商标、商号,57,第二节 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商业诋毁行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占领市场,针对同类竞争对手,故意捏造和散布有损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信息,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使其无法正常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行为。,二、禁止商业诋毁行为的意义,(一)商业诋毁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二)损害了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三)危害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利益,转下页,58,三、商业诋毁行为的主要形式,(一)竞争者自己或唆使他人捏造或在公众中三不许驾驶室,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誉。,(二)利用广告形势捏造或散布虚假事实,进行商业诋毁行为。,(三)在经营、销售过程中,不是向社会,而是在特定范围内向客户或特定类型的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山商业信誉。,(四)无限夸大自己商品的质量,吹嘘产品的质量上乘,同时贬低同类产品的质量。,(五)组织或收买他人以顾客或消费者的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关于竞争对手产品或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投诉。,59,第三节 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必须是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二、必须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而且侵权人与受害者之间应具有竞争关系,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占领市场,排挤竞争对手。,三、已经或可能造成竞争对手的商誉受损,四、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是进行商业诋毁行为的主要手段,第四节 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民事责任,二、商业诋毁行为的刑事责任,60,第一节 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商业贿赂是知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取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包括商业行贿与商业受贿两个方面,商业行贿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购买商品或取得其他交易机会而向交易对象或有关个人给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行为;商业受贿是指经营者或内部工作人员、代理人以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一)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以争夺市场为目的,(二)商业贿赂行为采取隐蔽的形式进行,转下页,61,(二)商业贿赂行为采取隐蔽的形式进行,(三)商业贿赂行为的对象,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但不包括促成交易的中间人,(四)采取的不正当手段包括以财物行贿和以其他手段行贿两种方式。,(五)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62,第二节 商业贿赂行为的类型,一、商业行贿,商业行贿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购买商品或取得其他交易机会而向交易对象或有关个人给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行为。其构成要件:,1.,主体必须是经营者;,2.,主观上是故意;,3.,客观上实施了行贿行为,但不要求达到其贿赂的目的;,4.,行为具有违法性。,二、商业受贿,商业受贿是指经营者或内部工作人员、代理人以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1.,受贿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2.,主观上是故意;,3.,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索取或接受行贿者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但不要求已为他人谋取了经济利益;,4.,行为具有违法性。,转下页,63,三、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一)回扣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在帐外暗中给与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二)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别,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得让利,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与对方的价格优惠。,佣金是指经营者在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64,第三节 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民事责任,二、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责任,三、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一)商业行贿犯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二)商业受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65,第一节 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两个以上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第二节 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性,(一)妨碍公平竞争,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二)损害消费者利益,(三)阻碍了产品的技术进步和质量的改进,影响经济的发展,66,第一节 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及特征,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及属性,行政性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部门或政府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凭借行政权利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二、行政性垄断的特征,(一)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二)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三)行为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四)行为具有鲜明的强制性,67,第二节 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一、行政强制交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二、地区封锁,是指某一地区的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行为。,三、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危害性,(一)破坏市场的统一性,(二)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权,(三)助长不正当竞争,68,第三节 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一、有关行政机关的责任,二、被指定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69,第一节 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是指公用企业或者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排挤其他竞争者的公平竞争为目的,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一、主体是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侵害的客体是市场交易关系,三、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安排他人之间的交易”,四、行为的目的是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出获得利益,70,第二节 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知道、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五、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妨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六、对不接受起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71,第三节 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一、监督检查机关,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公用企业及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责任,三、被指定经营者的责任,72,第一节 搭售行为,一、搭售行为及其危害性,搭售是指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交易向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二、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第二节 搭售行为的认定,一、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二、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济优势滥用,三、主产品和搭售产品互不相干,四、搭售行为足以给他人造成损害,第三节 搭售行为的法律责任,73,第一节 低价倾销行为的概念,一、低价倾销行为及其危害,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二、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一)行为人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二)行为人实施了低于成本的价格的行为,74,第二节 低价倾销行为的表现形式,一、法律禁止的低价倾销行为,二、低价倾销的例外,(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鲜活商品,(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第三节 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责任,75,第一节 招标、投标中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一、招标、投标行为的概念,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两个以上行为人以协议形式或共同行动限制竞争的共谋行为。,二、串通招标、投标行为表现形式,(一)投标者串通投标,(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共谋行为,第二节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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