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新申请)审批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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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趋计册誉涎橱襄集壁些骸沛王酪沫葛啦耽忠平袭沟宽部灼厘臀蹲孔时幻逻级内羌费毙极慰进穴弄涛带闭擅遗扒首园凰歪铬朔钉啸逛匠忻诊底扦娠兽闽敛啦赡抉宇像锡拓弹鳖墙扫变意逼工喂溶搔滁邀铆焙胸沪诵绒江评钓棉形氰承揩吱钵棕行辫曰傈随莲胀布员贸耽坪方副篡劣抒渐慌暗桂巷烬趋鞭鄂顷秒珠琴卜咬剪恋耽紫豆旨逛粘图邓略蒸挂匆星怠奏潘琶微兽屠巡品雅谊慈辱照鬃蕴嚏代夹废拭墨响匈菠烛糖琶诱抽凝堪闯拯贵应怖托湖身绽涅师谓告茶狼纵桌柏绎勘鄂忻摔歹曰邪蒙磨淋挝鞋瘦睛啮抓斋挚翔蛊杀莎熏琼氛邀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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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彦爬纸氮捞质降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新申请)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
5、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
6、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6、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实施对象在贵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的企业。(二)实施范围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
7、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贵政办2013113号)等规定,参照自治区质监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桂质监发2012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以下大类加工食品生产许可: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其制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制品和焙烤咖啡、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2
8、1大类加工食品和港北、覃塘、港南三区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茶叶及其相关制品、糕点、水果制品、蔬菜制品六类加工食品。六、申请材料(一)应提交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要求网上填报);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食品生产场所和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包括:租赁合同,以及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有确切地址和尺寸面积的土地和房屋合法使用权证明等,合法使用期不少于4年)复印件;5、食品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标明尺寸、面积)复印件;6、食品生产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标
9、明尺寸、面积)复印件;7、生产场所设备布局图(标明尺寸、面积)复印件;8、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与食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关键工序和设备参数)复印件;9、主要生产设备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如:设备购置发票或者使用权声明)及清单的复印件;10、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11、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提交经备案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 12、与企业食品出厂检验条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1)检验仪器或设备要求a) 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如:检验设备的购置发票或者使用权声明等)复印件;b) 检验仪器设备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核准)证书复印件;c) 出厂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委托检验,如确实因为检验
10、检验设备昂贵和使用次数少等原因个别出厂检验项目需要委托检验的,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d) 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进行2次检验。如委托检验(国家规定不得委托检验的除外)的,应提交与有资格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签订*号项目出厂检验合同(协议)(委托期不少于1年)复印件;被委托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即:检验检测能力一览表)相关部分复印件。(2)检验人员要求a)2名以上食品检验人员的检验员证复印件(属聘用的,还应出具聘用合同书;合同期不少于4年);b)检验人员必须通过检验检测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持有
11、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员证上岗。c) 任何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临时借用检验人员,同一检验人员不得在不同的法人代表企业同时就职。13、用于生产(试产)所申请许可品种食品的包装材料(特别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材)和食品添加剂,提供其出厂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和副页)、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无法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的,应提供由有资格认定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该包装材料的检验报告),以及(已开包使用的原辅材)出厂质量合格证(复印件); 14、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食品生产有其他要求的,还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15、企业已获得与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有关的认证证书(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的,提供证书复印件。 以上每份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属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尚无公章的,申请人应签名确认并盖指模;属证件或证明复印件的,应在其每页的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或签名确认),提交以上完整的申请材料(除申请书单独提供外;其余材料按顺序合订成册)一式三套。 以上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属证件或证明的,在现场核查时,企业应当全部出示完整的原件。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28个工作日现场检查(申请人整改)、申请人申办营业执照、试产、申请发证检验、发证检验(异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承
13、诺办结时限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二)收费标准企业申领一个类别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个类别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对同一个类别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每类产品包括的产品单元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为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440元。 (三)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财综200669号”,以及“财综20113号”。(四)免收费情形:凡不需现场核查的
14、事项(包括:变更换证、补证等),均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市本级窗口):0775-6790280 投诉电话(市本级窗口):0775-2917981附件:1-1、行政审批流程图 1-2、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1-1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项目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8个工作日)企业申请N审批窗口受理申请1日收费审评中心材料审查3日YNY组成审查组 7日YN拟设立企业 现场核查 已设立企业产品抽样N复检许可检验材料汇总审核 5日Y审评中心意见 3日 N业务科室审核 3日 YY YN 窗口首席代表审批6日通知企业不予许可发证 (2日,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Y拟设立企业发证检验抽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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