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水利监理工程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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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监理单位概念 监理单位指取得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二、监理单位在建设市场的地位(一)是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二)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1、法律地位平等 2、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 3、合同关系(三)监理单位与承包人的关系 1、法律地位平等 2、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三、监理单位的经营活动准则 (一)守法 1、监理单位只能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核定的业务范围包括两方面:(1)监理业务的工程类别 (2)承接监理工程的等级 2、监理单位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3、监理单位离开原住地承接监理业务,要自觉遵
2、守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监理法规和有关规定,主动向监理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二)诚信 诚实守信用 (三)公正 监理单位在在处理项目法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既要维护项目法人的利益,又不能损害承包人的合法利益。(四)科学 实施科学化管理 1、制定出科学的监理方案 2、实施监理采用科学的手段 3、解决问题采用科学的方法 四、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一)监理单位资质的概念 监理单位的资质是企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监理经历、经营规模、社会信誉等综合实力指标。监理单位的资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监理单位的注册资本 监理单位的注册资本不
3、仅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也是企业清偿债务的保证。(2)监理单位所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主要体现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数量,这反映该监理单位从事监理工作的工程范围和业务能力。(3)监理业绩 反映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的经历和成效。(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专业和等级 1、资质专业 (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 (2)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3)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 (4)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2、资质等级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资质暂不分级 (三)业
4、务范围 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丙级可以承担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2、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3、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水
5、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4、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五、监理单位的资质认定与管理 (一)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1)每年集中认定一次监理单位的资质 (包括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晋级)(2)审查、办理监理单位资质的变更(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3)监理单位分立后重新认定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 (4)审批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延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6、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二)监理单位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三)监督管理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六、监理业务实施规定 (一)实施建设监理的程序 (1)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2)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7、3)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4)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5)监理业务完成后,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二)监理业务实施规定 1、监理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2、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并在其注册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需要临时到其他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由该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3、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秘密,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不
8、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5、监理单位应当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6、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7、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监理人员不得将质量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
9、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8、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被监理单位实施。9、监理单位应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10、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11、监理单位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
10、理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12、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13、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隶属关系是指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其他利害关系是指经济关系。如参股关系、联营关系等)。14、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作的依据、内容和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指出: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建设单位违反法
11、律法规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予以拒绝。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的依据。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主要有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主要有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如果监理单位故意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谋求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属违约责任,应当
12、向建设单位赔偿。七、对监理单位违规行为处罚的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规处罚规定如下。(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3、(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14、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或者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
15、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1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
16、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1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或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12)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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