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类民法学上.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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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第十章 所有权所有权第十章第十章 所有权所有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使学生掌握、熟悉所有使学生掌握、熟悉所有权的概念和本质、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权的概念和本质、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共有的概念、特征的取得、转移和消灭、共有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相邻关系的概念和处理、建筑物和种类、相邻关系的概念和处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点和行使,以及所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点和行使,以及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有权的民法保护。主要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所有权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第三节第三节 共有共有第四节第四节 相邻关系相邻关
2、系第五节第五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节第六节 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所有权的民法保护第一节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所有权概述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本质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本质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和义务(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主体的不特定性(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3、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独立物返回目录返回目录第一节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所有权概述二、所有权与财产及产权的区别二、所有权与财产及产权的区别 三、所有权的权能三、所有权的权能 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一)占有和占有权(一)占有和占有权 (二)使用权(二)使用权 (三)收益权(三)收益权 (四)处分权(四)处分权返回目录返回目录第一节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所有权概述四、所有权的种类四、所有权的种类 (一)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45条规定条规定
4、 (二)集体所有权(二)集体所有权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58条条 (三)私人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64条条返回目录返回目录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一)原始取得 1、劳动生产、劳动生产 2、收益、收益 3、添附、添附 4、没收、没收 5、遗失物、遗失物 6、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返回目录返回目录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7、善意取得、善意取得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
5、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
6、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二)继受取得(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取得的根
7、据主要包括: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2、赠与、互易。、赠与、互易。3、继承遗产。、继承遗产。4、接受遗赠。、接受遗赠。5、其他合法原因。、其他合法原因。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二、所有权的移转二、所有权的移转 所有权的移转,是指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所有权的移转,是指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到新的所有人手中。(一)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一)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
8、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记。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二、所有权的移转二、所有权的移转 所有权的移转,是指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所有权的移转,是指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有人手中。(一)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一)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
9、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二)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三、所有权的消灭三、所有权的消灭 (一)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一)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1、所有权客体灭失、所有权客体灭失 2、所有权主体消灭、所有权主体消灭 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4、所有权
10、被抛弃、所有权被抛弃 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二)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后果(二)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后果第三节第三节 共有共有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或法人)对同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的法律特征是: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的法律特征是:第一,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第一,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上的人。第二,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第二,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第三,在共有的内容上,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第三,在共有的内容上,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
11、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对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人的利益的制约。第三节第三节 共有共有二、按份共有二、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是最常见的共有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是最常见的共有关系,它可以
12、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关系,它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按份共有是共有的一种,具有与共同共公民和法人之间。按份共有是共有的一种,具有与共同共有不同的法律特征:有不同的法律特征:第一,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一,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二,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第二,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担义务。第三,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第三,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仅限于共有物
13、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第三节第三节 共有共有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2共有物的处分。共有物的处分。3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4共有人间的物上请求权。共有人间的物上请求权。第三节第三节 共有共有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四)共有关系的终止与共有物的分割(四)共有关系的终止与共有物的分割 引起共有关系终止的原因一般有:共有物灭失、一个共有引起共有关系终止
14、的原因一般有:共有物灭失、一个共有人取得共有物的单独所有权、共有人协商终止等。人取得共有物的单独所有权、共有人协商终止等。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应达成分割协议,在协商不成时,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应达成分割协议,在协商不成时,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关进行裁判分割。不论是协议分割还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关进行裁判分割。不论是协议分割还是裁判分割,最终的具体分割方法不外实物分割、变价分是裁判分割,最终的具体分割方法不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三种,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割、作价补偿三种,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1实物分割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作价补偿第三节第三节 共有共有三、共同共有三
15、、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共同享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第一,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第一,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第二,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第二,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第三,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第三,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共有共有 (二)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二)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1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2共
16、同共有的外部关系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三)共同共有的类型(三)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3共同继承的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4合伙财产。合伙财产。第四节第四节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的特征一、相邻关系的概念的特征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第一,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财产相互毗邻的第一,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财产相互毗邻
17、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第二,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第二,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第三,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第三,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第四,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财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第四,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财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权或使用权时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如噪音影响邻人休息),对于财产本身并不发生争议。(如噪音影响邻人休息),对于财产本身并不发生争议。第四节第四节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二、处理相
18、邻关系的原则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系。”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2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3公平合理。公平合理。第四节第四节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三、几种相邻关系三、几种相邻关系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土地使用关系。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相邻防险、排污关系。3
19、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相邻竹木归属关系。第五节第五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第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20、。第二,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第二,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第三,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第三,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第五节第五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一)权利主体身份多重性。(一)权利主体身份多重性。(二)权利内容的复合性。(二)权利内容的复合性。(三)权利客体的多样性。(三)权利客体的多样性。(四)权利变动的登记公示性。(四)权利变动的登记公示性。第五节第五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 (一)个人
21、行使(一)个人行使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71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物权法第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2、一并转让。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物权法物权法第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五节第五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二)集体行使(二)集体行使 1、业主大会、业主大会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75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23、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物权法物权法第第78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五节第五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业主共同事业的表决、业主共同事业的表决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76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
24、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
25、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六节 所有权的民法保护一、请求确认所有权一、请求确认所有权二、请求返还原物二、请求返还原物三、请求排除妨害三、请求排除妨害四、请求停止侵害四、请求停止侵害五、请求恢复原状五、请求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六、赔偿损失在以上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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