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 29-138-2018(备案号 J10564-2018)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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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T 29-138-2018 备案号 J10564-2018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 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of Stylistically Historic Buildings in Tianjin 2018-08-31 发布 2018-11-01 实施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of Stylistically Historic Buildi
2、ngs in Tianjin DB/T29-138-2018 J10564-2018 主编单位: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 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8 年 11 月 1 日 2018 天 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设2018428 号 市建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 2015 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津建科2015286 号)要求,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等单位修订完成了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 ,经市建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
3、DB/T29-138-2018,自 2018 年 11 月1 日起实施。原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DB29-138-2005 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 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 本规程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规程由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 年 8 月 31 日 前 言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 2015 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津建科2015286 号)要求,规程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吸取本规程实施 10 年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修缮技
4、术的实践经验与科研成果,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技术管理;5.查勘鉴定;6.修缮设计;7.修缮施工;8.验收。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明确了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等级和范围内容;调整了修缮设计图的相关内容,并增加了历史风貌建筑价值评估的内容;增加了建筑防潮层修复技术;规范了历史风貌建筑的施工修缮技术。 本规程的发布机构提请注意,本规程第7.3.8条可能涉及以下专利:一种微损防潮层化学修复方法(ZL2012 1 0452862.9)。本规程的发布机构对于专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范围无任何立场。该专利持有人签署书面
5、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本规程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由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29 号,邮政编码:300040) 。 本 规 程 主 编 单 位: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 本 规 程 参 编 单 位: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舒德庆 孙 超 杨 訢 张俊东 郭鸣崇 傅建华 陈广发 张文清 韩德信 袁 勇 李琦琳 李 巍 龚 彬 吴 猛 曹 宇
6、孔 晖 崔德鑫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刘景樑 张家臣 夏 青 徐连和 汤 芃 赵 亿 张智伟 张 威 江 春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5 4 技术管理.7 5 查勘鉴定.8 5.1 一般规定.8 5.2 房屋结构查勘.8 5.3 内外檐装饰装修及渗漏查勘.9 5.4 设备查勘.10 6 修缮设计.12 6.1 一般规定.12 6.2 价值评估.13 6.3 地基基础.14 6.4 砖石砌体.14 6.5 木结构.15 6.6 钢结构.17 6.7 混凝土结构.18 6.8 机电安装与设备.19 6.9 专项设计.20 7 修缮施工.22 7.1 一般规定.22 7.2
7、地基基础.23 7.3 砖石砌体.24 7.4 木结构.28 7.5 钢结构.31 7.6 混凝土结构.33 7.7 装饰装修.40 7.8 门窗.47 7.9 屋面及防水.49 7.10 机电安装与设备.55 8 验收.59 本规程用词说明.60 引用标准名录.61 条文说明.63 Contents 1 General Principles.1 2 Terminology.2 3 Basic Regulations .5 4 Technological Manegement.7 5 Survey and Determination .8 5.1 Common Regulations.8 5.
8、2 Building Structure Survey.8 5.3 Interior and Exterior Decorative Fixtures and Survey for Possible Leakage.9 5.4 Equipment Survey.10 6 Renovation Design.12 6.1 Common Regulations.12 6.2 Estimation of Value.13 6.3 Base and Foundation/Understructure.14 6.4 Brickwork and Stonework.14 6.5 Timber Struct
9、ure.15 6.6 Steel Structure.17 6.7 Concrete Structure.18 6.8 Electromechanical Equipment and its Installment .19 6.9 Individual Section.20 7 Renovation Construction .22 7.1 Common Regulations.22 7.2 Base and Foundation/Understructure.23 7.3 Brickwork and Stonework.24 7.4 Timber Structure.28 7.5 Steel
10、 Structure.31 7.6 Concrete Structure.33 7.7 Decoration and Fixtures.40 7.8 Doors and Windows.47 7.9 Roof and Its Waterproofing.49 7.10 Electromechanical Equipment and its Installment .55 8 Acceptance Check.59 Explann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60 Normative Standard.61 Explanation of Provis
11、ions.63 1 1 总 则 1.0.1 为保护、利用、传承历史风貌建筑的优秀历史文化与建筑艺术,维护建筑安全,规范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设计与施工,在使用中加强管理,合理维护、保养、延长使用年限,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修缮。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的查勘鉴定、价值评估、设计、施工、验收,均应遵守本规程。 1.0.3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修旧如故、安全适用的原则。 1.0.4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工程的查勘鉴定、价值评估、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资料,应在竣工后报送主管部门留存。 1.0.5 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等工作,
12、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 2 术 语 2.0.1 历史风貌建筑 Stylistically Historic Buildings 历史风貌建筑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2.0.2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of Stylistically Historic Buildings 是指对历史风貌保护进行的房屋结构、装饰和设备,以及环境风貌的维护修整,恢复建筑风貌,完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性能等工程行为。 2.0.3 房屋完损等级 Building Da
13、mage Level 根据房屋结构、装修装饰和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和损坏程度,以结构为主综合评定,把房屋分为 5 级,即: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房。 2.0.4 大修 Extensive Repair 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修缮。 2.0.5 建筑结构体系 Structural System 组成包括基础在内的房屋建筑承重结构体系的总称。 2.0.6 构件 Structural Component 房屋承重结构体系的基本件,可以是单件或复合件。 2.0.7 结构隐患 Structurally Hidden Danger 房屋结构构件存在不易被发
14、现的隐蔽性损坏或弊病, 对安全构成潜在危险与隐患。如木屋架损坏、柱根糟朽、梁柱蛀空、混凝土破损脱落、钢筋锈蚀等。 2.0.8 掏换防潮层 (带) Replacement of Moisture-proof Layer (Belt) 3 因墙体防潮层失效,在原防潮层(带)的位置上,放置预制与墙同宽与砖同厚、长 7501000 的 C20 细石钢筋混凝土板,进行分段、间隔掏砌的称掏换防潮层(带) 。 2.0.9 注射化学药剂防潮 Moisture-proofing by Injection of Chemical Agent 利用砌体上的钻孔,将渗透性憎水化学药剂注射到砖砌体内,使砌体的砂浆和砖形
15、成憎水层。 2.0.10 砖砌体碱蚀 Alkali Corrosion of Bricks 砖砌体因地下水浸蚀、 潮碱等环境的影响而引起表层风化剥落的破损现象。 2.0.11 砖墙剔砌 Replacement of Surface Bricks Corrupted by Alkali 系指砖墙砌体表层个别砖块碱蚀损坏深度大于 10mm,且小于半砖长,而内层砖基本完好,仅剔掉表层碱蚀损坏的整砖,按原组砌形式砌筑新砖。 2.0.12 砖墙掏砌 Replacement of Bricks Corrupted by Alkali 系指部分砖墙砌体碱蚀损坏严重,碱蚀损坏深度大于半砖长,影响使用与结构安全
16、,掏换部分或整面墙体。 2.0.13 钢筋混凝土围套 Reinforced Concrete Enclosure 系指对混凝土柱(砖柱)和混凝土梁的一种加固维修方法。例如:按设计在柱子周围支模板、绑扎钢筋、浇筑混凝土,养护拆模后形成闭合的钢筋混凝土围套;同样可以在混凝土梁形成三面围套,以达到加固作用。 2.0.14 水泥砂浆钢筋网抹灰 Plastering of Cement Mortar on Steel Grid 将原砖砌体抹灰层铲净, 按设计将钢筋网绑扎固定在墙两侧面上,用 M10 水泥砂浆分层抹压平整。 2.0.15 卧墙圈梁 Periphery Beam in Wall 4 按设计要
17、求在屋架、楼板底部标高处,根据圈梁截面尺寸,掏掉砖墙皮数,在其砖墙槽内用 50 钢管支架支顶、绑扎钢筋,支圈梁侧模板,浇筑混凝土,养护拆模后形成钢筋混凝土圈梁。 2.0.16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加固 High Pressure Spray Injection of Liquid Cement 利用钻孔把带有喷嘴的注浆管钻至土层的预定位置或先钻孔后将注浆管放至预定位置,以高压使浆液从喷嘴中射出,边旋转边喷射的浆液,使土体与浆液搅拌混合形成固结体,提高地基承载力的地基加固方法。 2.0.17 木檩 Wooden Purlin 是木结构屋面主要承重构件之一,将屋面板(望板)或椽子的荷载传递到屋架或承重
18、墙体上的梁式构件。 2.0.18 木龙骨 Wooden Keel 是木结构主要构件之一, 用于木楼板以及吊顶棚和木质隔断墙的承重构件。 2.0.19 屋脊 Roof Ridge 两个坡屋面对接形成的凸角相交线。 2.0.20 装饰装修 Decorations and Renovations 为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恢复建筑原貌, 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房屋的内外表面及空间环境进行修缮和完善的过程。 2.0.21 基体 Base body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维护结构。 2.0.22 基层 Basic Construction 直接接触房屋装饰装修的构造层。 2.0.23 面层 Surface
19、 Layer 直接接触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表面装饰层。 5 3 基本规定 3.0.1 历史风貌建筑应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个保护等级。 3.0.2 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3.0.3 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3.0.4 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3.0.5 修缮材料的利用与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并充分利用原建筑材料,可采用移装、拼接、集中等方法。 2 原建筑材料不能
20、满足需要时, 应选用成熟可靠的替代材料。使用替代材料宜选用与原建筑材料相同历史时期的同类材料; 新仿制、加工等的材料应与原建筑材料的品质相同或相近。替代材料与原建筑材料应有兼容性。 3.0.6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宜优先采用与原建筑相同的传统工艺,无法实现的, 在不影响建筑原貌的前提下, 可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3.0.7 提升历史风貌建筑使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延续、复原或完善原设计使用功能。 2 在保护前提下,宜增加节能措施,更新、增设设施设备,提升建筑使用舒适度。 3.0.8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应包括查勘鉴定、价值评估、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 (图 3.0.8) 6 图 3.0
21、.8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程序 7 4 技术管理 4.0.1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设计、 施工应当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实施。 4.0.2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方案应获得主管部门审批,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4.0.3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工程技术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原设计图纸、历史图文档案等; 2 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3 查勘或检测鉴定、测绘等内容; 4 主管部门的审批结论。 8 5 查勘鉴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设计前应进行查勘确定历史风貌建筑完损状况等内容。 5.1.2 结构安全性查勘应从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和裂缝,或者其它损
22、伤等四个方面进行检查判断。 5.1.3 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存在不安全隐患和危险时,应按历史风貌建筑安全性鉴定规程进行安全性鉴定。 5.2 房屋结构查勘 5.2.1 历史风貌建筑地基基础查勘,应查清下列情况: 1 地基沉降不均匀引起的房屋倾斜、墙体开裂等损坏情况; 2 基础碱蚀、风化、外闪、滚动的情况。 5.2.2 历史风貌建筑砖石墙体查勘,应查清下列情况: 1 砌体的凸鼓、倾斜的情况; 2 砌体墙面碱蚀、裂缝情况; 3 砖石柱的鼓凸、倾斜、裂缝及根部、顶部的损坏情况; 4 防潮层损坏失效的情况; 5 门窗、过梁损坏的情况; 6 清水墙面砌筑方式 5.2.3 历史风貌建筑木结构查勘,应查清下列情
23、况: 9 1 屋架倾斜及杆件、梁、龙骨、檩、椽子挠曲、劈裂和望板槽朽等损坏及白蚁虫害的情况;屋架端节点糟朽、剪切面开裂和杆件连接点松动损坏,以及屋架的附木、上下弦杆、梁、龙骨、檩等入墙长度及隐蔽部分糟朽情况; 2 木柱的弯曲、开裂及柱基的损坏情况; 3 木楼梯梁、踏板、踢板及梯基的损坏情况。 5.2.4 历史风貌建筑钢结构查勘,应查清下列情况: 1 梁、檩、柱等变形、位移、挠曲及锈蚀情况; 2 屋架杆件的支撑和稳定性情况; 3 焊缝的锈蚀、脱落及螺栓、铆钉联结点松动等情况; 4 杆件钢材的环境、锈蚀情况。 5.2.5 历史风貌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应查清下列情况: 1 混凝土的裂缝、风化、疏松、
24、碳化、剥落的情况; 2 梁、板、柱挠曲、裂缝、位移的情况; 3 钢筋裸露与锈蚀的情况。 5.3 内外檐装饰装修及渗漏查勘 5.3.1 历史风貌建筑内外檐装饰装修的查勘,应查清下列情况: 1 抹灰层的裂缝、空鼓、脱落及清水墙勾缝损坏情况; 2 水刷石、拉毛、大理石、花岗岩等基层及饰面的损坏情况; 3 木雕、砖雕、石雕、柱头、线角、藻井、花饰、灯具、金属件等损坏情况; 4 木地板的磨损、翘曲、开裂等损坏情况; 5 木门窗及细木装饰等损坏情况。 5.3.2 历史风貌建筑屋面渗漏的查勘,应查清下列情况: 1 屋面的基层、保温层、防水层和保护层的损坏情况; 10 2 屋面天沟、斜沟、檐沟、躺沟、泛水,女
25、儿墙、山墙、管道根、烟囱根、天窗壁、出墙嘴、落水口等损坏、渗漏情况; 3 瓦屋面的脊瓦、垄瓦、压顶损坏、渗漏情况; 4 卷材屋面防水层的裂缝、空鼓、翘边、张口及保护层破损、渗漏情况。 5.3.3 历史风貌建筑地下室渗漏的查勘,应查清下列情况: 1 地下室的埋深及其防水构造做法; 2 地下室的地面、墙面、门口、台阶及管道出墙部位的损坏、渗漏情况; 5.4 设备查勘 5.4.1 历史风貌建筑给排水的查勘,应查清下列情况: 1 室内给排水管道的位置、走向,阀门腐蚀及缩径情况; 2 室内排水管积垢及堵塞情况; 3 室外管道的位置、走向及其埋深、堵塞情况; 4 卫生洁具损坏情况。 5.4.2 历史风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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