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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 (2).docx

  • 上传人:asd****19
  • 文档编号:8818237
  • 上传时间: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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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 2 劳动 保障 监察 强制执行 申请书
    资源描述:
    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自由裁量与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法》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2010年01月20日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自由裁量与强制执行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先后颁布实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二审通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日臻完善,同时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也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笔者仅就受理时效、自由裁量权、强制执行等环节浅析如下: 受理时效 某纺织企业于2003年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延长工作时间,大部分职工考虑到找份工作不容易而忍气吞声,企业也考虑到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的需要,在工资发放中加发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2006年12月,一员工与该企业发生矛盾,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企业延长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该企业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自2003年6月始至2004年10月止。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终止已超过2年,且已发放了加班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举报人作了解释,未予受理。但如果情况稍有不同,如该企业未发放加班工资,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是否应当受理并查处呢。在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多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受理,笔者认为,这是不当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项规定的立法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该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具体包括以下几层涵义:一是违法行为发生后的2年内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2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并不仅指违法行为的实施之日;三是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如果该纺织企业拖欠了加班工资,违法行为是其未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该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应认为时效尚未发生,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借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观点更为明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时效限制。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既要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虽然不是行政处罚的直接指向人,但作为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行政处罚是为保护其合法利益而作出的,从广义上讲,应当认为劳动者是行政相对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终止后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举报是否受理、立案,既要考虑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终止时效,又要考虑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的维护。 自由裁量 劳动保障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两类自由裁量的权力: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准确把握各自的情节,对于维护劳动者权利,保证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现,确保监察行为的合法与正当,至为重要。 从轻处罚。如在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未按规定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都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某棉绒加工企业因季节生产需要,招用了当地一批农民工,2006年底企业生产结束时,为让这批员工第二年再来,各扣了1000元工资,企业打了欠条。第二年,部分员工另谋他职向企业讨要1000元工资。考虑到企业克扣工资的目的是想留住人心,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处理该案时,除责令支付拖欠工资外,要求用人单位加付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予以从轻处理。 减轻处罚。某市丰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系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接纳了原企业的100多名员工,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大部分提供给关联企业,缺乏自主市场,抗风险能力较弱。最近由于受国际金融风暴影响,产品供应链急剧萎缩,濒』临停产,自2008年8月开始停发工资。一些员工以企业未与部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向企业施加压力。经调查,该企业欠发工资确有其客观原因,而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也由于企业停产而离开。若按照《XX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可按每人每月200元处以罚款,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出于对企业的扶持,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立案查处时已全部或部分离开,对涉案人数的确定可减去这部分人员不予计算,以减轻处罚。 从重处罚。从重处罚须是在法定裁量权限范围内的重罚,而不是超出法定极限以外的处罚。例如20000元是一般违法行为罚款的上限,按20000元处罚属于从重处罚,超过20000元的罚款则属于越权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应遵守行政处罚公正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从轻还是从重,应根据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要考虑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间长短、数量、损害程度等。例如某市彩虹玩具公司恶意拖欠职工沈某工资3000多元。当地劳动监察人员前往该企业调查时,该企业负责人三番五次躲避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且接到限期改正指令后拒不在规定期限内将拖欠工资支付给投诉人,当地劳动监察部门除责令全额支付拖欠工资外,作出加付应得工资三倍的赔偿金的行政处罚就属从重处罚。 强制执行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必须等到诉讼期满后,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实际执法中有些违法案件的执行很难等到诉讼期满。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每年“两节”期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要开展为农民工讨工钱的专项执法检查。鉴于届时农民工急于回乡过年,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若不能及时执行,则不利于违法案件的查处,同时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逾期”应当理解为十五日,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算,用人单位超过十五日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处罚法》的不同规定,可以适用《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也就是适用同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处罚法》是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属于新法,对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 另外,为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建议赋予和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权力:请示协助权,即劳动监察机构在必要时有要求公安、工商等部门进行协助的权力,相关部门如不予协助,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查封扣押权,凡涉及用人单位因经营不良或故意拖欠克扣工资,其法人代表或企业主逃逸的,根据相关证据可以查封扣押其财产或申请法院采取保全等措施。通过强化劳动监察执法权力,彻底改变执法手段单 一、刚性不够的现状。(刊用于《中国社会保障》2009年第四期) (责任编辑。admin)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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