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243—2024+《污染源污水监测现场质量控制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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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20.40CCS Z 05广州市地方标准DB4401DB4401/T 2432024污染源污水监测现场质量控制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n-site quality control of pollutionsource wastewater monitoring2024-01-23 发布2024-02-23 实施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401/T 2432024I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现场监测人员.25监测设备与辅助用品.26现场调查.27采样点位与位置.28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38.1监测项目
2、.38.2分析方法.39现场采样与监测.39.1样品采集.39.2现场监测项目的测定.49.3现场记录填写.410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411现场监测数据审核.512监测过程摄录.512.1摄录内容.512.2摄录要求.513其他.5附录 A(资料性)现场调查情况表.6附录 B(资料性)便携式快速仪器法测定水质.7附录 C(资料性)便携式快速仪器法在现场监测环节的质控应用.17参考文献.19DB4401/T 2432024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
3、责任。本文件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深圳准诺检测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鸿展、张倩华、陈俊文、刘建辉、苏涛、李列波、刘伟佳、朱建雄、张树杰、何俊杰、林媛、柳钢、陈丰妹、邓拓宇、陈佩瑶、彭伟志、唐菲菲、郑海燕、张爱萍、姚海历。DB4401/T 24320241污染源污水监测现场质量控制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污染源污水监测现场质量控制的术语和定义,现场监测人员,监测设备与辅助用品,现场调查,采样点位与位置,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现场采样与监测,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现场监测数据审核和监测过程摄录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源
4、污水开展执法和日常监管的监测活动。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
5、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污染源pollution soure向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材料、产品、设备和装置,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3.2污水wastewater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3.3全程序空白样品whole program blank sample将实验用水代替实际样品,置于样品容器中并按照与实际样品一致的程序进行测定的样品。一致的程序包括运至采样现场、暴露于现场环境、装入采样瓶中、保存、运输以及所有的分析步骤等。3.4排污单位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s for sewage dischar
6、ge向外环境或公共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DB4401/T 243202424现场监测人员4.1现场监测人员应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保存与运输等过程的要求。4.2承担工作前应经培训及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4.3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 2 名现场监测人员在场。5监测设备与辅助用品5.1根据污染源污水监测的具体任务,应携带必要的监测设备与辅助用品,主要包括:a)水温计、pH 计、流量计等现场测试仪器;b)满足监测项目分析
7、方法要求的样品容器,如方法未明确的,可根据HJ 91.1要求准备;c)不与水样发生物理化学反应、从而引起水样组分浓度变化的采样器,如重金属采样不得使用不锈钢采样器,挥发性有机物采样不得使用聚乙烯、聚四氟乙烯采样器;d)样品低温保存箱(温度可控制在 0 5)、样品箱;e)样品保存剂;f)记录表格、标签及样品容器封条(封条不可重复使用,使用后应能易于辨别是否曾被打开)。5.2现场测试仪器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进行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保持设备外观整洁,标识齐全有效,定期核查关键性能指标并记录,确保其功能正常,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5.3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现场测试仪器,应依法送检,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8、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现场测试仪器应按照相应的校准规程定期自行校准或核查,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校准机构进行检定/校准。并对检定/校准结果是否满足方法要求进行确认,经确认满足方法要求方可使用。6现场调查6.1现场监测期间,现场监测人员应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做好相应记录(见附录 A),由排污单位陪同人员或执法人员签字确认。6.2现场监测调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a)排污单位名称;b)监测期间主要产品的生产负荷;c)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工艺流程及运行情况;d)污水排放情况及处理负荷;e)污水排放去向、排放方式;f)是否存在干扰因素;g)其它情况说明等。7采样点位与位置7.1排污单位已设置规
9、范排放口时,应在排污单位设置的规范排放口混合均匀处采样;对排放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应在其产生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总排放口或法定边界外环境处采样。7.2排污单位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规定的其他排放口设置要求的,现场监测人员应DB4401/T 24320243参照排放标准、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实际排污情况选择采样点位,并记录说明。7.3排污单位有污水处理设施、间歇排污的,经执法人员确认,可在其污水处理后连通外环境的收集(储存、暂存)池(槽、罐、沟)内采样,并记录说明采样点污水是否外排。7.4排污单位停产或没有排污,经执法人员确认其曾经持续或间歇排污、而且无可处理相应污染因
10、子防治措施的,经核实生产工艺后,可在其产污环节之后的污水收集(储存、暂存)池(槽、罐、沟)内采样,并记录说明。7.5发现暗管,虽无当场排污,经执法人员确认在外环境有该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痕迹的,可在此暗管连通的污水收集(储存、暂存)池(槽、罐、沟)内采样,并记录说明。7.6在与外界雨水沟(井、渠)交汇前,经执法人员确认不存在倒灌等外界污染时,可在排污单位连通外环境的雨水沟(井、渠)中任何一处采样,并记录说明。7.7在污水量过少等不能满足检测要求特殊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确需采样的,应在采样记录和出具的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7.8现场可采用附录 B 的方法开展污染物和污水去向排查,优化点位布设。8
11、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8.1监测项目8.1.1污水监测项目可参考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明确要求的污染控制项目来确定。8.1.2可根据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求、污染源排放特征等条件,增加监测项目。8.2分析方法8.2.1监测项目分析方法应:a)优先选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规定的分析方法;b)若适用性满足要求,其他国家、行业标准分析方法也可选用;c)尚无国家、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所选方法应按照 HJ 168 的要求进行方法确认和验证。8.2.2所选用分析方法的测定下限应低于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限值。9现场采样与监测9.1样品采集9.1.
12、1采集的水样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污水的水质情况,满足水质分析的要求。采样方式和采样频次按 HJ 91.1 的相关要求执行。9.1.2采样前应检查采样器材是否完好、洁净。用于微生物等组分测试的样品容器应经灭菌处理,在采样前包装应完整,避免采样前造成容器污染。除动植物油、石油类、挥发性有机物、微生物等监测项目外,采样前先用水样荡涤采样容器、样品容器 2 次3 次,荡涤污水应妥善处理,不得影响样品。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9.1.3采样时应去除水面杂物、垃圾等漂浮物,不可搅动水体底部沉积物,采样过程中应避免因接触采样容器及瓶盖的内部而导致样品污染。9.1.4污水量过少而又需采样时
13、,可多次采集至洁净储水容器,保证足够容量后分装入样品容器,标准分析方法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9.1.5对不同的监测项目选用的容器材质、加入的保存剂及其用量、保存期限和采集的水样体积等,DB4401/T 24320244应按照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要求执行;如分析方法未明确要求,可按照 HJ 91.1 执行。9.1.6按分析方法中的要求采集全程序空白样品,空白测定值应满足分析方法中的要求,一般应低于方法检出限。如分析方法中未明确,每批次水样均应采集全程序空白样品,与水样一起送实验室分析,以判断分析结果的准确性,掌握全过程操作步骤和环境条件对样品的影响。9.1.7按分析方法中的要求采集现场平行样品。如
14、分析方法中未明确,对均匀样品,凡能做平行双样(除现场监测项目、悬浮物、石油类、动植物油类、微生物等)的监测项目也应采集现场平行样品,每批次水样应采集不少于 10%的现场平行样品;样品数量较少时,每批次至少采集 1 份样品的现场平行样品。当现场平行样品测定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对水样进行复核,检查采样和分析过程对结果的影响。9.1.8现场可采用附录 B 的方法对污染物浓度进行判断,采集现场加标样品,加标量一般为样品粗判浓度的 0.5 倍3 倍,现场加标控制指标可参照分析方法中的要求执行。9.1.9现场可采用附录 C 的方法对样品采集、样品保存与运输等环节加强质量控制。9.1.10采集样品后,现场监测
15、人员应立即填制样品标签及样品封条。样品标签应贴在样品盛装容器上,样品封条应贴在样品盛装容器封口处。现场监测人员和排污单位陪同人员应在封条上签名并注明封存日期。现场未有排污单位陪同人员或陪同人员不肯配合的,应记录说明。9.2现场监测项目的测定9.2.1水温、pH 值、流量等能在现场测定的监测项目或分析方法中要求在现场完成测定的监测项目,宜在现场测定,并按照方法要求实施质控措施。9.2.2可采用附录 B 的方法对水质进行现场测定。9.3现场记录填写9.3.1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保存与运输等监测活动的记录应在现场及时记录。9.3.2纸质原始记录使用墨水笔或中性笔书写,应做到字迹端正、清晰。如原始
16、记录上内容有误需要改正时,应在错误的内容上划以斜线,再将正确内容补写,并在其下方签上姓名及日期。9.3.3样品采集时间应具体到分钟。9.3.4现场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a)监测目的、排污单位名称、气象条件、采样日期、生产工况、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水排放量/流量、排水去向、排放方式及排放规律;b)现场测试项目和监测方法、现场测试仪器型号与编号、仪器校准情况;c)采样时间、采样点位、水样感官指标的描述、采样方法、采样项目、项目采样量、采样方式、样品编号、保存方法、采样容器材质信息;d)现场测试记录应有监测人员、校核人员、审核人员签名;e)排污单位陪同人员或执法人员签名;f)
17、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及现场特殊情况等。10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10.1样品采集后应尽快送实验室分析,确保样品时效性。样品运输前应将容器盖紧。装箱时可采用泡沫塑料等减震材料分隔固定,以防破损,运输箱不能倒置。除防震、避免日光照射和低温运输外,还应防止沾污。10.2同一采样点的样品(含质控样品)应尽量装在同一样品箱内。运输前应核对现场采样记录上的所有样品是否齐全,应有专人负责样品运输。10.3现场监测人员与实验室接样人员进行样品交接时,应对样品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DB4401/T 24320245和记录,并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样品交接记录内容包括交接样品的日期和时间、样品数量和性状、测
18、定项目、保存方式、交样人、接样人等。11现场监测数据审核11.1现场监测人员负责填写原始记录。11.2校核人员应检查数据记录是否完整、抄写是否有误、数据是否异常等,并考虑以下因素:监测方法、监测条件、数据的有效位数、数据计算和处理过程、法定计量单位和质量控制数据等。11.3审核人员应对数据的准确性、逻辑性、可比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重点考虑以下因素:a)监测点位;b)监测工况;c)与历史数据的比较;d)总量与分量的逻辑关系;e)同一监测点位的同一监测因子,连续多次监测结果之间的变化趋势;f)同一监测点位、同一时间(段)的样品,有关联的监测因子分析结果的相关性和合理性等。12监测过程摄录12.1摄
19、录内容12.1.1每个监测点位均应拍摄照片,照片至少包括如下要素:现场监测人员、监测设备、监测点位排污标识牌(如有)、排污单位陪同人员(如有)、污水是否排放。出现非正常排污、水样异常、现场监测数据超标时,应对异常情况、监测仪器示值进行拍摄。12.1.2样品现场添加保存剂、封瓶并贴封条、样品放入冷藏箱(含温度示值)等环节应进行拍摄。12.1.3生产状况、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污单位陪同人员签名过程(应能识别其正脸)等环节应进行拍摄。12.1.4可结合实际需要对监测过程进行录像。12.2摄录要求12.2.1拍摄时要分清主次,拍摄的角度、构图和方式应能反映监测环节或过程的内容,并具有代表性,避免将
20、监测无关的人员和事物拍入照片。12.2.2因恶劣天气、光照不足、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拍摄的,应在采样记录注明原因。12.2.3摄录资料应与现场监测原始记录内容相互统一,相互印证。12.2.4图像资料应清晰,显示拍摄日期。一般情况下照片应不低于 500 万像素,视频清晰度应不低于720 p。12.2.5图像电子文件以 JPEG、TIFF、PDF 为通用格式;视频和多媒体电子文件以 MPEG、AVI 为通用格式。13其他13.1污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质量控制措施按 HJ 354、HJ 355 的相关要求执行。13.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质量控制措施可参照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执行。13
21、.3其他质量控制措施按 HJ 91.1 的相关要求执行。13.4原始记录、摄录资料、监测报告等应一并归档保存,档案的保存期限应符合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DB4401/T 24320246附录A(资料性)现场调查情况表现场调查情况表记录格式见表 A.1。表 A.1现场调查情况表单位名称现场调查情况生产工况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实际产量负荷备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是否运行是否存在不正常使用情况备注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示意图:污水排放情况设计污水处理量实排水量负荷排放去向监测期间是否正在外排备注是否发现存在干扰采样因素是否存在倒灌其它情况监测人员:排污单位陪同人员或执法人员:注 1:填
22、写生产负荷最大的 2 个主要产品。注 2:本表仅供参考,不作硬性要求,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修改表格。DB4401/T 24320247附录B(资料性)便携式快速仪器法测定水质B.1氨氮的测定B.1.1原理与检出限B.1.1.1水质便携式快速检测仪器工作原理将水样加入至预制试剂管进行显色反应,基于分光光度法通过测定被测物质在特定波长处或一定波长范围内光的吸光度,对该物质进行定量分析的方法。B.1.1.2化学反应原理以游离态的氨或铵离子等形式存在的氨氮与纳氏试剂反应生成淡红棕色络合物,该络合物的吸光度与氨氮含量成正比,于波长 420 nm10 nm 处测量吸光度。B.1.1.3检出限当
23、水样体积为5 mL,使用16 mm比色管时,本方法氨氮的检出限为0.05 mg/L,测定下限为0.20 mg/L(均以N计)。B.1.2干扰因素消除若水样浑浊或有颜色对测定产生干扰时,在测定范围允许的情况下,可通过稀释消除干扰。B.1.3试剂和材料B.1.3.1实验用水:GB/T 6682,三级。B.1.3.2酒石酸钾钠(KNaC4H4O64H2O):分析纯。B.1.3.3氢氧化钠(NaOH):分析纯。B.1.3.4碘化钾(KI):分析纯。B.1.3.5碘化汞(HgI2):分析纯。B.1.3.6氯化铵(NH4Cl):优级纯,在 100 105 干燥 2 h。B.1.3.7硫酸(H2SO4):=
24、1.84 g/mL。B.1.3.8氨氮预制试剂一,酒石酸钾钠溶液,=50 g/L。称取 50.0 g 酒石酸钾钠(B.1.3.2)溶于1000mL水中,加热煮沸以驱除氨,充分冷却后稀释至1000 mL。或直接购买市售预制试剂。B.1.3.9氨氮预制试剂二,纳氏试剂。称取 16.0 g 氢氧化钠(B.1.3.3),溶于 50 mL 水中,冷却至室温。称取 7.0 g 碘化钾(B.1.3.4)和 10.0 g 碘化汞(B.1.3.5),溶于水中,然后将此溶液在搅拌下,缓慢加入到上述 50 mL 氢氧化钠溶液中,用水稀释至 100 mL。贮于聚乙烯瓶中,用聚乙烯盖子盖紧,使用时转移至 10 mL 滴
25、瓶中,于暗处存放,有效期 1 年。或直接购买市售预制试剂。B.1.3.10氨氮标准贮备液=1000 g/mL。称取 3.8190 g 氯化铵(B.1.3.6),溶于水中,移入 1000 mL 容量瓶中,稀释至标线,在 2 DB4401/T 243202485 有效期 1 个月。或直接购买市售有证标准物质。B.1.3.11氨氮标准使用液=10 g/mL。吸取 10.00 mL 氨氮标准贮备液(B.1.3.10)于 1000 mL 容量瓶中,加水(B.1.3.1)至标线,混匀。临用前配制。B.1.3.12氨氮调零试剂:满足 GB/T 6682 三级要求的实验室用水。B.1.3.13调碱剂:称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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