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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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9月30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主要从六个方面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物价以及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职责;二是规定了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和制定主体,规定了信息发布、复查修订等项工作制度;三是规定了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主体、编制程序、编制规则和控制措施;四是加强了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应
2、当禁止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五是加大了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明确了监督检查措施和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诚信档案制度;六是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各投资主体和参与建设各方的计价、合同签订、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等行为,科学制定投资计划、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全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学习宣传条例,贯彻执行条例。一是深入学习和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采取多种
3、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发布和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二是依据条例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修订和完善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和相关标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三是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行业各方主体行为的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推进工程造价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四是推进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造价改革,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是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系统,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开发和推广工程造价计价应用软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的准确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年9月30日宁
4、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业务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工作。交通、水利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造价依据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依据是指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四)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
6、他造价依据。第六条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二)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三)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方性专业工程补充定额。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用房、市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等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为主的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的编制工作,为合理确定和控制政府投资提供依据。第八条 设区的市
7、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调查测算、汇总本地区各类工程材料、人工、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定期发布。第九条 造价依据实行复审制度。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标龄满五年的造价依据进行复审;需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第十条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和修订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计价方法由建设单位、施工
8、单位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造价依据协商确定。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进行。第三章 造价控制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合理确定,按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一)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标准,按照估算指标等工程造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间价格、利率变化等因素编制;(二)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因素编制;(三)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依据经审定或者批准的施工图、建设工程造价依据
9、以及有关规定编制;(四)建设工程结算,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编制。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编制建设工程造价的,应当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类别的确认和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的核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工程类别、取费类别等级标准。第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由依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进行。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一)工程排污费;(二)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基金;(三)住房公积金;(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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