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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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10月1日) (89) 京建法字第220号 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含两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和区、县建委规定额度以内的新建、改扩建和翻建的建筑、市政工程以及宾馆、公共设施的翻建、室内外装修、更新、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除
2、经市或区、县建委批准可不招标的以外,均应实行招标承包。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主管机关为市和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建委)。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和区、县招标办)负责。 区、县招标办的成立,须经市建和核准。 第三条市招标办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规、规章,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 起草或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 对须由市建委审批开工且须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负责以下各项具体工作: 1、 审查招标
3、工程条件; 2、 审批招标申请书(包括确定招标方式); 3、 核准招标文件; 4、 核准标底文件; 5、 核查投标企业资格; 6、 批准决标报告表。 (四)具体指导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或其他重要工程招标; (五) 参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纠纷的处理; (六) 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违章事件;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八) 指导区、县招标办的工作; (九)总结、交流、推广招标工作经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资料、信息。 第四条区、县招标办的主要职责: (一)在区、县建委领导下,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
4、、规章,以及市招标办的有关规定,对本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 起草制定本区、县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对由本区、县建委审批开工并应招标的工程及市招标办委托办理的招标工程,负责与第三条第三项内容相应的具体管理工作; 具体本区、县范围内,与第三条第五、六、七、九项内容相应的工作; (六) 按规定向市招标办报送有关投标统计资料。 第二章招标工作程序 第五条招标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 凡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到市或区、县招标办进行招标登记; (二) 做好招标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 组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招
5、标工作班子; 2、 落实各项招标条件,完成工程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 编制招标文件; 4、 准备编制标底文件的有关资料; 5、 收集建筑市场信息,了解有关建筑企业的技术经济状况。 (三)持市或区、县建委有关部门签有“同意招标”的“建设工程开工审批表”、招标申请书及招标文件,向市或区、县招标办提出申请; (四)按市或区、县招标办批准的招标方式,发出招标通告和向拟选择的投标企业发出投标资格预审通知书; (五)向市或区、县如标办提请审查投标企业的资格,确定投标企业; (六)编制标底文件,并提请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部门审查,确认后,报市或区、县招标办核准; (七) 向经市或区、县招标办
6、核准的投标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八) 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并组织踏勘现场; (九) 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介绍如标工程情况,解答有关问题; (十)接收投标企业送达的投标书;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 (十二)进行评标、决标,并将决标报告表报请市或区、县招标办审批; (十三)向投标企业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十四)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十五)会同中标企业持合同正式文本,到市或区、县招标办缴纳招投标管理费。 第六条招标过程各阶段工作期限 (一) 自发出招标通知书之日起,至发出招标文件之日止,一般为3-5天; (二) 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召开招标会议止,一般为3-5天; (三)自发出招
7、标文件之日起,至召开开标会议止,一般工程为15-30天;大中型工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一般为30-60天; (四)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7天,最多不得超过15天; (五)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合同签订之日止,一般不超过15天,最多不超过30天。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及核准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单位必须编制招标文件,无能力编制的,可委托持有营业执照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咨询服务机构代编。 第八条招标文件须经市或区、县招标办核准后方能生效,否则不得发送投资企业,市合同预算审查部门也不受理标底文件的审查确认。 市或区、县招标办应在收到扫标文件10日内批复。逾期不批,视为同意。
8、第九条招标文件包括的内容: (一)招标工程综合说明: 1、工程名称、性质、地址,建设单位名称、电话、邮政编码、法人代表姓名、联系人姓名,监理机构名称(如有),资金来源及批准投资单位、文号,建设工程许可证号,开户银行帐号等; 2、施工场地所处地理位置、环境、交通条件、拆迁及“三通一平”情况,施工用地范围、面积、可提供临时用地情况; 3、工程概况(包括招标工程范围及其中的单项、单位工程名称、建筑面积、长度、结构类型、层数、檐高和附属管线工程、庭院工程、绿化工程说明),设计要求,工程地质情况的说明,对工程质量、装修标准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要求; 4、 总工期天数,计划开竣工日期。 (二) 招标方
9、式及对分包单位的要求。 (三)钢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包括特殊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价差处理办法。其中由招标单位供应现货的,应写明品种、规格和供货时间等。 (四) 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 对现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文本内容需修改和增加的条款。 (六) 投标须知。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企业编制、密封、投送投标书应注意的问题; 2、 无效投标书(即废标)的有关规定; 3、 有关竣工结算调价系数的时间规定; 4、 评标办法及中标优先条件; 5、 对投标企业参加开标会议人员的要求及名额限制; 6、 场地勘察、答疑,投标书送达和开、决标时间、地点的安排; 7
10、、 对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时间要求及未中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的要求; 8、 投标企业询问有关总是的方式和时间; 9、 其它应注意的问题。 (七) 招标单位认为必须向投标单位明确的问题。 (八) 招标文件附件内容: 1、 招标工程范围内的设计图纸; 2、招标工程范围内(指执行单价合同或以扩初设计进行招标的工程)的单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实物工程量清单; 3、所有定额项目中注明是“参考价”“暂定价”的材料项目清单中注明名称、单位、“参考价”、“暂定价”; 4、招标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清单 5、委托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家俱,(包括进口材料、设备)清单及其暂定单价。 第十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必须
11、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还应做到内容齐全、要求明确、准确,并用十六开纸打印或复印。 第十一条投标企业领取招标文件应交纳押金。押金数额,一般工程项目不超过300元,大中型工程项目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一经批准,一般不得修改,必须修改和补充的,须经市或区、县招标办批准,并应在投标截止期七日前以正式函件(视为招标文件附件)送达各投标企业及评标小组成员。 第四章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招标方式可分为下列三种: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介刊登招标通告。公开招标一般在本市范围内进行,需在全国范围招标的,须经市招标办批准;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有承包能
12、力的建筑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三)议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参加议标的施工企业介绍工程情况,发给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一般以邀请招标方式为主。公开招标和议标方式只限一定的工程范围。 (一) 公开招标方式适用下列工程: 1、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的贷款、赠款建设的,且又要求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2、本市建筑施工企业难以承建的工程项目或工艺复杂的特殊专业工程。 (二)议标方式适用下列工程: 1、 保密工程,边远工程; 2、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的,且又明确要求采取议标方式的工程; 3、 在建项目的配套工程; 4、 在建项目与招标
13、项目施工场地难以分开的工程; 5、 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中明确规定议标的中外合资工程; 6、 公开或邀请招标没有成功的工程; 7、市政府指令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方式由招标单位在招标申请书中提出,经市或区、县招标办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通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 (二)工程情况简介。包括项目名称、建筑规模、工程地点、结构类型、装修标准、质量要求、工期要求; (三) 承包方式,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四) 对投标企业资质的要求及应提供的有关文件; (五) 招标日程安排; (六) 招标文件押金数额; (七) 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14、 第十七条各种招标方式录取投标企业的数额: (一) 公开招标一般为6-10个; (二) 邀请招标一般为4-6个; (三) 议标一般为1-3个。 第十八条凡采用议标方式,招标单位应以核准后的标底文件为依据,与参加议标的施工企业分别协商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三材用量等指标,以选择最理想的建筑企业中标。 在分别议标过程中,招标单位不得向某一投标企业透露与另一投标企业协商的内容。 第十九条议标要及时决标。10天内不能决标的,重新组织议标或邀请招标。议标失败后,招标单位应退还投标企业的招标文件押金并支付投标书编制补偿金。 第二十条招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更改被录取的投标企业,但投标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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