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_1640-201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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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16402012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2-11-28 发布 2013-04-01 实施 发 布 河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DB13/1640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之规定,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剑峰、周旌、刘力敏、牛利民、吕纹、郝广民、
2、靳伟、任毅斌、裴琨、程晨、陈旭锋、关健。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DB13/16402012 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除焚烧炉、炼焦炉及国家、本省已颁布行业标准以外的工业炉窑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包括无组织排放)和排气筒高度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除焚烧炉、炼焦炉及已颁布行业标准以外的工业炉窑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3、)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
4、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工业炉窑 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3.2 现有工业炉窑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炉窑。DB13/16402012 2 3.3 新建工业炉窑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
5、新、改、扩建工业炉窑。3.4 标准状态 温度在 273K,压力在 101325Pa 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3.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0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0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mg/m3(标)或mg/Nm3。3.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在温度 273K,压力 101325Pa 状态下,排气筒中干排气所含污染物任何 1.0 h浓度平均值,mg/m3(标)或mg/Nm3。3.7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3.8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0 h的平均
6、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标)或mg/Nm3。3.9 企业边界 企业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3.10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m。3.11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3.12 掺风系数 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DB13/16402012 3 4 时段划分 4.1 本标准将污染源划分为“现有工业炉窑”和“新建工业炉窑”两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4.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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