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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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电子、通信工程)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各类建
2、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具体负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3、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结)决算的评审,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设计和工程量变更进行评审认定。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七)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受理对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
4、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凡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需要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八条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路、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装修装饰、维修、改造项目和设备安装、计算机网络布线项目工程造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园林绿化项目和临时建(构)筑项目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
5、的; (四)工程建设项目(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施工监理项目监理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建设工程咨询、勘察、劳务等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七)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八)特许经营: 1、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2、出让年经营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3、出让年经营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 第九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经批准之后可以邀请招标
6、: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经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邀请招标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条 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之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
7、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 (六)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等;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八)经两次招标失败的; (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保密部门出具证明认定,方可申请不进行招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核文件抄送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
8、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承包人,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费用或造价,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管理机制。 签订合同后,建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应暂停项目执行,财政部门应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可以预见经常性发生的并需要事前准备交通、水利等抢险救灾工程,每年度由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预选3个以上合格的承包人,需要进行 维修抢修时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承包人。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
9、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并负责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协助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和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招标项目属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必须在招标前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 不具备规定条件的项目或预算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如需对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作出改变的,招标人应当报原项目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对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的,项目审批部
10、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及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3名以上具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人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反映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经核准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的。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在招标人
11、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及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招标应当使用规范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行业或地区限制、随意提高资质等级或以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承包资质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条件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二)施工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
12、于企业资质、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三)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方面的内容; (四)投标报名条件设定的资质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 第二十条 所有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设定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应当与投标人完成招标内容有密切联系,评审标准应当与招标内容的规模及性质对应,有效时间限于招标之前的3年之内。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评标,一般只进行商务标评审。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的,由招标人报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采用综合
13、评估(价)法进行评标。 其他项目工程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该工程的最高 报价值。工程的最高报价值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其编制应符合相关规定,应当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由两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 师完成。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应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发现备案资料有违反法律、
14、法规内容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并重新备案,直至符合要求,拒不改正的,招标文件无效并不得将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 未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开标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 市、县管项目招标公告除必须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必须在西江日报、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审批网发布;省管项目除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必须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发布;国家管项目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发布。 所有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都必须同时在粤建网()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发布。 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自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发布之日起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1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含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估算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工程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可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资格预审一般采用符合性、强制性审查法。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选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5日。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专家应当从有
16、关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 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通过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 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17、项目,通过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资格预审结果在没有投诉或投诉已处理,招标人将评审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以答疑文件或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答疑文件或补遗书在发出前必须报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作为开标、评标依据。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的疑问,形成答疑
18、纪要(或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内容,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选项目总承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45日,其他项目一般为30天,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实行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比例和额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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