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 5067-2017(备案号 J296-2017)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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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Y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 GY5067-2017 备案号 J296-2017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buildings 2017-09-27发布 2018-01-01实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公 安 部 新广发2017160 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安部关于发布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
2、广电局、公安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安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属各单位: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负责修订的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 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公安部会审批准, 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为GY5067-2017,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Y5067-2003)同时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7 年 9 月 27 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务司 财
3、建字2017616 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务司关于申请行业标准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5067-2017)已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公安部审查发布,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该标准第 4.1.1、4.2.1、4.2.2、4.2.3、4.2.4、4.2.5、4.2.6、4.2.10(1)、5.0.5、5.0.7(1、2、3)、5.0.9、7.2.1、7.3.1、7.3.3、7.3.4、7.4.2、8.0.2、8.0.3、8.0.5、8.0.6、9.1.1、9.3.1、9.
4、3.2、9.3.3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现申请将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 标准全文将通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的“行业标准备案管理系统”上传。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务司 2017 年 12 月 4 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司函 建标实函2017250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备案的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务司: 你司关于申请行业标准备案的函(财建字2017616 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 年 12
5、月 28 日 附件: 序号 备案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J296-2017 GY5067-2017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Y5067-2003 2017/9/27 2018/1/1 I 前 言 根据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件(广局2010448 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研读国家有关防火法律法规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实践,并考虑了近年来防火技术的进步和要求,对原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2003 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与建筑构造;5 安全疏散
6、与避难;6 建筑内部装修;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8 防烟排烟;9 电气等。 与原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2003 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以下变化: 1主要技术内容与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相协调; 2增加了电影摄影棚、广播电视监测台(站)等建筑的分类方式; 3增加了摄影棚的平面布局、建筑构造等要求,完善、补充了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平面布局、建筑构造等要求; 4增加了演播室、摄影棚等技术房间疏散人数的计算方式,完善了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体和塔下建筑的安全疏散要求; 5明确了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增加了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相关要求。 本
7、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公安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13 号;邮编:100045)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保卫司 主要起草人:林长海 赵 辉 金 鹏 黄淑明 裘建东
8、 陈 红 于象玉 刘孔泉 李道君 康玉清 付举宏 主要审查人:钱岳林 陈德泽 高南军 顾 明 黄义成 李 戈 刘 征 马 恒 马家骏 倪照鹏 潘哲昕 王金祥 王 炯 王明浩 徐 忠 薛大力 薛殿玉 张俏梅 赵克伟 庄 伟 II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1 3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 2 4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与建筑构造 . 3 4.1 一般规定 . 3 4.2 广播电视发射塔 . 3 4.3 摄影棚 . 4 4.4 其他建筑 . 5 5 安全疏散与避难 . 5 6 建筑内部装修 . 7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 7 7.1 一般规定 . 7 7.2 消火栓系统 . 8 7.
9、3 自动灭火系统 . 8 7.4 灭火器 . 9 8 防烟排烟 . 9 9 电气 . 10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10 9.2 导线的选择与敷设 . 10 9.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11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1 本标准用词说明 . 13 引用标准名录 . 13 条文说明 . 14 III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 1 3 Classification and fire resistance class of building . 2 4 General layout,plane layout and
10、 building construction . 3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 3 4.2 Radio and TV transmitting tower . 3 4.3 Film studio . 4 4.4 Other buildings . 5 5 Safe evacuation and refuge . 5 6 Interior decoration of building . 7 7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s . 7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 7 7.
11、2 Fire hydrant system . 8 7.3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 8 7.4 Fire extinguisher. 9 8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 9 9 Electric system . 10 9.1 Fire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 10 9.2 The sele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wire . 10 9.3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ion indicatin
12、g sign . 11 9.4 Fire alarm system. 11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1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13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14 1 1 总则 1.0.1 为预防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防火设计。 1.0.3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特殊功能和技术要求以及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采用
13、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 1.0.4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buildings 用于生产、存储、监测、分发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建筑。 2.0.2 广播电视台 radio and television station 用于采集、收录、制作、存储、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建筑或场所。 2.0.3 传输网络中心 transmission network center 用于集成、交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数据的建筑或场所。 2
14、.0.4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 MW and SW transmitting station 利用中波、短波发送设备播送声音节目的建筑或场所。 2.0.5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 TV and FM transmitting station 利用米波、分米波发送设备播送声音、图像节目的建筑或场所。 2.0.6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 satellite earth station transmitting video and audio signals 具备广播电视信号上行发射和下行接收能力,且上行业务为视频、音频和数据的固定式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建筑或场所。 2.0.7 广播电视微波站 radio a
15、nd TV microwave station 利用微波波段传输视频、音频、数据的建筑或场所。 2.0.8 广播电视监测台(站) radio and TV monitoring station 利用接收、解调、测量等技术设施监测广播电视信号和数据的建筑或场所。 2.0.9 广播电视发射塔 radio and TV transmitting tower 用于广播电视信号发射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建(构)筑物,由桅杆、塔楼、塔体和塔下建筑等组成。 2.0.10 桅杆 mast 位于广播电视发射塔上部,用于安装广播电视信号发射天线和其他天线的支撑结构,也称天线结构段。 2 2.0.11 塔体 t
16、ower shaft 塔的基础顶面至桅杆段底面的竖向受力结构部分。 2.0.12 塔下建筑 tower skirt building 位于广播电视发射塔下部的附属建筑。 2.0.13 塔楼 tower head 位于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之上并与塔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2.0.14 摄影棚 film studio 用于电影或电视剧拍摄的建筑。 2.0.15 电视演播室 TV studio 用于电视节目制作的场所。 3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3.0.1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应根据其重要程度、建筑高度、服务范围、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分为 A 类和 B 类,并应符合表 3.0.1 的规定。 表
17、 3.0.1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分类 名 称 A 类 B 类 广播电视台、传输网络中心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台、传输网络中心; 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广播电视台、传输网络中心 除 A 类外的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 省级及以上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 总发射功率不小于 100kW 的中波、短波发射台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 省级及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 总发射功率不小于 10kW 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 广播电视监测台(站)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监测台(站) 广播电视发射塔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主塔楼屋顶离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小于 100m 的广播电视发射塔或塔下建筑高
18、度不小于 24m 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 广播电视微波站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微波站 摄影棚 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0m2的摄影棚 注: 表中未列入的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3.0.2 A 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B 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3 4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与建筑构造 4.1 一般规定 4.1.1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广播电视区域、电影制作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
19、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防火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1.2 塔下建筑高度超过 24m 或占地面积超过 1500m2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1.3 塔下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4.1.4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窗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4.1
20、.5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电梯井、电缆井、管道井、排烟井、排气井等竖向井道,以及管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4.1.6 除广播电视发射塔外的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窗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4.2 广播电视发射塔 4.2.1 塔楼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成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的区域。 4.2.2 塔楼内不应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 4.2.3 塔楼、塔体及塔下建筑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4.2.4 燃油或燃气
21、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严禁设置在塔楼、塔体内,当设置在塔下建筑内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且不应设置在塔下建筑的屋顶,与塔体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9m。 4.2.5 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严禁设置在塔楼、塔体内,当设置在塔下建筑内时,应采用管道供应燃油、燃气,并应靠外墙设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规定。 4.2.6 塔下建筑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塔下建筑屋顶严禁开设天窗。 4.2.7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与塔体不相连的塔下建筑,当塔下建筑的建筑高度不
22、大于 24m 时,其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可按单、多层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当塔下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其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应按高层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2 对于与塔体相连的塔下建筑,其防火分区应按高层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当塔下建筑与塔体之间设置防火墙完全分隔且塔下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塔下建筑的防火分区可按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4.2.8 塔下建筑与塔体不相连的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 塔架的耐火极限不限,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塔下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塔下建筑与塔体钢结构承重塔架的间距不应小于 9m; 4 2 当塔下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塔下建筑与
23、塔体钢结构承重塔架的间距不应小于 13m; 3 当塔下建筑与塔体钢结构承重塔架的间距不符合上述规定时, 与塔体钢结构承重塔架相邻的塔下建筑外墙应为防火墙,且距钢结构承重塔架 6m 范围内不应开设除电视、调频发射机和微波收发信机馈线穿墙孔外的任何门窗洞口。 4.2.9 塔下建筑与塔体相连的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 塔下建筑内及距塔下建筑屋顶 15m 范围内的承重塔架的耐火极限: A 类广播电视发射塔, 不应低于 3.00h; B 类广播电视发射塔, 不应低于 2.50h。 4.2.10 建于建筑屋顶上的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2 屋顶上设有建
24、筑物时,应符合本标准第 4.2.7 条和第 4.2.8 条的要求。 4.2.11 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的疏散楼梯、电缆桥架和管道等可采用支架露天安装在钢塔架上。电缆桥架、管道支架的固定构件和露天疏散楼梯的下列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1 自地面至塔下建筑屋顶上 15m 范围内; 2 塔楼上下 15m 范围内。 4.2.12 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架电梯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塔架、电梯、疏散楼梯在塔下建筑或塔楼内穿行时,塔架、电梯井壁、楼梯间及其前室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塔下建筑或塔楼中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4.2.13 广播电视发射塔的防火分隔
25、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楼技术区和游览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防火隔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塔体内的电梯应设置前室; 3 塔体通向塔体外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塔体内的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屋顶设置出口时,该出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塔楼通向露天疏散楼梯的门,应为对外开启、能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入口处应设置门斗; 5 塔楼上各技术房间、办公室等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14 塔楼微波天线层的微波透波板宜采用不燃材料。 4.2.15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体横隔平台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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