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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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
2、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8月31日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l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l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l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
3、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l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l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4、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l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l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
6、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l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
7、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l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l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l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
8、、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目 录 o第一章 总 则 o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o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o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o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o第六章 法律责任 o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总总 则则则则 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9、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理念 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l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l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
10、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l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面负责。l第六条 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义务。l第八条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11、乡规划相衔接。l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l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12、营单位安全生产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l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l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l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l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
13、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经营活动。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l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l(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l(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l(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l(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l(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l(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14、急救援预案;l(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l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l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l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l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
15、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l(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l(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l(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l(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l(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l(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l(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
16、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l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7、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l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l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l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
18、、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l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l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格,方可上岗作业。l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院有关部门确定。l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19、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l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l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志。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20、,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l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l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1、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l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l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备。l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
22、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取的应急措施。l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l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l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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