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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中的相关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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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中的相关问题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陈可风陈可风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 2002年5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 工作中统一负责;安监部门进入,执法力度增强。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人保障得到更加细化。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召集人:陈 竺 卫生部部长 骆 琳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成 员:蔡名照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王 军 财政部副部长 胡晓义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陈啸宏 卫生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杨元元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张鸣起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
3、职业病诊断的要求。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
4、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5、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第五十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
6、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
7、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第五十四条 职
8、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9、的,应当回避。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
10、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六十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
11、病人。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修订中)概 述中疾控职业卫生所研制 估计下半年出台背景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 2010年10月8日中央编办印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2010)104号),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发生重大调整:-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主要修订内容1、名称改变 修订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
12、法修订为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突出卫生部门在职业健康检查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2、突出健康检查机构的能力建设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定具体的人员、设施、设备标准。3、增加六个附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表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 -职业健康检查表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编制规范 -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相关内容: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用人单位不配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提请安监部门对该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专业人员要求 执业医师 工作场所要求 总面积不少于
13、400平方米,独立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职业健康检查医师要求 -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培训并考核合格;-主检医师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防治相关培训。每年应参加职业卫生继续教育培训不应少于16学时。职业健康检查程序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双方职责和义务、劳动者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接触人数、拟健康检查人数、检查项目、检查时间、地点以及检查费用等。职业健康检查要求的相关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后,应要求其提供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资料: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
14、工艺和原辅材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接触人数、近年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救援设施等资料。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周期咨询建议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就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为用人单位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检查周期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或说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工作的独立性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保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独立性,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概述 根据新的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为:一、取
15、消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受理门槛,增加多项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规定。1、扩大可供劳动者就近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权力。2、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诊断机构名单和鉴定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程序,便于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3、简化鉴定手续,当申请人申请鉴定时,只提供鉴定申请和原诊断证明书则应当予以受理。二、强化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义务,保证诊断与鉴定工作顺利进行。三、明确规定诊断机构的工作流程、时限与诊断原则,确保诊断工作及时高效。1、公开办事制度和流程,简化手术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便利;2、对诊断所需材料不齐全或存在异议等
16、情形的处理方式、流程作了规定;3、对职业病诊断的归因诊断与集体诊断原则作了进一步阐述,进一步完善了鉴定专家回避制度,保证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程序公正。四、充实有关诊断机构的设立与监督管理内容,以确保诊断工作的质量。1、针对诊断机构数量明显不足、分配不合理的问题,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原则和保障措施;2、对诊断机构资质申请与行政审批的规定进行修订,使之与行政许可法一致;4、对诊断机构与诊断医师的条件、责任以及诊断医师的权利等作了明确规定;5、是细化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要求责任。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原则依据职业病目录;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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