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353-2019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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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e P GB/T 51353-2019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Standard for withdrawal of housing provident und 2019-02 -13 发布2019 -08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Standard for withdrawal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GB/T 51353 - 201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9 年8
2、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川 、仁32019年第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353 -2019,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 gov. 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同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2月13日3 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J1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
3、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木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提取范围和lJft取金额;4提取业务办理;5服务要求;6风险控制;7档案管理。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巾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邮编:610015)。4 本标准主编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工商
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黄勤杨平崔勇黄海群刘涛翠文晓黄疏李振乾杨吴李朝兴聂飞舟赵煎张化友胡愉夏卫兵胡传定刘飞鹏张颖陈敏哲姚香花孙永健寇娟尹桐王海瑛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张东赵鑫明王金强李瑞礼戴晓波杨戚吃代春谢元林部鹏邓勇强3 目次1 总则2 术语23 提取范围和提取金额.3 3.1 提取范围33. 2 提取金额34 提取业务办理.4.1 提取申请4. 2 提取申请时间7 4. 3 受理审批74. 4 提取支付.8 5 服务要求6 风险控制.10 7 档案管理.12 附录A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13 本标准用词说明.14 引用标准名录.15 附:条文说明.17
5、民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 erms .2 3 Withdrawal Range And Withdrawal Limit3 3. 1 Withdrawal Range3 3.2 Withdrawal Limit3 4 Withdrawal Transaction.5 4. 1 Withdrawal Application5 4. 2 Withdrawal Application Time 7 4. 3 Acception and Approval 7 4. 4 Withdrawal Payment8 5 Service Requirements9
6、 6 Risk Management 10 7 Archives Management . 12 Appendix A Application Form for Withdrawal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1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4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15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17 7 1总则1. O. 1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7、1. O. 2 本标准适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情动。1. O.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取业务活动中,应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增强服务能力、规范业务流程、自主完成审批和核算等业务。1. O. 4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同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 2术语2.0.1 提取withdrawal 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2.0.2 受委托银行agent bank 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商业银行。2.0.3 提取申请人withdrawal applicant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
8、提取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及相关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权益人。2.0.4 提取受托人withdrawal trustee 受提取申请人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自然人。包括单位经办人、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及委托代理人。2.0.5 自住住房owner occu叩p阴l巳匹edhous创tn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或租赁权的住房。2.0.6 约定提取a鸣gr陀ee叫dwithdrawal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按约定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划转至指定账户的行为。2 3 提取范围和提取金额3.1提取范围3.1.1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1 购买、建
9、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 离休、退休的;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 出境定居的;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3.1.2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3.2提取金额3.2.1 对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3.2.2 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3.2.3 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应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对租住商品住房的
10、,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3.2.4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1 离休、退休的;3 4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 出境定居的;4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4 提取业务办理4.1提取申请4.1.1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4.1.2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4.1.3 申请可通过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
11、申请表(本标准附-*A)、网络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巾心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4.1.4 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2 对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屈、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3 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4 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4.1.
12、5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或增值税发票;5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5)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6)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2 偿还购房
13、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3 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4 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5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6 租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配偶元房证明。7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8 离休或退休的,应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免提供。9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
14、论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10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11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6 4.2 提取申请时间4.2.1 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2 购买再交易住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3 购买保障性住房,应自取得购房合同之日起申请。4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应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或取得拆迁安置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15、5 购买公有住房,应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6 购买拍卖住房,应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7 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应自相关证明出具之日起申请。4.2.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4.2.3 元房职工支付租房租金的,应在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取得无房证明或签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协议)之日起申请。4.2.4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退休、出境定居和死亡的提取均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4.3受理审批4.3.1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
16、应符合规定,方可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4.3.2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准予受理,并应返还申请材料原件:7 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填写准确规范,申请信息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个人信息一致,真实齐全。2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金额符合要求。3 提取申请人或提取受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业务证明材料内容清晰可见。4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己力1盖印章。5 提取受托人代办的,不超出委托授权范围。4.3.3 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J直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
17、出异议时,可提出才是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二r作日内作:J复核终审意见。4.4提取支付4.4.1 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通知后,应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此;约定提取的,应按约定提取协议执行;超过规定时限未支付的,提取申请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核实。4.4.2 提取资金应戈IJ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8 5服务要求5.0.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地点及方式。5.0.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服务窗口、热线电话或网络服务平台等
18、及时提供业务咨询服务。5.0.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通过网络或自助终端等多种方式提供提取业务自助办理服务。5.0.4 当提取申请人完成首次提取后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所需提取申请材料内容与首次提取一致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住房消费票据或凭证。5.0.5 当提取申请人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住自住住房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选择办理约定提取业务。5.0.6 当提取申请人办理约定提取业务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办理材料。5.0.7 约定提取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称及联系方式;2 提取申请人姓名及有效身份信息;3 提取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提取申请人结算账户;4 约定提取业
19、务审核需查询的信息、信息查询时间、查询用途;5 协议有效期及协议变更或终止约定;6 签约日期。9 6风险控制6.0.1 提取业务应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系统,应通过参数管理,对提取条件、提取额度、提取审核流程等审核要素和环节进行控制。6.0.2 在提取业务受理审批过程中应设提取业务受理岗和提取业务审核岗。6.0.3 在提取业务受理审批过程中,应审查提取业务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取业务信息应与业务材料一致。6.0.4应通过人工核查、信息联网、数据交换等方式核实提取业务信息,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1 户籍信息和出境定居信息;2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信息;3 核查购房合同备案信息、住房大修信息和公有住房
20、买卖信息;4 婚姻状况登记信息;5 贷款发放和归还信息;6 个人征信信息;7 公共租赁住房租住信息;8 自住住房建造或翻建批准信息及规划信息;9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或离退休、死亡信息。6.0.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已办理提取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当发现提取业务受理审批、流程存在缺陷时,应及时找出原因并逐一补正。提取业务受理审批数据记载不全、记载错误或使用不当的,应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数据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系统风险防控能力。10 提取业务流程未形成业务监督机制的,应及时调整岗位业务职责,做到提取业务受理岗、提取业务审核岗之间权责分明、互相制约。11 7档案管理7.0.1 住房公积金管理
21、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井应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7.0.2 提取业务档案编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档号编制规则DA/T 13的有关规定,档案整理原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的有关规定。7.0.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受委托银行保管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档案进行监督和管理。7.0.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应包括下列材料: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 身份证明材料及业务证明材料复印件;3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凭证;4 住房公积金提取复核申请;5 约定提取协议;6 支付凭证。7.
22、O. 5 提取业务档案应分类保管,保管期限应从提取支付后开始计算,不应少于5年。期满后应按国家档案有关销毁的规定进行鉴定销毁。7.0.6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实施提取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档案数字化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31的规定。12 附录A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i青Elt问:年)=!日姓名iiE件HI: 单位类型号码名称口(1)购买II位住房(房屋地扯口(2)建造、翻边E旦大修!气住住房()另j草地址口(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房屋地址提取口()元房均n二支付租房租金:?也阳|口(5)离休、i坠休;口(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
23、系.口(7)出境定居:口(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是否是() 申请提大写:申注销否() 取金额l、lW账户小写:人收款提11)方式转账收款账户户名I真账户写信息开户银行Ij史款账号提Jj)(担11)受托人餐车;受托提1且受忧人人姓身份JE号提取受托人名联系也;f;本人保i正此次用于挝J仅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材料真实.如|有虚假.才、4, f,i 人RE过依法承担牛IjhV的法律责任.元条件返还fU:里,放琐刀间,苞将版I封人承市吕.fj人不良信息系统。本人同志住房公积金挝l驭业务办理机构通过诺事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渠道核盒本人购房、贷款等相关信,巴。项申请人签字.联系电话.提取申请人单位审核总
24、、.hl:(盖章)13 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14 引用标准名录1 (档号编制规贝IJ)DA/ T 13 2 (归档文件整理规贝IJ)DA/ T 22 3 (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31 15 中
25、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 T 51353 - 2019 条文说明编制说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 T 51353 -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2月13日以第30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分析了我国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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