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培训-管理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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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HS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培训目 录一、EHS法律框架及要求 二、管理层的EHS责任及法律依据三、公司合规性现状 四、EHS领导力自我审核 EHSEHS法律框架及要求法律框架及要求EHSEHS相关的中国立法机构相关的中国立法机构机构名称机构名称立法领域立法领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制定、修改、废除、解释法律,审查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国务院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环境保护部最高环保行政机构,职责包括制定环保规章和行政执法监督。卫生部制定卫生健康、疾病控制预防规章。安监总局2005年升格为部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危化登记等。质检总局标准发布,认证认可,进出口检验检疫,特种设备。劳动
2、和社会保障部公平就业,工伤保险等等。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China RoHS),与欧盟RoHS相似。公安部消防安全与高度化学品的相关法规的制定,例如:易燃、易爆化学品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建筑施工相关规章,建筑设计标准的制定。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能源以及节能政策、规划。地方相关机构、部门依据国家法规的要求,制定适应于当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EHS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省级和市级法规。地方性法规仅在当地有效。立法层次立法层次立法机构立法机构职责职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和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部委部门规章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
3、准地方人大和政府及其部门地方法规和标准EHSEHS法律框架及要求法律框架及要求国家根本法国家根本法国家基本法国家基本法EHSEHS标准标准行政法规行政法规EHSEHS专门法专门法EHSEHS基本法基本法劳动综合法劳动综合法宪法宪法刑法、民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交通法、特种设备法、消防法、交通法、特种设备法、矿山法等等矿山法等等EHSEHS条例、规章、规程、规定条例、规章、规程、规定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宪法宪法刑法、劳动法刑法、劳动法法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
4、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职业卫生相关法律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安全管理相关条例安全生产法交通法特种设备法消防管理相关法律消防法行政法规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职业卫生相关法规 尘肺并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部门规章环境保护相关规章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放射环境管理办法职业卫生相关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
5、业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消防管理相关规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标准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安全管理相关
6、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1985)消防管理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1990)建筑消防设计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中国中国EHSEHS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管理层的管理层的EHS责任及法律依据责任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宪法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所做的规定有:第42条:“中化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劳动的的权利权利和和义务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创
7、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加强劳动保护,改善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培训。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工作时间时间和休假制度休假制度。第48条:“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同工同酬.”。任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与这三项原则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
8、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
9、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储存、运输、使用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
10、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52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3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原则三同时原则”第56条 劳动者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行
11、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批评、检举和控告。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法第四章为“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的规定。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第38条规定:“
12、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38、36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七章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方面的条款。主要内容如下: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13、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夜班劳动。”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
14、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摘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以人
15、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注:“安全第一”的含义是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通过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
16、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综合治理”的含义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安全生产条件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
17、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
18、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19、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a.十项权利十项权利:合同权合同权:“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20、,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注:我国最近通过了一部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知情权知情权:“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建议权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及控告权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培训权培训权:“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1、,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2、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拒绝危险权拒绝危险权(不得报复):“第五十一条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紧急避险权紧急避险权:“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
23、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工伤索赔权工伤索赔权:“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工会监督权工会监督权:“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
24、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b.四项义务四项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安全生产法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
25、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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