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_T 2585-2024住宅室内装配式装修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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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1.180DB21CCSP 32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 2585-2024代替 DB21/T 2585-2016住宅室内装配式装修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terior assembled decoration of housing20202 24 4-0 01 1-3 30 0 发布发布20202 24 4-0 03 3-0 01 1 实施实施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地方标准住宅室内装配式装修技术规程住宅室内装配式装修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2、 interior assembled decoration of housingDB21/T 25852024主编单位:沈阳建筑大学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批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24 年 3 月 1 日2024 沈阳1前言本规程是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22 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辽住建202211 号)的要求,由沈阳建筑大学等单位对装配式住宅全装修技术规程DB21/T 2585-2016 进行修订。编制组在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调查分析,认真总结辽宁省住宅装配式内装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并广泛征求有关科研、教
3、学、设计、生产、施工、质监、检测等单位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部品部件要求、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使用维护等。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修改了规程名称;2、增加和修改了部分术语;3、基本规定增加了标准化、模块化、干法施工等内容;4、设计章节增加部品集成设计、部品选型内容,修改了设计文件要求;5、增加部品部件要求章节;6、施工安装章节按照分项工程重新编写;7、质量验收修改了检验批划分、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增加资料归档内容;8、增加使用维护章节;9、取消部分附录内容。本标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由
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沈阳建筑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 2 号,邮编 110001,联系电话:024-23447652;标准起草单位:沈阳建筑大学,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 25号,邮编 110168,联系电话:024-24691800)主编单位:沈阳建筑大学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控京奥建设有限
5、公司大连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沈阳工业大学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卫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沈阳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刘海成叶友林孙丽金峤雷云霞李宁周光毅罗进韩冬阳毛锦来潘东旭司金龙白羽司洪泽尹正姝梁雪松高岩张立国郑勇刘文浩周宇帅涛张春巍宋岩升孙志军代俊杰张志鹏张莹金路梁德栋刘鹏飞李闯郑旭秦庚任中璨李红旺张皓丁傲刘欢孔令杰刘家喜孙宁王博玉王太鑫辛雨泽成斌赵东旭崔晓铮徐垚顺主要审查人:曹辉邵筱梅于永彬宋悦王勇石宝松葛树奎-I-目目次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设计.44.1一般规定.44.2标准化、一体化集成设计和模数协
6、调.44.3隔墙与墙面.54.4吊顶.64.5楼地面.64.6集成式厨房.64.7集成式卫生间.64.8收纳.74.9内门窗与细部工程.74.10设备管线.75部品部件要求.106施工安装.116.1一般规定.116.2施工准备.116.3隔墙与墙面安装.116.4吊顶安装.126.5楼地面安装.136.6集成式厨房安装.136.7集成式卫生间安装.136.8收纳与家具安装.146.9内门窗与细部工程安装.146.10设备与管线工程安装.147质量验收.167.1一般规定.167.2隔墙与墙面.177.3吊顶.187.4楼地面.187.5集成式厨房.197.6集成式卫生间.207.7收纳与家具
7、.227.8内门窗与细部工程.237.9设备与管线.23-II-8使用维护.25引用标准名录.26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27条文说明.28-III-CONTENTSChapter 1General Provisions1Chapter 2Terms2Chapter 3Basic Requirements3Chapter 4Design44.1General Requirements44.2Standardized and Integrated Design with Module Coordination44.3Partition Wall and Wall Surface54.4Suspend
8、ed Ceiling64.5Flooring64.6Integrated Kitchen64.7Integrated Bathroom64.8Storage74.9Inner doors and windows with Detailed Construction74.10Equipment and Pipeline7Chapter 5Requirements of Part and Component10Chapter 6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116.1General Requirements116.2Construction Preparation116
9、.3Partition Wall and Wall Surface Installation116.4Suspended Ceiling Installation126.5Flooring Installation136.6Integrated Kitchen Installation136.7Integrated Bathroom Installation136.8Storage and Furniture Installation146.9Inner doors and windows with Detailed Construction Installation146.10Equipme
10、nt and Pipeline Installation14Chapter 7Quality Acceptance167.1General Requirements167.2Partition Wall and Wall Surface177.3Suspended Ceiling18-IV-7.4Flooring197.5Integrated Kitchen197.6Integrated Bathroom207.7Storage and Furniture227.8Inner doors and windows with Detailed Construction237.9Equipment
11、and Pipeline23Chapter 8Use and Maintenance25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6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27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8-1-1总总则则1.0.1为规范辽宁省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工程的实施,推动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工程技术进步,倡导绿色施工、实现节能减排、全面提高性能品质和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工程的设计、生产、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和维护使用。1.0.3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工
12、程应遵循建筑全生命周期可持续原则,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理念,并应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要求。1.0.4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工程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2术术语语2.0.1装配式住宅 assembled housing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修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构件部品集成的住宅。2.0.2内装修系统 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住宅建筑填充体,包括住宅建筑的内装部品体系和套内管线体系。2.0.3模块化内装修 modular interior deco
13、ration是指对住宅各功能空间进行模块化集成设计,精准化材料部品匹配,集成模块报价,批量部品集成采购安装。2.0.4装配式内装修 assembled interior decoration遵循管线与结构分离的原则,运用集成化设计方法,统筹隔墙和墙面系统、吊顶系统、楼地面系统、厨房系统、卫生间系统、收纳系统、内门窗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等,将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以干式工法为主进行施工安装的装修建造模式。2.0.5内装部品 infill components在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构成住宅建筑内装修体的单元模块化部品或集成化部品。2.0.6干式工法 non-wet construction现场采用干
14、作业施工工艺的建造方法。2.0.7管线与结构分离 pipe and wire detached from structure system建筑结构体中不埋设设备及管线,采取设备及管线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的方式。2.0.8集成式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2.0.9集成式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板)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2.0.10整体卫生间 unit bathroom由防水底盘、壁板、顶板及支撑龙骨构成
15、主体框架,并与各种洁具及功能配件组合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格尺寸的独立卫生间模块化产品,称为“整体卫生间”,也称“整体卫浴”。2.0.11可逆安装 reversible installation一种实现部品部件拆卸、更换及安装时不对相邻的部品部件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安装方式。-3-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0.1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工程应进行总体技术策划,统筹项目定位、建设条件、技术选择与成本控制等要求。3.0.2住宅装配式内装修系统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宜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优先采用模块化内装修。3.0.3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设计应协调建筑结构系统设计,为室内
16、空间可变性提供条件。内装修部品应采用标准化产品、提高通用性与互换性,连接构造宜遵循可逆安装和无损拆除的设计原则,满足易维护、可更换的原则。3.0.4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应遵循设备管线与结构体分离的原则,满足设备和管线检修维护的要求。3.0.5住宅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应采用通用化设计和标准化接口,并提供系统化解决方案。3.0.6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应采用节能绿色环保材料,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0.7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应采用绿色施工模式,采用以干式工法为主、同步穿插施工的组织方式,提升施工效率。3.0.8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单位工程套内空间和
17、公共空间进行分户验收。室内环境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50325 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4 4设设计计4.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4.1.1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协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燃气、电气、智能化等各专业的要求,进行协同设计,并应统筹设计、生产、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各阶段的需求。4.1.2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考虑建筑全生命周期内使用功能可变性的需求。4.1.3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宜根据使用功能需要进行适老化设计。4.1.4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采用工厂生产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模数化的部品部件,按照少规格、多组
18、合的原则,实现多样化需求。4.1.5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充分考虑部品部件、设备管线维护与更新的要求,采用易维护、易拆换的部品和技术,对易损坏和经常更换的部位按照可逆安装的方式进行设计。4.1.6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选用集成度高的内装部品,明确内装部品主要材料性能指标,所选部品应配套完善的系统解决方案。4.1.7公共区域内敷设的给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和智能化管线应与住宅内装修一体化集成设计。4.1.8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宜采用管线分离的原则:1机电管线、开关盒、插座盒宜敷设在装配式隔墙、吊顶、楼地面的空腔层内,并应考虑隔声降噪、保温、防结露等措施;2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时,宜与装配式隔墙
19、、装配式吊顶、装配式楼地面一体化集成。4.2标准化、一体化集成设计和模数协调标准化、一体化集成设计和模数协调4.2.1住宅装配式内装修应对建筑的主要功能空间和部品部件进行标准化设计,采用标准化的构造节点,提高标准化程度。4.2.2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结合项目需求、建筑条件与成本要求等,对隔墙与墙面、吊顶、楼地面、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收纳、内门窗、设备和管线等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选用通用化部品进行多样化组合,满足个性化要求;2宜优先确定功能复杂、空间狭小、管线集中的建筑空间的部品选型和布置;3应充分考虑装修基层、部品部件生产安装过程中的偏差,宜采用可调节的构造来消除
20、各种偏差带来的影响。4.2.3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遵循模数化的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 的规定,住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内装修宜与功能空间采用同一模数网格;2内装修的隔墙、固定橱柜、设备、管井等部品部件,宜采用分模数 M/2 模数网格;3构造节点和部品部件接口等宜采用分模数 M/2、M/5、M/10 模数网格。4.2.4内装修部品部件的定位可通过设置模数网格来控制,且宜采用界面定位法。4.2.5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协调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和安装过程的尺寸要求,并对建筑设计模数与-5-部品
21、部件生产制造之间的尺寸差异进行统筹协调。4.3隔墙与墙面隔墙与墙面4.3.1装配式隔墙应选用满足非砌筑免抹灰要求的轻质墙体,可选用轻质条形板隔墙、龙骨隔墙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隔墙。4.3.2装配式隔墙应根据具体使用功能和使用部位要求确定隔墙的类型,隔墙应与结构牢固连接,采取可靠防裂构造措施,并应与开关、插座、设备管线等的设计相协调;不同设备管线安装于隔墙或墙面时,应采取必要的加固、隔声、减振或防火封堵措施。4.3.3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应采取有效防水防潮措施。4.3.4装配式隔墙需固定或吊挂重物时,应采取可靠固定措施。4.3.5轻质条形板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形板隔墙与主体结构的拼缝、条形板
22、隔墙之间的拼缝应采取设计、施工综合的防裂构造措施;2条形板隔墙设计时,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使用部位,选择单层条板隔墙或双层条板隔墙。60mm 及以下厚度的条板不得用于单层隔墙;3双层条形板隔墙的条板厚度不宜小于 60mm,两层板间距可作为空气层或填入吸声、保温等功能材料。对于双层条形板隔墙两侧墙面的竖向接缝错开距离不应小于 200mm;4当条形板隔墙需吊挂重物和设备时,并应采取加固措施,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 300mm。用作固定和加固的预埋件和锚固件,均应作防腐或防锈处理。4.3.6龙骨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1龙骨隔墙的构造组成和厚度应根据防火、隔声、空腔内设备管线安装等方面的要求确定;2隔墙内的防
23、火、保温、隔声填充材料宜选用岩棉、玻璃棉等不燃材料;3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隔墙应采取相关措施,墙面板宜采用耐水饰面一体化集成板,门与板交界处、板缝之间应做防水处理;4龙骨的布置应满足墙体强度的要求,必要时应对龙骨进行验算,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5当隔墙高度大于 3m 时,竖向龙骨宽度应不小于 100mm,并应设置穿心龙骨进行固定,隔墙高度不大于 4m 时应居中设置一道穿心龙骨;隔墙高度大于 4m 时,穿心龙骨设置间距应不大于 2m;6横向龙骨安装于竖向龙骨两侧,每侧横向龙骨间距不大于 600mm,上下横向龙骨距离顶部和底部不小于 100mm;7隔墙上需固定或吊挂重物重量超过 10kg 时,应
24、设置加强板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固定措施,并明确固定点位;8门窗洞口、墙体转角连接处等部位的龙骨应进行加强处理。4.3.7装配式墙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采用集成饰面层的墙面;2应与基层墙体有可靠连接;3墙面悬挂较重物体时,应采用专用连接件与基层墙体连接固定。-6-4.4吊顶吊顶4.4.1装配式吊顶宜采用标准化、模块化的部品部件,可采用明龙骨、暗龙骨、无龙骨吊顶或其它干式工法施工的吊顶。4.4.2装配式吊顶宜设置可敷设管线的架空层,架空层内敷设设备管线时,应在管线密集和接口集中的位置设置检修口。4.4.3当房间跨度不大于 1800mm 时,宜采用免吊杆的集成吊顶。当房间跨度大于 1800mm 时,应设
25、置吊杆或其它加强措施,宜在结构楼板(梁)内预留孔洞或预埋件。4.4.4装配式吊顶应与空调、新风、排风、给水、喷淋、烟感、灯具等设备和管线进行集成设计。设备管线、风口、灯具、检修口等不应切断主龙骨,当必须切断主龙骨时,应采取加固措施。4.4.5重量较大的灯具应安装在楼板或承重结构构件上,不得直接安装在吊顶上,并应满足荷载计算要求。4.5楼地面楼地面4.5.1装配式楼地面可采用架空楼地面、非架空干铺楼地面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楼地面。4.5.2装配式楼地面应选用平整、耐磨、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的材料,应满足房间使用的承载、防水、防滑、隔声等各项基本功能需求,放置重物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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