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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1_T 2585-2024住宅室内装配式装修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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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1_T 2585-2024住宅室内装配式装修技术规程.pdf

    1、ICS91.180DB21CCSP 32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 2585-2024代替 DB21/T 2585-2016住宅室内装配式装修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terior assembled decoration of housing20202 24 4-0 01 1-3 30 0 发布发布20202 24 4-0 03 3-0 01 1 实施实施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地方标准住宅室内装配式装修技术规程住宅室内装配式装修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2、 interior assembled decoration of housingDB21/T 25852024主编单位:沈阳建筑大学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批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24 年 3 月 1 日2024 沈阳1前言本规程是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22 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辽住建202211 号)的要求,由沈阳建筑大学等单位对装配式住宅全装修技术规程DB21/T 2585-2016 进行修订。编制组在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调查分析,认真总结辽宁省住宅装配式内装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并广泛征求有关科研、教

    3、学、设计、生产、施工、质监、检测等单位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部品部件要求、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使用维护等。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修改了规程名称;2、增加和修改了部分术语;3、基本规定增加了标准化、模块化、干法施工等内容;4、设计章节增加部品集成设计、部品选型内容,修改了设计文件要求;5、增加部品部件要求章节;6、施工安装章节按照分项工程重新编写;7、质量验收修改了检验批划分、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增加资料归档内容;8、增加使用维护章节;9、取消部分附录内容。本标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由

    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沈阳建筑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 2 号,邮编 110001,联系电话:024-23447652;标准起草单位:沈阳建筑大学,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 25号,邮编 110168,联系电话:024-24691800)主编单位:沈阳建筑大学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控京奥建设有限

    5、公司大连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沈阳工业大学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卫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沈阳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刘海成叶友林孙丽金峤雷云霞李宁周光毅罗进韩冬阳毛锦来潘东旭司金龙白羽司洪泽尹正姝梁雪松高岩张立国郑勇刘文浩周宇帅涛张春巍宋岩升孙志军代俊杰张志鹏张莹金路梁德栋刘鹏飞李闯郑旭秦庚任中璨李红旺张皓丁傲刘欢孔令杰刘家喜孙宁王博玉王太鑫辛雨泽成斌赵东旭崔晓铮徐垚顺主要审查人:曹辉邵筱梅于永彬宋悦王勇石宝松葛树奎-I-目目次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设计.44.1一般规定.44.2标准化、一体化集成设计和模数协

    6、调.44.3隔墙与墙面.54.4吊顶.64.5楼地面.64.6集成式厨房.64.7集成式卫生间.64.8收纳.74.9内门窗与细部工程.74.10设备管线.75部品部件要求.106施工安装.116.1一般规定.116.2施工准备.116.3隔墙与墙面安装.116.4吊顶安装.126.5楼地面安装.136.6集成式厨房安装.136.7集成式卫生间安装.136.8收纳与家具安装.146.9内门窗与细部工程安装.146.10设备与管线工程安装.147质量验收.167.1一般规定.167.2隔墙与墙面.177.3吊顶.187.4楼地面.187.5集成式厨房.197.6集成式卫生间.207.7收纳与家具

    7、.227.8内门窗与细部工程.237.9设备与管线.23-II-8使用维护.25引用标准名录.26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27条文说明.28-III-CONTENTSChapter 1General Provisions1Chapter 2Terms2Chapter 3Basic Requirements3Chapter 4Design44.1General Requirements44.2Standardized and Integrated Design with Module Coordination44.3Partition Wall and Wall Surface54.4Suspend

    8、ed Ceiling64.5Flooring64.6Integrated Kitchen64.7Integrated Bathroom64.8Storage74.9Inner doors and windows with Detailed Construction74.10Equipment and Pipeline7Chapter 5Requirements of Part and Component10Chapter 6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116.1General Requirements116.2Construction Preparation116

    9、.3Partition Wall and Wall Surface Installation116.4Suspended Ceiling Installation126.5Flooring Installation136.6Integrated Kitchen Installation136.7Integrated Bathroom Installation136.8Storage and Furniture Installation146.9Inner doors and windows with Detailed Construction Installation146.10Equipme

    10、nt and Pipeline Installation14Chapter 7Quality Acceptance167.1General Requirements167.2Partition Wall and Wall Surface177.3Suspended Ceiling18-IV-7.4Flooring197.5Integrated Kitchen197.6Integrated Bathroom207.7Storage and Furniture227.8Inner doors and windows with Detailed Construction237.9Equipment

    11、and Pipeline23Chapter 8Use and Maintenance25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6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27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8-1-1总总则则1.0.1为规范辽宁省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工程的实施,推动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工程技术进步,倡导绿色施工、实现节能减排、全面提高性能品质和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工程的设计、生产、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和维护使用。1.0.3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工

    12、程应遵循建筑全生命周期可持续原则,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理念,并应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要求。1.0.4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工程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2术术语语2.0.1装配式住宅 assembled housing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修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构件部品集成的住宅。2.0.2内装修系统 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住宅建筑填充体,包括住宅建筑的内装部品体系和套内管线体系。2.0.3模块化内装修 modular interior deco

    13、ration是指对住宅各功能空间进行模块化集成设计,精准化材料部品匹配,集成模块报价,批量部品集成采购安装。2.0.4装配式内装修 assembled interior decoration遵循管线与结构分离的原则,运用集成化设计方法,统筹隔墙和墙面系统、吊顶系统、楼地面系统、厨房系统、卫生间系统、收纳系统、内门窗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等,将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以干式工法为主进行施工安装的装修建造模式。2.0.5内装部品 infill components在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构成住宅建筑内装修体的单元模块化部品或集成化部品。2.0.6干式工法 non-wet construction现场采用干

    14、作业施工工艺的建造方法。2.0.7管线与结构分离 pipe and wire detached from structure system建筑结构体中不埋设设备及管线,采取设备及管线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的方式。2.0.8集成式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2.0.9集成式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板)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2.0.10整体卫生间 unit bathroom由防水底盘、壁板、顶板及支撑龙骨构成

    15、主体框架,并与各种洁具及功能配件组合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格尺寸的独立卫生间模块化产品,称为“整体卫生间”,也称“整体卫浴”。2.0.11可逆安装 reversible installation一种实现部品部件拆卸、更换及安装时不对相邻的部品部件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安装方式。-3-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0.1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工程应进行总体技术策划,统筹项目定位、建设条件、技术选择与成本控制等要求。3.0.2住宅装配式内装修系统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宜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优先采用模块化内装修。3.0.3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设计应协调建筑结构系统设计,为室内

    16、空间可变性提供条件。内装修部品应采用标准化产品、提高通用性与互换性,连接构造宜遵循可逆安装和无损拆除的设计原则,满足易维护、可更换的原则。3.0.4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应遵循设备管线与结构体分离的原则,满足设备和管线检修维护的要求。3.0.5住宅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应采用通用化设计和标准化接口,并提供系统化解决方案。3.0.6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应采用节能绿色环保材料,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0.7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应采用绿色施工模式,采用以干式工法为主、同步穿插施工的组织方式,提升施工效率。3.0.8住宅装配式室内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单位工程套内空间和

    17、公共空间进行分户验收。室内环境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50325 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4 4设设计计4.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4.1.1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协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燃气、电气、智能化等各专业的要求,进行协同设计,并应统筹设计、生产、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各阶段的需求。4.1.2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考虑建筑全生命周期内使用功能可变性的需求。4.1.3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宜根据使用功能需要进行适老化设计。4.1.4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采用工厂生产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模数化的部品部件,按照少规格、多组

    18、合的原则,实现多样化需求。4.1.5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充分考虑部品部件、设备管线维护与更新的要求,采用易维护、易拆换的部品和技术,对易损坏和经常更换的部位按照可逆安装的方式进行设计。4.1.6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选用集成度高的内装部品,明确内装部品主要材料性能指标,所选部品应配套完善的系统解决方案。4.1.7公共区域内敷设的给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和智能化管线应与住宅内装修一体化集成设计。4.1.8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宜采用管线分离的原则:1机电管线、开关盒、插座盒宜敷设在装配式隔墙、吊顶、楼地面的空腔层内,并应考虑隔声降噪、保温、防结露等措施;2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时,宜与装配式隔墙

    19、、装配式吊顶、装配式楼地面一体化集成。4.2标准化、一体化集成设计和模数协调标准化、一体化集成设计和模数协调4.2.1住宅装配式内装修应对建筑的主要功能空间和部品部件进行标准化设计,采用标准化的构造节点,提高标准化程度。4.2.2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结合项目需求、建筑条件与成本要求等,对隔墙与墙面、吊顶、楼地面、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收纳、内门窗、设备和管线等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选用通用化部品进行多样化组合,满足个性化要求;2宜优先确定功能复杂、空间狭小、管线集中的建筑空间的部品选型和布置;3应充分考虑装修基层、部品部件生产安装过程中的偏差,宜采用可调节的构造来消除

    20、各种偏差带来的影响。4.2.3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遵循模数化的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 的规定,住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内装修宜与功能空间采用同一模数网格;2内装修的隔墙、固定橱柜、设备、管井等部品部件,宜采用分模数 M/2 模数网格;3构造节点和部品部件接口等宜采用分模数 M/2、M/5、M/10 模数网格。4.2.4内装修部品部件的定位可通过设置模数网格来控制,且宜采用界面定位法。4.2.5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协调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和安装过程的尺寸要求,并对建筑设计模数与-5-部品

    21、部件生产制造之间的尺寸差异进行统筹协调。4.3隔墙与墙面隔墙与墙面4.3.1装配式隔墙应选用满足非砌筑免抹灰要求的轻质墙体,可选用轻质条形板隔墙、龙骨隔墙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隔墙。4.3.2装配式隔墙应根据具体使用功能和使用部位要求确定隔墙的类型,隔墙应与结构牢固连接,采取可靠防裂构造措施,并应与开关、插座、设备管线等的设计相协调;不同设备管线安装于隔墙或墙面时,应采取必要的加固、隔声、减振或防火封堵措施。4.3.3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应采取有效防水防潮措施。4.3.4装配式隔墙需固定或吊挂重物时,应采取可靠固定措施。4.3.5轻质条形板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形板隔墙与主体结构的拼缝、条形板

    22、隔墙之间的拼缝应采取设计、施工综合的防裂构造措施;2条形板隔墙设计时,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使用部位,选择单层条板隔墙或双层条板隔墙。60mm 及以下厚度的条板不得用于单层隔墙;3双层条形板隔墙的条板厚度不宜小于 60mm,两层板间距可作为空气层或填入吸声、保温等功能材料。对于双层条形板隔墙两侧墙面的竖向接缝错开距离不应小于 200mm;4当条形板隔墙需吊挂重物和设备时,并应采取加固措施,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 300mm。用作固定和加固的预埋件和锚固件,均应作防腐或防锈处理。4.3.6龙骨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1龙骨隔墙的构造组成和厚度应根据防火、隔声、空腔内设备管线安装等方面的要求确定;2隔墙内的防

    23、火、保温、隔声填充材料宜选用岩棉、玻璃棉等不燃材料;3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隔墙应采取相关措施,墙面板宜采用耐水饰面一体化集成板,门与板交界处、板缝之间应做防水处理;4龙骨的布置应满足墙体强度的要求,必要时应对龙骨进行验算,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5当隔墙高度大于 3m 时,竖向龙骨宽度应不小于 100mm,并应设置穿心龙骨进行固定,隔墙高度不大于 4m 时应居中设置一道穿心龙骨;隔墙高度大于 4m 时,穿心龙骨设置间距应不大于 2m;6横向龙骨安装于竖向龙骨两侧,每侧横向龙骨间距不大于 600mm,上下横向龙骨距离顶部和底部不小于 100mm;7隔墙上需固定或吊挂重物重量超过 10kg 时,应

    24、设置加强板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固定措施,并明确固定点位;8门窗洞口、墙体转角连接处等部位的龙骨应进行加强处理。4.3.7装配式墙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采用集成饰面层的墙面;2应与基层墙体有可靠连接;3墙面悬挂较重物体时,应采用专用连接件与基层墙体连接固定。-6-4.4吊顶吊顶4.4.1装配式吊顶宜采用标准化、模块化的部品部件,可采用明龙骨、暗龙骨、无龙骨吊顶或其它干式工法施工的吊顶。4.4.2装配式吊顶宜设置可敷设管线的架空层,架空层内敷设设备管线时,应在管线密集和接口集中的位置设置检修口。4.4.3当房间跨度不大于 1800mm 时,宜采用免吊杆的集成吊顶。当房间跨度大于 1800mm 时,应设

    25、置吊杆或其它加强措施,宜在结构楼板(梁)内预留孔洞或预埋件。4.4.4装配式吊顶应与空调、新风、排风、给水、喷淋、烟感、灯具等设备和管线进行集成设计。设备管线、风口、灯具、检修口等不应切断主龙骨,当必须切断主龙骨时,应采取加固措施。4.4.5重量较大的灯具应安装在楼板或承重结构构件上,不得直接安装在吊顶上,并应满足荷载计算要求。4.5楼地面楼地面4.5.1装配式楼地面可采用架空楼地面、非架空干铺楼地面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楼地面。4.5.2装配式楼地面应选用平整、耐磨、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的材料,应满足房间使用的承载、防水、防滑、隔声等各项基本功能需求,放置重物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4.5.3

    26、装配式楼地面与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结合设置时,宜选用干式工法实施的模块式集成部品。4.5.4当采用架空楼地面时,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优化架空层高度,设置管线检修口,并符合下列要求:1架空楼地面与墙体交界处应设置伸缩缝,并宜采取美化遮盖措施;2宜在架空空间内分舱设置防水、防虫构造,并应采取防潮、防霉、易清扫、易维护的措施。4.5.5当采用非架空干铺楼地面时,基层应平整,面层和填充构造层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4.6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厨房4.6.1集成式厨房的功能布局、空间布置、设备管线定位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应符合人体工程学,且宜满足适老化的需求。4.6.2橱柜应与装配式墙面、设备管线进行集成设计。应充分

    27、考虑设备管线更新、维护的需求,并在相应的部位设置检修口或检修门。4.6.3集成式厨房的橱柜、厨房电器等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当悬挂在轻质隔墙上时,应采取可靠加强措施。4.6.4集成式厨房冷热水表、燃气表、净水设备等宜集中布置,且应便于查表和检修。4.7集成式卫生间集成式卫生间4.7.1集成式卫生间的功能布局、空间布置、设备管线定位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应符合人体工程学,且宜满足适老化的需求。4.7.2集成式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采用干湿分离的布局方式;2门口处宜设置阻止积水外溢设施;-7-3应采取隔声和减噪措施;4应选用标准化配件与接口,便于维修更换;5各类水暖电管线宜设置在架空层内

    28、,并在相应的部位设置检修口。4.7.3集成式卫生间当采用结构局部降板方式实现同层排水时,应结合排水方案及检修要求等因素确定降板区域;降板高度应根据防水底盘厚度、卫生器具布置方案、管道尺寸及敷设路径等因素确定。4.7.4当采用整体卫生间时,整体卫生间的选型宜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进行,并满足下列要求:1部品外形尺寸、水电接口位置应与建筑设计协调;2整体卫生间的壁板与壁板、壁板与防水盘、壁板与顶板的连接构造应满足防渗漏和防潮的要求;3卫生间壁板与墙体之间应预留安装尺寸,无管线时不宜小于 50mm,当敷设给水或电气管线时,不宜小于 70mm,当敷设洗面器墙排水管线时,不宜小于 90mm;4整体卫生间顶板

    29、与卫生间结构板底安装距离不宜小于 250mm;5整体卫生间内不应安装燃气热水器;6整体卫生间应设置等电位联结。4.8收纳收纳4.8.1装配式住宅整体收纳应结合建筑功能空间进行布置,并应按功能要求对收纳物品种类和数量进行设计。4.8.2整体收纳应与楼地面、隔墙、吊顶进行集成设计,并与智能感应开关、感应灯具等统一考虑。4.8.3整体收纳部品应进行标准化、模块化设计,宜采用工厂生产的标准化部品。4.8.4整体收纳在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有水房间或相邻时,部品应选用合适的材料并采取相应措施,满足防水、防潮、防腐、防蛀的要求。4.9内门窗与细部工程内门窗与细部工程4.9.1内门窗宜选用成套供应的门窗部品,

    30、设计文件应明确所采用门窗的材料、品种、规格等指标以及颜色、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固定方式等要求。4.9.2内门窗应根据不同使用功能、形式需求,与装配式内隔墙、楼地面、吊顶采取相应的连接构造,满足易维护、易更换需求。4.9.3卫生间门无通风百叶时,下框与地面面层缝隙不宜小于 15mm。4.9.4窗帘杆(盒)、窗台板、顶角线、踢脚线、阳角线、检修口、户内楼梯、栏杆、扶手、花饰等应与住宅内装修集成设计,宜选用标准化部品。4.10设备设备管线管线4.10.1设备管线宜与主体结构、外围护结构分离,设备管线应与装配式隔墙、楼地面、厨房、卫生间进行集成设计,安装敷设应与室内空间设计相协调。4.10.2装配式住

    31、宅内装修设备和管线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设备管线应选用耐腐蚀、使用寿命长、降噪性能更好、便于安装和维修的管件管材,以及连接可靠、密封性能好的管道阀门设备;-8-2设备和管线系统宜通过综合设计及管线集成技术提高设备与管线系统的集成度;3设备和管线不宜敷设在混凝土结构或混凝土垫层内,也不应通过墙体表面开凿或剔凿等方式设置;4竖向主干管线、公共功能的阀门、计量设备、电气设备以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集中设置在公共区域的管井或表间内;5敷设于楼地面的架空层、吊顶空间、装配式隔墙内的空调及通风、给水、供暖、强弱电等设备与管线应便于检修,检修口宜采用标准化尺寸。4.10.3装配式住宅设备和管线系统的

    32、公共部分与套内部分应界限清晰。分户管路与公共管路的结合部位及公用配管的阀门部位,其检修口宜采用标准化尺寸。4.10.4敷设于隔墙、吊顶、架空地板等的内部管线应采取可靠措施安装牢固。4.10.5集成式厨房和集成式卫生间的设备与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给水排水、通风与空调和电气等管道管线应采用标准化接口,且在合理位置设置检修口;2集成式厨房和集成式卫生间内的管道材质和连接方式宜与公共区的管道匹配,当采用不同材质的管道连接时,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4.10.6给水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给水分水器时,分水器与用水器具的管道应一对一连接并无接口;在架空层或吊顶内敷设时,中间不得有连接配件;分水

    33、器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宜有排水措施;2冷水、热水、中水等管线应采用不同颜色或特殊标识进行区分;3敷设于隔墙系统、吊顶系统、架空地板系统内的给水管线应采取措施避免有机溶剂的腐蚀或污染;4敷设在架空层内的热水管道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措施,冷水管道应采取相应的防结露措施。4.10.7排水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水立管宜集中布置在公共管井内;2敷设排水管线的结构降板区域应采取排除积水措施;3排水管道管件应采用 45转角管件;4在卫生间以外区域的洗衣机宜设置防水底盘,并采用配套排水接口。4.10.8供暖、空调、通风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暖宜采用干式工法实施地面辐射供暖方式,地面辐射供暖宜与装配式楼地

    34、面的连接构造集成;2敷设在装配式隔墙、吊顶、架空地板内的供暖管道不宜有接口和阀门;3供暖、空调和通风系统管道安装应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并充分考虑管道伸缩补偿,确保安装安全;同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保温隔热措施;4竖向烟道与各楼层接口应设置能防止各层回流的标准化部品;5空调通风管道宜采用工厂预制、现场冷连接工艺;6套内卧室、客厅(起居室)房间宜设置负压通风系统,进风口宜设置在外墙。4.10.9电气设备及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气线缆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2电气线缆应穿金属管或在金属线槽内敷设,线缆在管道或线槽内不宜有接头,如有接头应放置在接线盒内;-9-3电气线缆设计在

    35、隔墙内布线时,隔墙应优先选用带穿线管的工厂化生产的墙板;4内隔墙两侧的电气设备应错位设置;5强弱电线路敷设时不应与燃气管线交叉设置;当与给排水管线交叉设置时,宜满足电气管线在上的原则。4.10.10智能家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住宅建筑空间、使用要求确定智能化场景模式;2住宅套内网络信号应全覆盖设计,并与公用网络物业信息网实现互联互通;3应根据装修风格,选择造型、色彩与户内装修相协调的智能设备。-10-5部品部件要求部品部件要求5.0.1住宅装配式内装修部品部件的生产应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要求,生产过程宜采用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制造技术。5.0.2部品部件生产前应优化标

    36、准化部品与定制化部品的系列规格组合,提高标准化部品的应用比例。标准化部品应采用标准模数生产,定制化部品或高度集成部品宜根据设计要求和项目需求采用定制模数生产。5.0.3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对检验合格的部品部件出具合格证明文件,并应建立部品部件的信息档案,实现对产品质量可追溯性。5.0.4应明确部品部件之间连接的标准接口类型、规格、连接方式,部品部件专用配件及安装工具应配套供应。5.0.5定制化部品生产加工前,应根据项目需求制定生产组合预案,并明确与相邻配套部品的关联要求及连接方式。5.0.6部品部件生产应建立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应按现行标准检验合格后方能运输出厂,生产企业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

    37、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5.0.7部品生产企业应对出厂合格产品签发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标注产品相关信息,明确质量保证期限。5.0.8部品部件生产前应进行统一编码,产品编码应参照加工设计文件,按照楼层、区域排版、安装顺序、材料分类等方式进行编排。编码应在产品说明书、设计排版图、数据标识中体现,并应用于指导施工安装。5.0.9部品包装应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符合保障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证明等内容,同批次部品应内置包装明细清单、产品说明书、作业指导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等。5.0.10配套配件应与部品同批次交付,易损、易耗零配件宜适量增配,需要专用工具进行装配时,应与

    38、部品同批次配备相应数量工具。5.0.11部品部件的运输与装卸应根据现场情况提前准备装卸机械、防雨布、货架、地垫等辅助工具。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部品运输和堆放应采取专项质量安全保障措施。5.0.12部品部件的堆放场地应确保地面坚实平整、通风排水良好、消防及物流通道顺畅。5.0.13部品在施工现场二次搬运,应提前查勘场地条件并做预处理,确保卸载及转运工具顺利通行,垂直运输宜采用机械化工具。-11-6 6施工施工安装安装6.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6.1.1住宅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安装应结合设计、生产、装配一体化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协同总包单位制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明确内装修工程与其他各分项

    39、工程的施工界面、施工工序与避让原则。6.1.2住宅装配式内装修应推行以干法施工为主的绿色施工模式,制定安全与环境保护专项方案,减少现场切割作业和建筑垃圾,对施工过程中的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建立施工现场废物回收系统。6.1.3住宅装配式内装修宜采用穿插施工的组织方式。6.1.4住宅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前,应进行样板间或样板的试安装,并应根据试安装结果及时调整施工工艺、完善施工方案,且应经项目参与各方确认。6.1.5住宅装配式内装修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应经样板验证后应用。6.1.6住宅装配式内装修应根据部品部件安装说明进行施工,不应在

    40、现场拆改部品部件。6.2施工准备施工准备6.2.1住宅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安装前,应制定项目招采计划及运输计划,明确部品部件的进场时间及运输条件,保证施工所需的运输通道、堆放场地、垂直运输、供水供电、施工作业面等必要条件。6.2.2住宅装配式内装修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核对已完成主体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复核预留预埋、隐蔽工程及成品保护情况,确认具有施工条件,完成施工交接手续。6.2.3住宅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部品部件的样板。6.2.4住宅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前,应进行测量放线,并设置部品部件安装定位标识。6.2.5住宅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前,应准备施工所需的设备、部品

    41、部件及相关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制定施工所需设备、部品部件的需求计划及货源组织安排;2部品部件进场时间应遵循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且应进行进场检验,其规格和外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3进场部品部件存放时,应分类存放,并宜实行分区管理和信息化台账管理;4进场部品部件的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堆放方式应确保安全;5部品部件的堆放应按部品的保管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雨、防潮、防曝晒、防污染、防擦碰等措施;6部品部件由集中堆放场地运输至安装区过程中应做好成品保护。6.3隔墙与墙面安装隔墙与墙面安装6.3.1隔墙与墙面安装前

    42、应检查结构预留管线接口位置的准确性,且应按设计文件做好定位控制线、标高线、细部节点线等,放线应清晰、位置准确。6.3.2隔墙与墙面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2-1墙板接缝及墙面上不同材料交接处应做收边、收口处理;2隔墙或墙面上固定重物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标识。6.3.3轻钢龙骨隔墙施工安装技术要点如下:1沿顶及沿地龙骨及边框龙骨应与结构体连接牢固,并应垂直、平整、位置准确,龙骨与结构体采用塑料膨胀螺丝固定,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 600mm,第一个固定点距离端头不大于 50mm。龙骨对接应保持平直;2竖向龙骨安装于沿顶及沿地龙骨槽内,安装应垂直,龙骨间距不应大于 400mm,沿顶及沿地龙骨和

    43、竖向龙骨宜采用龙骨钳固定。门、窗洞口两侧及转角位置宜采用双排口对口并列形式竖向龙骨加固;3隔墙内水电管路铺设完毕且经隐蔽验收合格后,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密实无缝隙,应减少现场切割;4墙面板宜沿竖向铺设,当采用双层面板安装时,内外层面板的接缝应错开;5板材接缝应做处理,固定墙面板材的钉眼应做防锈及美化处理。6.3.4条形板隔墙的施工安装技术要点如下:1条形板应竖向安装,采用 U 型卡或其他固定件与结构牢固固定,板材实际长度应比安装位置处的室内净高短 20mm40mm;2有洞口的隔墙宜从门洞边开始向两侧依次安装,洞边与墙的阳角处宜安装未经切割的、完好的板材;3安装时,应清除墙板顶端及两侧浮灰,并满刮粘

    44、接剂;4板材十字相交、板材与结构体连接、板材转角处或 T 型连接时,应按设计要求固定。对于隔墙高度小于 4m 或隔墙到顶时,应在距离隔墙顶或底 600mm700mm 处安装一个卡子;对于隔墙高度大于 4m或隔墙不到顶时,应在 1/2 墙高处增设相同的卡子;5当采用双层条板隔墙安装时,应先安装好一侧条板,确认墙体外表面平整、墙面板与板之间接缝处粘结处理完毕后,再按设计要求安装另一侧条板,双层条板隔墙两侧条板的接缝错开距离不应小 200mm;6应减少在施工现场对条板隔墙进行开槽、打孔;7条形板拼缝位置、不同材质的墙体交接处应采取相应的防开裂措施。6.3.5墙面的施工安装技术要点如下:1应与基层墙体

    45、进行可靠连接;2墙面与门窗套、强弱电箱及电气面板等交接处应做接缝处理;3墙面上的开关面板、插座面板等开洞部位应定位准确,不应安装后二次开洞;4墙面安装完毕后,应对特殊加强部位的功能性进行标识;5饰面接缝及墙面不同材料交接处缝隙应做封闭处理,保证饰面完整性。6.4吊顶吊顶安装安装6.4.1吊顶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设备与管线的验收工作,并应确定吊顶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等部品部件的位置和安装开口尺寸。6.4.2免吊杆装配式吊顶安装技术要点如下:1边龙骨与墙面固定牢固,安装平直,阴阳角处应切割 45拼接,接缝应严密、平整;-13-2吊顶板与边龙骨搭接处不应小于 10mm;3横龙骨与吊顶板

    46、连接应稳固,横龙骨与边龙骨接缝应整齐;4吊顶板上的灯具、风口等部品安装位置应准确,交接处应严密。6.4.3有吊杆装配式吊顶安装技术要点如下:1吊杆宜采用直径不小于 8mm 的镀锌吊杆;2吊杆宜直接安装在预制楼板(梁)底部事先设置的预埋件内,当无预埋件时,可采用膨胀螺栓连接到顶部结构楼板(梁)上;3吊杆应与龙骨垂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 300mm。当吊件与设备位置冲突时,应调整吊点位置、构造或增设吊杆;4当吊杆长度大于 1.5m 且小于 3.0m 时,应设置反支撑结构。反支撑所采用的金属构件应满足防火、防腐等要求,且与结构进行可靠连接;5龙骨、吊顶板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集成吊顶JG

    47、/T 41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 的规定。6.4.4超过 3kg 的灯具、电扇及其他设备应设置独立吊挂结构。6.5楼地面安装楼地面安装6.5.1楼地面施工前应完成相关隐蔽工程验收,基层应进行清理,并应按设计图纸准确放线。6.5.2楼地面施工应采用架铺、干铺、薄贴等干式工艺工法。6.5.3非架空干铺地面工程的基层平整度和强度应满足干铺地面的铺装要求。6.5.4架空地板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架空地板的支撑件应与地面基层连接牢固,架空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2架空地板应按设计要求布置支撑件的间距,与墙体交接处应做好封边处理;3架空地板与地面基层间宜做减振处理;4采用地面辐射供暖

    48、系统复合脆性面材时,应采取防开裂措施。6.5.5当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应在辐射区与非辐射区、建筑物墙面与地面等交界处设置侧面或水平绝热层,防止热量渗出。6.6集成式厨房安装集成式厨房安装6.6.1集成式厨房施工安装前应完成相关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设计要求准确放线。6.6.2集成式厨房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集成式厨房的墙板、柜体应与基层墙体连接牢靠;2吊柜、电器、燃气设备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加固措施或设置预埋件,并与结构体连接牢固;3橱柜、台面、管线、烟机等部件安装时,连接部位应做密封处理。6.7集成式卫生间安装集成式卫生间安装6.7.1集成式卫生间安装前应完成相关隐蔽工程验收,当楼

    49、面结构层有防水时,应完成防水施工并验收合格。-14-6.7.2集成式卫生间的施工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应与其他施工工序进行协调。安装过程中,应对已完成工序的半成品及成品进行保护。6.7.3集成式卫生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集成式卫生间排水支管与主排水立管应连接牢靠,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2集成式卫生间的门框门套应与防水底盘、壁板、外围合墙体做好收口处理和防水;3当集成式卫生间设置外窗时,壁板和窗洞口衔接处应通过窗套进行收口处理,并应做好防水。6.7.4整体卫生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应以厂家使用说明书为依据,必要时生产厂家应提供安装或技术指导服务;2防水底盘、墙面和吊顶的安装应牢固

    50、平整,缝隙均匀,地漏的安装应平整、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底盘安装完成后应做蓄水试验;3应按厂家产品的设计要求做局部等电位联结;4宜在整体卫生间组装完成后施工相邻内隔墙;5施工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JGJ/T 467 的有关规定。6.8收纳与家具安装收纳与家具安装6.8.1收纳与家具的部品部件安装位置净空间尺寸应采用正偏差,部品部件的外形尺寸应采用负偏差。6.8.2收纳与家具应根据设计要求按序安装并保证连接紧密牢固,衔接部位收边收口处理应确保平整、垂直、方正。6.8.3收纳与家具的预埋件、后置埋件和五金连接件应安装牢固。6.9内门窗与细部工程安装内门窗与细部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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