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公司制度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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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资料“四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一、为加强我公司临时用工管理,理顺用工渠道,根据上级劳动部门和公安机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二、本暂行规定所称“临时用工”是指各单位使用的劳动统计外的临时性农民工、待业人员、退休职工经劳动部门审批,来自农村的建筑、劳务等企业人员。三、临时用工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四、各单位招用临时用工应有劳动(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手续,严禁换人或私自转包工程任务或劳务;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不得安排有禁忌作业要求的人员从事禁忌范围的作业。临时用工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确属需要的,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上岗证。五、用工单位(指公司属各基层单位
2、,各部门)应在加强劳动管理,挖掘现有劳动潜力、妥善安排本单位人员、提高企业素质的前提下招用临时工,且必须是工程需要的生产岗位,其使用范围应符合劳动部门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六、务工人员须持有“三证”(居住地外出务工证明、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免冠1寸照片2张,由用工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管理卡,签定劳动合同。七、用工单位招用临时用工须先列出用工计划,填报“用工申请表”报劳资(人事)部门审核,经领导批准后须持“用工申请表”和“用工登记表”(花名册)到保卫部门办理登记审核手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须有国家规定的操作证或上岗证,并到安全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八、用工单位应加强务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
3、育工作,认真组织对务工人员遵纪守法、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技能、劳动纪律、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做到先教育培训,后上岗操作,并按规定办理暂住证手续。九、各用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临时用工安全教育工作及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及考核情况应记录存档,未经安全教育的一律不准上岗工作,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使用。十、用工单位必须做好临时用工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明确安全责任。在承担单项施工、搬运等任务时需要落实“一工程一措施”的做法,认真做好安全交底,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十一、务工人作业场所的防护措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用工单位必须负责落实,务工人员操作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穿戴
4、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防护措施。十二、务工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及所在单位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及治安、消防等各种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用工单位和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教育。十三、务工人员严禁在宿舍、工地区域内参与赌赙、看黄色书籍、录像,不得酗酒闹事和打架斗殴,不准损害公共财物和偷盗共有或他人私有财物,违者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辞退,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及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劳务人员管理规定1、 所有现场劳务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2、所录用劳务人员年龄必须在1850周岁,并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3、劳务人员必须遵守各
5、项劳动纪律与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坚决杜绝偷拿工地财物现象;4、严禁劳务人员酗酒闹事、赌博、嫖娼、偷盗,违者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5、凡经医务部门检查确认患有妨碍工作疾病者,决不允许参加现场施工操作;6、严禁工作时间内穿拖鞋,工作服、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应穿戴整齐;7、严禁在油库、禁烟区域内抽烟、使用明火,违者将予重罚;8、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统一着装;9、外来劳务人员录用前须具备三级证明(即所在地政府证明、本人身份证、当地派出所证明);10、劳务人员录用后必须在十天内与项目部签定劳务合同,并在合同上附身份证复印件。安全制度1、所有现场劳务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并落实到
6、实际工作中;2、所录用劳务人员年龄必须在18-50周岁,并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3、劳务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劳动纪律与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坚决杜绝偷拿工地财物现象;4、严禁劳务人员酗酒闹事、赌博、嫖娼、偷盗,违者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5、凡经医务部门检查确认患有妨碍工作疾病者,决不允许参加现场施工操作;6.严禁工作时间内穿拖鞋,工作服、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应穿戴整齐;7.严禁在油库、禁烟区域内抽烟、使用明火,违者将予重罚;8.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岗上证,按规定统一着装;9.外来劳务人员录用前须具备三级证明(即所在地政府证明、本人身份证、当地派出所证明);10.劳务人员录用后必须在十天内与
7、项目部签定劳务合同,并在合同上附身份证复印件。劳务派遣员工工伤管理制度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遗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派道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惠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监定手续。劳务派道暂行规定)第十条首次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工伤认定主体,规定被派遗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
8、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该条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遺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暂行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认定责任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劳务派遭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实施的劳务派遭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
9、自的义务。根规第十条的规定: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2.在职业病诊新、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遗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如此规定的原因是因为职业病诊断、监定与工作环境、劳动保护密切相关,职业病诊、鉴定过程中,不仅需要病人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更需要调查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10、因素等情况。而劳动者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这些资料,大量与职业危相关的材科都需要由用工单位来提供。因此,本条如此规定,理顺了各方之间的关系,提高了效率。二、暂行规定确定劳务派道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责主体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但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国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遭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通劳动者直接向劳务沉遭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此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就劳务派请工的工伤问题的具体责任到位,保障劳务派遗工的人身权益不但将
11、工伤保险责任首先归位于劳务派遣公司,同时也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劳务派遣员工手册本公司为了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促进劳务员工在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保证用人单位的流畅性,对劳务派遣员工制定了系列规定:1、员工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2、员工必须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和调遣。3、员工被客户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本公司有权中止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4、员工因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被退回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和劳务员工的劳动合同。5、因客户单位的
12、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本公司和用工单位及劳务员工三方协商解决。6、劳务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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