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的救济方法发展与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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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救济方式【内容提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法定概念其性质是国内合同,而不是涉外合同发生争议时有仲裁、行政和诉讼三种救济方式,其中诉讼又可分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关键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性质;仲裁;行政;诉讼一、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1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二、性质 条例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 在中华
2、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三、争议解决方式(一)仲裁方式 合资企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第15条第2款规定:“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条例第97条规定:“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第98条规定:“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
3、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也就是说,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定的协议。2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包括根据仲裁法组建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3制定本仲裁规则。 其它仲裁机构则是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机构,如荷兰、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仲裁机构。4(相关的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30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5和第二
4、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合营双方不得约定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理由是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第2条第2款规定了十二种受理的海事争议案件,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争议。(二)行政方式 1、合资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
5、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2、合资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3、条例第14条规定:“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第90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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