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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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基础上,条例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二、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3、(一)广泛宣传。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和相关行业组织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二)深入学习。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不断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三)组织培训。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
4、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将条例学习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国资委要组织对中央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相关行业组织要组织开展会员单位培训。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三、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一)清理范围。凡涉及到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梳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二)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
5、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三)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四)进度安排。2012年7月31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法制办和监
6、察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上级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五)巩固成果。为切实维护招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确保所制定的招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招投标规章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四、抓紧完善条例配套制度(一)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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