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5.1-2019(代替HJ 25.1-201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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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5.12019 代替 HJ 25.1-201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investigation on soil contamination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9-12-5发布 2019-12-5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i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 1 5 第一阶段土壤
2、污染状况调查 . 3 6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5 7 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8 8 报告编制 . 8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调查报告编制大纲 . 10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常见地块及特征污染物 . 12 ii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4 年,此次为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标准
3、名称由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修改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2.适用范围参照标准名称作相应修改; 3.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其他标准相关内容; 4.删除了“场地”和“潜在污染场地”的术语和定义; 5.删除了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启动条件并修改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内容与程序图; 6.完善了制定样品分析方案中关于检测项目等要求。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系列环境保护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4、 25.3);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 ;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9年 12 月 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12月 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1 建设
5、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地块调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4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
6、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investigation on soil contamination 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地块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 3.2 敏感目标 potential sensitive targets 指地块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重要公共场所等。 4 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4.1 基本原则 4.1.1 针对性原则 针对地块的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性,进行污染物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为地块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2 4.1.2 规范性原则 采
7、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4.1.3 可操作性原则 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使调查过程切实可行。 4.2 工作程序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调查的工作程序如图 1 所示。 调查启动是否需要第二阶段调查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资料收集与分析结果分析制定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与分析是环境特征参数调查受体暴露参数调查是否需要详细采样分析制定详细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详细采样数据评估与分析是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否否初步采样分析详细采样分析第一第一阶段阶段土壤土壤污染污染状况状况调查
8、调查第二第二阶段阶段土壤土壤污染污染状况状况调查调查第三第三阶段阶段土壤土壤污染污染状况状况调查调查 图 1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内容与程序 3 4.2.1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4.2.2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4.2.2.1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厂、农药厂、冶炼
9、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地块内外存在污染源时,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4.2.2.2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常可以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两步进行,每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等步骤。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实施,逐步减少调查的不确定性。 4.2.2.3 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 GB 36600 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
10、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标准中没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综合判断。详细采样分析是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定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围。 4.2.3 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本阶段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 5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5.1 资料收集与分析 5.1.1 资料的收集 主要包括: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地块环境资料、地块相关记录、有关政府文件、以及地块所在区域的自然
11、和社会信息。当调查地块与相邻地块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时,须调查相邻地块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5.1.1.1 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包括:用来辨识地块及其相邻地块的开发及活动状况的航片或卫星图片,地块的土地使用和规划资料,其它有助于评价地块污染的历史资料,如土地登记信息资料等。地块利用变迁过程中的地块内建筑、设施、工艺流程和生产污染等的变化情况。 5.1.1.2 地块环境资料包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记录、地块危险废物堆放记录以及地块与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等的位置关系等。 5.1.1.3 地块相关记录包括:产品、原辅材料及中间体清单、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地下管线图、化学品储存及使用清单、泄漏记录、
12、废物管理记录、地上及地下储罐清单、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环境审计报告和地勘报告等。 5.1.1.4 由政府机关和权威机构所保存和发布的环境资料,如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 4 公告、企业在政府部门相关环境备案和批复以及生态和水源保护区规划等。 5.1.1.5 地块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包括:自然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质和气象资料等;社会信息包括人口密度和分布,敏感目标分布,及土地利用方式,区域所在地的经济现状和发展规划,相关的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与标准,以及当地地方性疾病统计信息等。 5.1.2 资料的分析 调查人员应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识别资料中的错误
13、和不合理的信息,如资料缺失影响判断地块污染状况时,应在报告中说明。 5.2 现场踏勘 5.2.1 安全防护准备 在现场踏勘前,根据地块的具体情况掌握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知识,并装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5.2.2 现场踏勘的范围 以地块内为主,并应包括地块的周围区域,周围区域的范围应由现场调查人员根据污染可能迁移的距离来判断。 5.2.3 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 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包括: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等。 5.2.3.1 地块现状与历史情况: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物质的使用、生产、贮存,三废处理与排放以及泄漏
14、状况,地块过去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如罐、槽泄漏以及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 5.2.3.2 相邻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地块的使用现况与污染源,以及过去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如罐、槽泄漏以及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 5.2.3.3 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对于周围区域目前或过去土地利用的类型,如住宅、商店和工厂等,应尽可能观察和记录;周围区域的废弃和正在使用的各类井,如水井等;污水处理和排放系统;化学品和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地面上的沟、河、池;地表水体、雨水排放和径流以及道路和公用设施。 5.2.3.4 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地块
15、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与地形应观察、记录,并加以分析,以协助判断周围污染物是否会迁移到调查地块,以及地块内污染物是否会迁移到地下水和地块之外。 5.2.4 现场踏勘的重点 重点踏勘对象一般应包括: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处置;生产过程和设备,储槽与管线;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污染和腐蚀的痕迹;排水管或渠、污水池或其它地表水体、废物堆放地、井等。 同时应该观察和记录地块及周围是否有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等,并在报告中明确其与地块的位置关系。 5.2.5 现场踏勘的方法 5 可通过对异常气味的辨识、摄影和照相、现场笔记等方式初步判
16、断地块污染的状况。踏勘期间,可以使用现场快速测定仪器。 5.3 人员访谈 5.3.1 访谈内容 应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 5.3.2 访谈对象 受访者为地块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应包括:地块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官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官员,地块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以及地块所在地或熟悉地块的第三方,如相邻地块的工作人员和附近的居民。 5.3.3 访谈方法 可采取当面交流、电话交流、电子或书面调查表等方式进行。 5.3.4 内容整理 应对访谈内容进行整理,并对照已有资料,对其中可疑处和不完善处进行核实和补充,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 5.4 结论与分
17、析 本阶段调查结论应明确地块内及周围区域有无可能的污染源,并进行不确定性分析。若有可能的污染源,应说明可能的污染类型、污染状况和来源,并应提出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建议。 6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6.1 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况制定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核查已有信息、判断污染物的可能分布、制定采样方案、制定健康和安全防护计划、制定样品分析方案和确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等任务。 6.1.1 核查已有信息 对已有信息进行核查,包括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重要的环境信息,如土壤类型和地下水埋深;查阅污染物在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或地块周围环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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