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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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12020年5月29日文档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第9号已于 6月16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8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春贤二五年七月十二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
2、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经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6944)、(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GB12463),分为、等级。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
3、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第七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 运输许可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GB185
4、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它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
5、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能够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
6、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能够少于5辆。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见附件1);(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三)企业章程文本;(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
7、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
8、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见附件2);(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和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
9、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 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并在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上加盖”非经
10、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或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
11、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或者以及交回原发放机关。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三)必须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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