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长职业健康培训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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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及劳动防护培训职业健康及劳动防护培训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八条规定2、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49号,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六大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六大类459种)种)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6、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3048-2013)7、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
2、知与警示标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号)8、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9、危害告知牌、危害告知牌二、急救操作二、急救操作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2015年3月23日执行)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实违法违规生产。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
3、业。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置不使用。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冒伪劣防护用品。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漏检。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
4、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不合格上岗。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不体检不建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2012年年3 3月月6 6日国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2012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用人
5、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六条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第二章第二章
6、 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
7、项经费。第八条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九条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
8、健康检查:业健康检查:(一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
9、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术规范(GBZ188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
10、要复查的,应当根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11、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
12、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
13、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
14、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三)历
15、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
16、上签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第三章第三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护的法律、
17、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二)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二)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三)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三)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四)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四)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五)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五)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六)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六)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
18、措施情况;(七)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七)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九)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九)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情况;(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四章第四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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