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_ 1545-2023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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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 040. 40CCS Z 60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 1545-2023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3-12-13 发布2024-01-01 实施重重庆庆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0/ 1545-2023目 次前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3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6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7 实施与监督7附录 A(规范性)控制区和其他区范畴8I前 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
2、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并归口。 本文件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敏、吴莉萍、吕平江、吕改艳、蒲茜、罗财红、郑坚、翟崇治、张晟、李振 亮、肖入峰、胡伟、陈渝、张丹、谢耕、刘丹丹、赵洁、赵红静、杨海蓉、潘平、李白雪、丁心湄、陈 军辉、史鸿乐、陈强、徐晨曦、王成辉、冯小琼、姜涛、孙蜀、韩丽、王波、李英杰、李俊禧。本文件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文件为首次发布。II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陶瓷工业大气污染
3、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陶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25464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4、放控制标准HJ/T 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63.1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3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 64.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
5、分光光度法HJ/T 64.2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7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HJ 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 65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85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7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5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
7、外吸收法HJ 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5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HJ 1263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87固定污染源废气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望远镜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陶瓷工业 ceramics industry指用粘土类、其他矿物原料或工业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
8、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包括 GB/T 47542017 中的建筑陶瓷制品制造(C3071)、卫生陶瓷制品制造(C3072)、特种陶瓷制品制造(C3073)、日用陶瓷制品制造(C3074)、陈设艺术陶瓷制造(C3075)、园艺陶瓷制造(C3076)和其他陶瓷制品制造(C3079)。3.2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3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
9、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3.4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5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6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陶瓷工业建设项目。23.7封 闭 close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3.8密 闭 airtight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
10、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3.9控制区 controlled regions大气污染重点管控的区、县。3.10其他区 other regions大气污染一般管控的区、县。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 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4.1.2 陶瓷工业喷雾干燥塔、烤花及烧成窑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含氧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下列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34.1.1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应执行表 1 的规定及其他污
11、染控制要求。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监控位置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喷雾干燥塔、干燥窑(室)a原料破碎、筛分、成型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控制区其他区全域1氮氧化物(以 NO2 计)100120车间排气筒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颗粒物15153二氧化硫304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5铅及其化合物 b0.16镉及其化合物 b0.17镍及其化合物 b0.28氟化物b39氯化物(以 HCl 计)b2510氨 c8a 适用于干燥窑(室)采用独立热源加热的情形。b 适用于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等烧成工序。c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进行烟气处理的情况。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
12、但不应人为稀释排放。基准含氧量为 18% 。.(1)式中:C 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 C 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 ; O 基基准含氧量,%,;O 实实测含氧量,%。4.1.3 陶瓷工业企业印花、喷墨、施釉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工序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地方包装印刷行业相关标准要求。4.2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4.2.1 废气收集系统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装置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停止运行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装置应停止运行;生产工艺装置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时,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陶瓷烧成系统应配备污染治理设施。4.2.2 除移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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