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61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丙级监理资质申请书范文(合集7篇).pdf

  • 上传人:紫***
  • 文档编号:5732431
  • 上传时间:2024-11-18
  • 格式:PDF
  • 页数:61
  • 大小:453.48KB
  • 下载积分:5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监理 资质 申请书 范文
    资源描述:
    丙级监理资质申请书范文(合集 7 篇)丙级监理资质申请书范文 第 1 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等(堤防 2 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丙级可以承担等(堤防 3 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执行。(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丙级可以承担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_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_(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_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三)验资报告;(四)企业章程;(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日。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 年。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_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3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1 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 637 号)同时废止。附件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 1 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 5 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3 人。(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2 项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 1 项等水利枢纽工程、2 项等(堤防 2 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 600 万元。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 2 项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 350 万元。3、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 4 项中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 300 万元。(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五)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二、乙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 1 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 5 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 3 项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 2 项等水利枢纽工程、2 项等(堤防 3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 400 万元。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 4 项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 200 万元。(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五)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首次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只需满足第(一)、(二)、(四)、(五)项;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还须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 30 万元。三、丙级和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 1 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 5 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 人。丙级监理资质申请书范文 第 2 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_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_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_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_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第四条_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_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_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_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_建设主管部门。_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 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_建设主管部门。_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 10 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 3 年。第十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 30 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 3 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六)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注销注册的;(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六)受到刑事处罚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_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_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_建设主管部门。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第十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_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九条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第二十条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第二十二条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_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 48 学时。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六)接受继续教育;(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 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_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一)工作人员、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_建设主管部门、_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丙级监理资质申请书范文 第 3 篇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_人民防空法、_行政许可法、_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_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第五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第七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甲级 1 一 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6 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 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1-2 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 6 人、6 人、3 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 2 人,注册防护建筑师 1 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 1 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 1 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 1 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 1 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 1 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3 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 1人执行。(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XX 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 2 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 3 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其中大型工程不少于 1 项)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4)人防工程设计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二等奖(含)以上奖项不少于 2 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1-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设计单位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3)设计单位应取得 is09000 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2-2 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 3 人、4 人、2 人、8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 1 人,注册防护建筑师 1 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 1 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 1 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防化、通信、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 1 人。(2)设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XX 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 3 项,或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 1 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 1 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3)设计单位应按 is09000 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贯标。第八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承担业务范围 1、甲级 承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还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2、乙级 承担人防工程中、小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应当向设计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0 日 o 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o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第十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六)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七)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八)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三)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 5 年。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设计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设计单位工程设计业绩。已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设计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设计单位分立,分立后设计单位的资质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设计单位改制,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办理。第十八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设计单位的资质升级申请:(一)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 者与招标人串通技标承揽工程、工程设计业务的;(二)将承揽的工程、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的;(四)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五)因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八)无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设计业务的;(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领取新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设计单位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含)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设计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设计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违法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并依据设计单位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可以撤回其资质。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防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二)设计单位依法终止;(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 人防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人防设计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人防设计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设计单位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资质。该设计单位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第二十九条 人防设计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可处以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人防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设计资质证书,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人防设计单位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初审通过;(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人防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第三十五条 军队设计单位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注册防护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执业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资格后,依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注册防护工程师管理规定,通过考核认定、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注册防护工程师。丙级监理资质申请书范文 第 4 篇 关键词:桥梁 桩基 检测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中图分类号:TU99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一、桩基静载试验 根据合同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以及桩基施工情况,监理工程师应确定破坏试桩和工作试桩的数量、位置和具体要求,据此承包人拟订试桩方案,进行试桩准备。反力架试桩的锚桩设计和施工应包括在试桩准备中。试桩宜选择在有代表性地质情况的位置,并接近地质钻孔。1.静载试桩申请报告,试桩准备及批复 1)试桩申请报告 承包人应在监理程序规定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试桩申请报告,详列试桩所在桥名、位置(桩号)以及试桩方案和准备工作情况。试桩申请报告可递交给总监(高级驻地),也可直接向桥梁工程师递交。2)试桩准备 承包人应就已确定的试桩方式,具体拟订试桩方案。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丙级监理资质申请书范文(合集7篇).pdf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5732431.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