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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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朝的法制|(一)曹魏新律的制定|229年,魏明帝命陈群、刘邵等人制定新法。陈群等人参照汉律,制定出新律18篇。|1、体例。将具律改称刑名并列于篇首,突出其律典总则的地位和总括全律的作用。这一改革在封建律典编撰体例结构上是一次重大突破,被后世律典继承。|2、具体内容:|把保护封建贵族特权的“八议”正式纳入律典中,使封建法律的礼律结合传统得以继续发展。|进一步规范刑罚制度。取消宫刑,将刑制确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除上述之外的刑罚方法,如除名、夺爵等)罪七种,为向封建制五刑过渡提供了条件。|(二)西晋晋律的颁行|司马昭于公元264年命贾充、杜预等人对新律进行删修,公元267年删修完成,次年颁行天下。这一年是晋武帝泰始三年,故该律又称为泰始律。晋律颁行后,针对律文言辞简约、含义难于确定的问题,律学家张斐、杜预对律文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他们对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及其彼此间的界限和区别进行了明确的解释,使律典的标准实现了一致,消除了人们对律文的歧义。这些注释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以致后世将晋律称作“张杜律”。|晋律|首先,篇目增至20篇;创设法例篇目,与刑名一同构成律典的总则;它开创了律注合编的新体例。|其次,第一次在法典在法典中规定了“五服制度”。|(三)北魏律的编撰|北魏(386拓跋gui建魏,439统一北方,534分裂)|太和年间由崔浩、高允等奉命编修,于495年颁行天下。|共计20篇|创立“留养”制度。“法例律: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魏书刑法志)唐代“权留养亲”、明清“存留养亲”。|创设“官当”制度|法例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魏书刑法志)|(四)东魏和西魏法律的发展|1、东魏孝文帝在位期间,命群臣议定新法,因议定新法于麟趾殿,故新法被称为麟趾格。格成为中国封建法律的一种新形式。|2、西魏政权建立后,先于太祖大统七年(公元541年)对以往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些修改,大统十年(公元544年)苏绰又进行了一次修订并予以公布,这即西魏法律大统式。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的新形式。|(五)北齐律的创新|563年由封述等人,以北魏律为蓝本编制成北齐律。|第一、它开创了12篇的律典结构新体例。|第二、它首创了名例律的法典篇目。曹魏创制新律时,将法经的具律改为刑名;西晋颁行晋律时,增加了法例。北齐制定法律时,将刑名、法例合二为一,首创名例篇目,使其作为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更加明确,并被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第三、它首创了“重罪十条”作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突出了封建法律的专制特征。|第四、它确立起五刑制度:鞭、杖、徒、流、死。为隋唐时期的新五刑奠定了基础。|三、律学的发展、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三、律学的发展、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法技术的进步|律学:是中国古代研究成文律典的编纂,以及对律典的条文、术语进行解释的总称,魏晋律学有了很大的发展,对后世法典的制定起过重要的影响。在法典的结构方面,改具律为刑名,又改刑名为刑名、法例,再将刑名、法例改为名例,并将相当于后世刑法总则的部分,置于律首,起到统领诸篇的作用,使法典的篇章体例趋于合理;法典的篇目数量由9篇增为18篇、20篇,到北齐律,又简为12篇;法律概念更加准确,西晋区分律令的不同性质,所谓“律以正刑名,令以存事制。”律是定罪量刑的法典,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典|四、法律形式|就法律形式而言,表现出渐趋完善的变化,形成律、令、科、比、格、式的封建法律体系。|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法律刑事法律|一、罪名|这一时期罪名的主要变化是确立了“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指被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正式确立于北齐律。它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一律予以严惩。|二、刑罚制度|(一)封建五刑制度的基本确立|北魏执行“赦死从流”原则,将流刑定为死刑的减等刑,填补了死刑和徒刑间的空白,使刑罚制度变为:杖、鞭、耐、流、死五等,五刑制度开始向规范和系统方向发展。北周改五刑为:杖、鞭、徒、流、死,每种五等,共计二十五等,封建五刑制度基本形成,为隋唐五刑制度的完善奠定基础。|(二)宫刑被最终废止|汉文帝刑制改革的核心是废除肉刑,但终两汉时代,最残酷的肉刑宫刑并未完全废止。|曹魏时曾禁止宫刑,北魏重新使用宫刑。西魏、北齐明令禁止使用宫刑,将应施宫刑者没为官奴婢。从北齐起,宫刑从法律上被正式废止。|三、定罪量刑的原则和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治统治的突出特点是士族门阀统治占主导地位,法律的核心任务就是维护门阀士族的统治地位,保护其在社会上的各种特权。由此,定罪量刑原则也以维护门阀贵族特权为核心,封建等级特权制度正式法律化。|(一)曹魏以(一)曹魏以“八议八议”入律入律|曹魏制定新律时,魏明帝为了笼络官僚贵族集团,取得他们对自己统治地位的支持,以周礼中的“八辟”为依据,将“八议”制度正式订立于法律之中。曹魏律首次将“八议”正式列入法典,一直沿用到明清,但十恶则不适用上述规定。清代虽有“八议”的规定,但实际上并不实行。|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不经一般司法程序而进行审判,而应上报,由皇帝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其刑罚的一种特权制度。这八类人是: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旧)、贤(道德修养高的人)、能(有才能的人)、功(功勋卓著的人)、贵(官僚权贵)、勤(勤劳的人)、宾(先朝帝王的子孙)。“八议”入律使封建贵族特权法定化、制度化、系统化,使贵族官僚地主获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特权,因而被后世各封建王朝沿用,对封建法律制度产生深远影响。|(二)西晋确立(二)西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晋律以儒家的“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为定罪量刑标准。|五服,亦称服制。它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丧期为标志来表示亲属间亲疏远近关系的一种制度。它将亲属关系分为五等,以区别丧服与丧期。|五服具体分为:|一斩衰,子女对父母、妻对夫等服此丧。丧期三年,以极粗的生麻布为丧服不缝衣边。|二齐衰,孙为祖父母、夫为妻等服此丧。丧期一年(或为曾祖父母服丧五月,或为高祖父母等服丧服丧三月),用次粗的生麻布为丧服,缝衣边。|三大功,为堂兄弟、出嫁的姑姑、姐妹等服此丧。丧期九月,用粗熟布为丧服。|四小功,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兄弟之妻、夫之兄弟等服此丧。丧期五月,用稍粗熟布为丧服。|五缌麻:为曾伯叔祖父母,在室曾祖姑等服此丧。丧期三月,用稍细的熟布为丧服。|在此五等范围内即是法定的亲属关系。自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之后,一直沿用到清末。|在刑法的适用上,其原则是: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官吏在办案时,若涉及同宗人间的案件,定要先问清称呼和服制,有时服制不确定,就要交礼部,由 儒臣确定后,再交刑部。|总之,丧服制不仅是丧葬时服饰的区分,也是封建大家族内部划分尊卑远近关系的重要标志,是“礼”的集中表现。这种“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是儒家纲常礼教法律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三三)南北朝推行官当南北朝推行官当|官当:是北魏至明代法律规定的一种等级特权制度。|官员若犯徒罪,法律允许其以官品和爵位折抵刑罚,故又称“以官当徒”。|官当之规定源于晋律的“杂抵罪”:“免官比三岁刑”。正式使用“官当”之名,始于南朝的陈律,“官当”之制沿用至宋。元、明、清律无此规定。|是封建等级特权条例在法律中的又一体现|第三节第三节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一、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1大理寺的创立|大理寺正式创立于北齐,作为中央的审判机关。它由廷尉扩大改建而成,将机关名称与长官名称分离,反映出官制的成熟。同时,北齐也扩大了中央审判机关的编制,它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2御史台权力的增强|3尚书台地位提高|两晋南北朝整个时代,中央行政机关兼领司法事务成为趋势。|(二)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仍与行政合一,司法权属于各级行政长官,分为县、郡、州三级。|二、诉讼审判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诉讼审判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制度日趋完善。|(一)上诉直诉制度的创立|两汉时期司法制度中严禁越诉。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起诉制度发生较大变化,实行了上诉直诉制度。西晋时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上诉直诉制度的推行,强化了中央司法机关对地方司法机关的监督,反映出司法审判权向上集中的趋势。|(二)皇帝“听讼制”的推行|皇帝开始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直接控制司法大权。|(三)死刑奏报制的形成|即死刑必须报请皇帝批准,这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又体现了统治者的“慎刑”精神。|曹魏明帝青龙四年(公元236年)下诏:廷尉及各级狱官对死罪重囚要详审复核,如有乞求恩赦者应及时向朝廷奏报。|(四)测罚测立刑讯之法的确立|南朝梁创立了“测罚”逼供之法。该法针对的是拒不招供的受审者,方法是先使受审者断食三天,才允许家人送粥;对妇女、老人和儿童,则断食一天半后才许进食。如此循环往复,直到招供为止。|南朝陈武帝时,又发明了测立逼供法。|该法先对受审者分别鞭打二十下、笞捶三十下后,再戴上枷械刑具,强制其站立在一个顶部仅容两足的一尺高的小土垛上,以逼取口供。首次站立测罚的时间为七刻;再次分两回,朝三刻,夕七刻。每七天还要鞭打一次。总之,这一阶段的刑讯逼供手段相当野蛮残忍,反映出动荡时代的司法腐败与黑暗。|第四节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一、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一、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一一)封建特权制度法律化封建特权制度法律化|封建特权制度法律化主要体现在:“八议”之法入律;“官当”制度出现;“九品中正制”产生。|(二)刑罚适用原则进一步儒家化(二)刑罚适用原则进一步儒家化|主要表现在:“准五服以治罪”的出现和“重罪十条”的确立。|二、律学的进一步发展|律学在这一背景下获得新发展。律学家研究的对象不再仅仅是对古代法律的起源、本质与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侧重于律典的体例、篇章结构、概念及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的研究。著名律学家张斐已经对晋律中的二十个名词作了解释。其中对“故”、“失”、“过失”的解释已接近近现代刑法典对故意和过失的解释。魏晋律学的成果大多为封建法律所吸收,影响了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唐律 及其疏议就是受魏晋律学的影响而成为封建法律的典范。|三、封建法制渐趋完善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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