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69—2020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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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 60 GBZ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GBZ 1692020 代替 GBZ 1692006,GBZ 156201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Diagnostic procedure and requirement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 202004-03 发布 2020-10-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发 布 GBZ 169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诊断程序
2、.2 5 档案管理.3 6 保密要求.3 7 疾病报告.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关文件.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格式和要求.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格式和填报说明.10 参考文献.12 GBZ 169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的4.8.2、4.10和5.3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Z 169200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和GBZ 156201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与GBZ 1692006和GBZ
3、 1562013相比,除编辑性的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GBZ 1562013的第1章和GBZ 1692009的第1章);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GBZ 1562013的第2章和GBZ 1692009的第2章);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删除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的病种(见GBZ 1562013的第3章);删除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机构(见GBZ 1692006的3.1);删除了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具备的条件(见GBZ 1692006的3.2);删除了疾病诊断原则(见GBZ 1692006的3.4);修改了诊断程序(见第4章,GBZ 1692
4、006的3.3);修改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审核及签发(见4.9,GBZ 1692006的第4章);增加了诊断程序文件(见4.10);修改了档案管理(见第5章,GBZ 1692006的3.5);增加了疾病报告(见第7章);修改了疾病报告时间和方式(见7.1,GBZ 1562013的第4章);修改了疾病报告卡格式和填报说明(见7.2,GBZ 1562013的第5章)。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苏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肿瘤医院、台山核
5、电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玲、孙全富、高艺莹、刘强、刘玉龙、杨宇华、张钊、赵风玲、乌丽亚、王捷、张雅奇。本标准代替GBZ 1692006和GBZ 1562013。GBZ 1562013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182002000;GBZ/T 1562002。GBZ 1692020 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要求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6、适用于本文件。GB/T 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 GB/T 17982 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 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 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 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 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 GBZ 103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 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 GBZ 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 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 GBZ 107 职业性放
7、射性性腺疾病诊断 GBZ 108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 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 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 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 GBZ/T 270 矿工氡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 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 GBZ 1692020 2 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受超剂量限值电离辐射照射而引起的疾病。3.2 职业照射 o
8、ccupational exposure 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已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3.3 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 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并已了解与职业放射防护有关的权利和任务的任何人员。4 诊断程序 4.1 接诊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履行职业病诊断告知义务,告知放射工作人员(简称“就诊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发放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4.2 登记表填写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放并协助就诊者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4.3 材料收集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收集就诊者职业性放
9、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及表中要求的相关诊断材料。4.4 材料审核 4.4.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对就诊者提供的诊断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就诊者退回其所提交的就诊材料,告知再次就诊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就诊者发出接诊通知书,并将接诊材料转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4.4.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对转交的诊断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对材料审查不齐全的就诊者,应提出补充材料的清单和/或开展放射性疾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和调查的建议书;对材料齐全的就诊者,应完成诊断。4.5 补充材料调查和检测 4.5.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按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提供的补充材料清单,根据国家法规要求发函至就诊
10、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或/和所属地的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协助完成补充材料。4.5.2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收回的公函和/或现场调查报告,应在完成材料审核整理后将其移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4.6 临床和实验室检查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依据就诊者所患疾病进行相关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4.7 剂量估算 GBZ 1692020 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据审查、检测和调查后的材料估算就诊者个人受照剂量,估算方法应参照GB/T 16149、GB/T 17982、GBZ 97、GBZ/T 244、GBZ/T 261、GBZ/T 270、GBZ/T 301。4.8 诊断 4.8.1 依据放射性
11、疾病诊断标准(GBZ 95、GBZ 96、GBZ 97、GBZ 99、GBZ 100、GBZ 101、GBZ 102、GBZ 103、GBZ 104、GBZ 105、GBZ 106、GBZ 107、GBZ 108、GBZ 112、GBZ 219),及就诊者的职业受照史、受照剂量、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作出诊断。4.8.2 对病情复杂的就诊者,可组织专家会诊作出诊断:a)根据诊断需要,可邀请从事放射防护、物理剂量估算、生物剂量估算和其他相关专业专家参与会诊讨论;b)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可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如实记录。参加会诊的职业病诊断
12、医师不得弃权;c)诊断过程如实记载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其表有参加会诊讨论的全体人员签名。4.8.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应对诊断结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4.9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审核及签发 4.9.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完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审核。4.9.2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不同意签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将其交回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诊断医师应完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修改和/或再讨论,并移交职业病机构再次审核;对同意签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统一编号、加盖职业病诊断机构公章并发出,记录送达方式,保存送达凭证。4.10 诊断程序文件 4.10.1 诊断程序
13、示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格式和要求参见附录 A 的 A.1A.4。4.10.2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及要求参见附录 B。5 档案管理 5.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建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管理制度。5.2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永久保存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5.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内容要求参见附录 A 的 A.5。6 保密要求 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成员应对涉及就诊者的个人隐私、用人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诊断讨论内容保密。7 疾病报告 7.1 报告时间和方式 GBZ 169
14、2020 4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作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网络直报或文件方式分别向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7.2 报告卡格式和填报说明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的格式和填报说明见附录C。GBZ 1692020 5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关文件 A.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见图A.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就诊指南指南 一、请认真阅读本指南,了解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程序、要求和就诊者责任。二、请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三、请提交以下与职业病诊断有关证据材料(一
15、式两份,以便对方就诊者核对):(一)证明健康受到放射损伤的证据材料。例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结果、病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书。(二)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工作证、用人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三)需要诊断的就诊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就诊者持有的其他有关证据材料:1.既往史(有无血液系统、免疫系统、内分泌系统、五官和皮肤等疾病);2.职业史(包括非放射工作史、放射工作职业史和异常照射史);3.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工作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材料(包括在岗时间、
16、工种、岗位、危害因素名称、射线种类、射线装置名称和型号、放射源名称和活度、出厂时间、工作量、工作场所防护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4.历年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异常照射情况记录;5.就诊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认可的放射工作量;6.历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和相关疾病医疗记录;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包括放射性和非放射性);8.其他有助于明确诊断的材料。四、用人单位对就诊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资料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就诊者对本人健康损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就诊者故意隐瞒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将承担举证不力后果。五、就诊者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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