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0404—202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规范(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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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01CCS A 16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3301/T 0404202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规范2023-04-25 发布2023-05-25 实施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301/T 04042023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15服务流程及要求.36服务评价与改进.6附录 A(规范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接案登记表.8附录 B(资料性)未成年人评估意见书.10DB3301/T 0404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
2、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杭州市民政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杭州市标准化学会、杭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杭州标准化国际交流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要志、胡军平、张晶、潘琼翼、陈小蕾、黄雯琦、车姗、洪芳、吴振华、周佳、周莎、赵丹妮、张晴、孙卓。DB3301/T 04042023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及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服务工作。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站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
3、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MZ/T 0102013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minors rescue and protection agency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
4、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4基本要求4.1服务机构4.1.1应设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4.1.2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依托本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站,通过整合和统筹使用民政现有资源等方式,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立。4.1.3区、县(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整合辖区内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站、其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依托辖区内民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其他满足救助保护条件的场所等,转型设置、开辟独立或相对独立场所设立。4.2服务人员4.2.1宜配备抚育、康复、特教、医疗、社工、心理咨询等专业专职工作人员,具备社会工作、特殊DB3301/T 040420232教育、家庭教
5、育指导等专业能力,持证比例不低于 50%。4.2.2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熟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法规,掌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流程,并能根据未成年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提供符合未成年人需求的服务。其中专职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 24 小时、志愿者和兼职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 8 小时。工作人员每年参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培训不少于 1 次。4.2.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人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采用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相适应的方法,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4.2.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人员应将与保护对象的关系限定在保护与帮助的范围内,避免对被保
6、护者造成潜在的影响和伤害。4.2.5建立志愿者和兼职人员服务队伍,每年应提供不少于 6 次服务。专兼职人员和志愿者需经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后方可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各项工作。4.3服务场所4.3.1应设置满足监护服务需求的固定场所,并合理划分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教育、康复、社会工作等功能区域。空间布置设置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符合 MZ/T 010-2013 中 8.1 的要求,做到安全卫生、实用美观。4.3.2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标识,公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热线、举报信箱、服务对象要求、组织架构、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4.3.3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紧急疏
7、散标志和禁止吸烟标志,标志标识应符合 GB 2894 的要求。4.3.4应配有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通道等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应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4.3.5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筑要求应符合 GB 500162014 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4.4设施设备4.4.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相关设施设备应符合 MZ/T 010-2013 中的 8.2 的要求。4.4.2生活设施配备应满足以下要求:a)未成年人宿舍应单人单床,床上用品根据季节配备;b)提供符合未成年人需求的如厕、洗浴、就餐等基本生活设施。4.4.3办公区应配备满足基本工作需要的桌椅、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
8、机等办公设备。4.4.4医疗保健区宜配备满足未成年人健康保健、常见病诊疗、患病期间专业护理、院感管理控制等必备设施。4.4.5教育区宜配备满足需要的桌椅、黑板、投影、基本文体器材等设施设备。4.4.6康复区宜配备适合视力、听力、肢体、(力、精)(孤独症)等残疾未成年人需要的必备辅具、器械。4.4.7社会工作区宜配备满足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需求的阅读、心理咨询、个案和小组活动、亲子普法教育等设施设备。4.4.8按需配备残障儿童轮椅、婴幼儿推车、尿不湿、饮水等保障未成年人紧急所需的设施和用品。4.4.9宜在主要出入口配备无线报警器、智慧监控等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的基本设施设备。4.5机制建设4.5.1建
9、立 24 小时“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流转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项处理机制。4.5.2由专人及时、完整地对报告和受理、评估、干预保护、转介、服务退出等服务记录表以及未成年人入机构、生活、康复、医疗、教育、出机构等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建档,做到一人一档。DB3301/T 0404202334.5.3对志愿者日常志愿服务进行规范管理,对志愿者基本信息、服务信息等内容整理归档,形成志愿者档案。4.5.4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并形成联动机制。对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救助服务进行规范管理,及时整理汇总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服务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文件、记录等资料。4.5.5定期组织
10、员工开展安全培训,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5服务流程及要求5.1服务流程服务流程包括报告和受理、评估、干预保护、转介、服务终止和退出。5.2报告和受理5.2.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电话,主动发现需要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并及时提供服务。5.2.2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动态更新、监护指导、入户走访等关爱服务工作,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对因突发状况导致监护缺失或者生活无依的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护。5.2.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及时受理学校、医院、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报告的,以及公安部门、媒体等其他途径转介的未成年
11、人救助信息。受理后,应分以下情形予以处理:a)对于一般情况,应引导报告人向社区(村)或街道(乡镇)相关负责人报告;b)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监护侵害等情节严重,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或者生活无依的情形,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等特殊情形,应及时向县(区)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报告;c)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向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d)对于学校、医院、公安部门等单位报告的未成年人求助需求,应要求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5.2.4受理时应记录以下信息:a)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等基本信息;b)未成年人困境类型及基本状况;c)报告人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5.2.
12、5应根据受理信息,联系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或亲属调查核实基本信息和困境情况,初步判断未成年人风险及需求。5.2.6应填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接案登记表,具体见附录 A。未成年人基本信息需报同级民政部门存档。5.3评估5.3.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初步审核评估对象资料,并委托具备社会调查、评估资质或者具备开展评估项目经验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估资料应完整、客观、真实。5.3.2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a)未成年人参与原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应充分听取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意见,了解他们生存与发展的现状与需要;DB3301/T 040420234b)多方评估原则。应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亲属、居住地或户籍所在
13、地的村(居)委员会干部、学校教师、办案民警、医务人员等知悉情况的人员或相关利益方进行调查;c)科学客观原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应客观、完整听取并记录各方调查对象的意见,形成相互印证的信息链,避免因自身的道德立场和情感偏见影响调查评估;d)隐私保护原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不得向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泄漏调查评估内容。若因工作交流、科学研究、教学、新闻报道等原因确实需要引用时,引用人 应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5.3.3评估内容应包括:a)未成年人所处困境情况,包括:陷入困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所处困境的类型、所处困境 的严重程度等;b)未成年人的居住环境,包括:家庭房屋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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