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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交流遵义市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412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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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岩土 工程 勘察 文件 审查 交流 遵义市 工程设计 质量 监督站
    资源描述: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交流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审查主要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本交流材料交流的重点是技术性方面的,但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的法规依据和技术标准依据及与技术性审查相关的部分政策性审查内容也作了必要的介绍。技术性审查主要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13]87号”),《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是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大的部份非强条条文;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落实的规定。 本交流材料所涉及的内容是从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的角度出发,是保证工程勘察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涵盖工程勘察工作的全部内容,在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勘察企业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应全面执行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 法规和技术标准 一 勘察专业涉及的法规和最常用的技术标准 (一) 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 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3号)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 号) 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 6.《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 第13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 8.《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设通[2014]271号) 9.《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施工图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设通[2011]394号) 10.《关于加强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监督的通知》(黔建设通〔2012〕148号) 11.《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提高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效率的通知》(黔建设通〔2013〕223号) 12.《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关于规范施工图审查人员质量行为的意见》(黔建设质监发[2013]1号) 13.《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关于规范填写违反强制性条文审查意见的通知》(黔建设质监通[2012]003号) 1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二) 技术标准 1.《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2013]87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0年) 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年版) 4.《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2004) 5.《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J1493-2013) 6.《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9.《贵州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2/46-2004) 10.《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 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1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13.《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14.《贵州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22/45-2004) 1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1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18.《公路工程抗震规范》(JTG B02-2013) 19.《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2008) 20.《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 二、施工图审查制度的法规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3号):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工程勘察企业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发现勘察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3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 号):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施工图审查的技术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规定: “六、关于审查的技术依据 12.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国务院、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施工图审查要点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 13.审查机构应按照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不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性依据。” 五、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 第13号)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注:按2008年8月25日住建部令第81号规定,强制性标准主要指强制性条文) 六、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审查重点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2013]87号)规定: “1.0.4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重点包括:岩土层分布、地下水条件、岩土的工程特性指标是否基本查明;对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特性、水和土的腐蚀性等重要的岩土工程问题是否正确评价。” 七、对审查尺度的把握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2013]87号)规定: “1.0.7 除按81号令第五条规定进行了审定(或备案)的情况外,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强条或违反法规的问题,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能通过。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如勘察企业未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的“用词说明”,按其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区别对待。” 第二部分 对部分政策性审查的规定 一、勘察单位及关于相关责任人未签字或未签章问题 勘察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如未按规定在勘察报告责任页、图签、测试报告责任页、勘察原始记录等勘察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及签字(特别是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2013年住建部令第13号、建质【2003】113号、黔建设通【2012】148号等相关规定判罚不良记录。 二、关于各类试验报告和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 1、岩土工程勘察文件中各类室内试验、原位测试报告应有试验单位印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要求提供原件。 2 、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应含建(构)筑物基本情况及勘察技术要求,应有委托单位公章。要求提供原件。 三、关于勘察原始记录 勘察原始记录上无项目负责人签字属政策性审查范围。而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属于技术性审查内容,应该按建质【2003】113号第五条规定判罚不良记录,但不要求反馈。 第三部分 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理解 一 房屋建筑工程部分 1 基本规定 1.1 基本要求 属原则性、政策性的规定。 1.2 勘察要求 主要涉及到《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1条、第4.9.1条及《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2004第3.0.6条等。 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1条: (1)建筑总平面图 ①对地形复杂、起伏大的场地,要求总平面图必须附有坐标、地形等高线和控制性的高程点;对平整的勾绘不出地形等高线的场地,要求按测绘精度标示高程点。 ②总平面图的范围不能太小,应反应清楚拟建物周边环境条件,至少应包括拟建物与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网、边坡等相互影响的范围。 ③总图上应突出标示本次勘察建(构)筑物的名称、轮廓线、层数/高度、整平标高或建筑±0.00m标高、地下室室内地坪标高等。 ④总图上应标示清楚钻孔测放依据,包括至少2个基准点或控制点坐标及其高程、拟建(构)筑物角点或角点钻孔坐标。如不采用直角坐标测放钻孔,则应标示清楚拟建(构)筑物与周边固定地物的距离关系。 (2)不良地质作用 当场地及其周边影响范围内或地基岩土体中有岩溶与土洞、滑坡、危岩与崩塌、泥石流、采空区、塌陷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应查明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否则,应判罚违反强制性条文。当然,对拟建工程稳定性影响不大的岩溶,也可按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1.12条判罚一般性条文。 目前遵义市勘察工作中常遇到的不良地质作用之一是地基岩溶(土洞)问题,当岩溶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场地等有安全性影响时,应严格执行规范要求,应“补孔圈洞”查清岩溶(土洞)发育范围,分析评价岩溶(土洞)对地基基础、场地的安全性影响,对施工安全的影响等,提出经济可行的处理方案的建议和要求。当采用桩基础穿过溶洞(土洞)、溶隙时,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桩的加固等提出建议和要求,勘察报告中不能简单地阐述“穿溶”处理就了事。 对不良地质的勘察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2009年版)第5章“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规定。 (3)地基的均匀性评价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第4.1.11-3条规定“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第14.3.3-4条规定勘察报告应包括“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第4.5.7条、《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第8.2.1条、第10.2.3条均规定对天然地基必须评价地基均匀性。 综上所述,地基均匀性是必须评价的,如没有评价,应判罚违反强制性条文。 对红粘土地基可按《贵州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2/46-2004表3.1.2-4的规定进行地基均匀性评价。对采用天然地基(土质地基)的高层建筑,应按《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第8.2.4条规定评价地基均匀性。其他土质地基可根据地貌单元、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的差异(即不同的工程地质单元)、岩土层厚度等结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3条、第5.3.8条等作综合分析。 (4)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判定 此处的水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如已查明地下水及其最高地下水位位于基础底面以下,则不需判定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当地表水有渗入地下的可能时,应判定地表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当场地有土层且分布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应判定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场地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判定不能漏项,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土分别对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判定。如地下有钢结构(被水、土淹没或覆盖的,如预应力锚索等),则应判定对钢结构的腐蚀性。 没有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或虽有判定但漏项,应判罚违反强制性条文。没有取水、土样进行腐蚀性化学分析测试,但对建筑材料作了腐蚀性判定的,属腐蚀性判定依据不充分,不应判罚违反强制性条文。 水土样的采取应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2.1.1条、第12.1.2条规定。 规范条文中,“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指的是有专门研究论证,并经地方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认可,或地方规范规定,并非个别单位意见。 地下水位以上时,规范条文中规定只取土样,不取水样,但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地下水位的季节变化幅度,当地下水位上升,可能浸没建(构)筑物时,仍应取水样进行水的腐蚀性测试。 2 勘探点的布置 勘探点的布置包括平面布置和勘探孔深度。 (1)土质地基:应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5条~第4.1.19条规定执行。对红粘土、填土、砂卵石土地基不仅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中的相关规定,还应满足《贵州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2/46-2004的相关要求。 (2)岩质地基:应按《贵州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2/46-2004第6.2.3条~第6.2.4条规定执行。对岩溶地基,必须按《贵州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2/46-2004第7.2.3条、《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4-4条、第5.1.6条等规定执行。 3 取样与测试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0条规定。 采用土质地基时,取样的勘探点数量是针对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规定布置的勘探点(不含鉴别孔,详见第4.1.20条的条文说明)而言。(注:在报告正文中应详细阐述清楚勘探孔和鉴别孔的布置原则,并在钻孔布置平面图上采用不同的图例进行标示。) 对岩质地基,岩样的采取和试验应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贵州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2/46-2004的规定执行。必须强调的是,岩质地基岩体完整程度的划分应有声波测试资料,特别是采用岩质地基的高层建筑。声波测试的工作量应满足《贵州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2/46-2004的规定。 不论土质地基还是岩质地基,取样孔或原位测试勘探点还须均匀分布场地内各建(构)筑物。 4 室内试验 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审查。 5 地下水 对涉及到需抗浮设防的地下室等地下建(构)筑物,应查清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结合勘察日期合理判断场地最高地下水位,提供合理的抗浮设防水位,抗浮设防水位的确定,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3条规定。 6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遵义市抗震设防烈度仅赤水、习水是6度区,其他地区均小于6度,无大于7度地区;对赤水、习水的勘察项目应提供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划分、划分场地抗震地段(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 除赤水和习水以外的其他地区,仅要求说明抗震设防烈度小于6度即可。 7 不良地质作用 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审查。 必须要强调的是,勘察报告中不能采用“未见”、“未发现”等模棱两可的词汇来阐述场地及其周边影响范围内的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须明确场地及其周边影响范围内“有”或“无”、“存在”或“不存在”岩溶、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塌陷、采空区、活动断裂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8 特殊性岩土 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审查。 9 边坡工程 当场地及其影响范围内存在边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一级建筑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如边坡已另行委托勘察时,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二、三级建筑边坡工程可与主体建筑勘察一并进行,但应满足边坡勘察的深度要求。 边坡的稳定性评价应包括定性、定量评价、计算模式、计算工况、计算参数取值、稳定状态、危害性和危害程度评价等方面。一般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边坡类型 岩质边坡岩体类别划分: ①边坡岩体完整程度(岩质边坡) ②结构面(类型、产状、发育程度、延展情况、贯通程度、闭合程度、两侧岩体风化程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组合关系、力学属性、与临空面的关系等。作极射赤平投影) ③划分边坡岩体类别 (2)边坡的破坏模式和稳定性评价方法 (3)稳定性验算的主要岩土参数、取值原则、取值依据 (4)稳定性验算以及验算结果评价 (5)边坡对相邻建(构)筑物(含拟建、在建、已建)的影响评价及防护措施建议 (6)边坡防护处理措施 (7)边坡治理设计与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8)支护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9)监测方案建议 由于《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中采用的《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是已经废止的GB50330-2002版,因此凡涉及GB50330-2002版规定的有关边坡工程的内容应执行现行有效的《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的效果规定。 其他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审查。 10 岩土参数 统计岩土参数时: 一般情况下,对液限、塑限、含水比、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和有机质含量、颗粒级配、最大和最小密度(重度)、变形指标等岩土的分类指标和物理性质指标,要求统计和提供数据的数量和数据分布范围、岩土参数的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如拟计算和提供标准值,统计修正系数应按不利组合考虑。 对抗剪强度、抗压强度、抗拉强度、点荷载强度、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等力学指标,不仅要求统计和提供数据的数量和数据分布范围、岩土参数的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还要按要求计算和提供标准值,统计修正系数应不大于1。 当采用压缩模量进行沉降计算时,固结试验最大压力应大于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试验成果用e-p曲线整理,压缩系数和压缩模量的计算应取自土的有效自重压力至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段,不能采用压力段100KPa~200KPa的Es1-2、a1-2(目前常规土工试验报告提供的压缩模量和压缩系数就是压力段100KPa~200KPa的Es1-2、a1-2)。 其他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审查。 11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主要针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4.3.3条规定,该条内容是勘察报告的基本内容,勘察工作严格按第4.1.11条执行了,则第14.3.3条就基本无原则性问题。 (1)基坑工程 应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审查。 岩质基坑工程应按《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的要求执行。 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第4.5.10条规定,基坑工程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阐述基坑周围岩土条件、周围环境概况及基坑安全等级; ②提供岩土的重度和抗剪强度指标,说明抗剪强度的试验方法; ③分析基坑施工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 ④提出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案的建议; ⑤基坑开挖需进行地下水控制时,提出地下水控制所需水文地质参数及防治参数建议; ⑥提出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建议。 (2)对第14.3.3-9条“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的理解 此处,稳定性评价应包括场地稳定性、地基稳定性的评价。 ①场地的稳定性评价 a有无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岩溶、土洞、滑坡、泥石流、危岩和崩塌、地面沉降、地下洞室(采空区、人防洞室等)、活动断裂、地震效应等; b有无边坡、基坑稳定性问题。当场地及其影响范围内有边坡或拟建(构)筑物建设活动将形成新的边坡或基坑时,应对稳定性进行必要的评价; c有无可能影响拟建物安全的地形地貌,如冲沟、悬崖、斜坡地带、迎水岸边等。 ②地基稳定性评价 a地基岩土体有没有侧向临空面,如有则须评价其产生滑移变形的可能; b地基岩土体中有没有岩溶、土洞、塌陷、地裂缝、采空区、防空洞等,评价其稳定性; c评价地下水位下降使地基产生沉陷的可能,评价地表水的渗入引起地基软化、沉陷或塌陷的可能; d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有没有液化、震陷等的可能,有没有活动断裂分布; e地基中有没有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大的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评价其对地基的影响; ③适宜性评价 场地适宜性评价事实上就是对场地稳定性、地基稳定性、地基均匀性的综合评价。场地是否适宜建筑,首先必须要考虑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即使场地虽然存在稳定性问题或其他不利条件,但经过工程处理,仍然可以建筑,问题是需要处理的工程量和造价是否太大?在做场地和地基基础的选择评价时所要遵守的原则就是:技术经济原则。也就是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还有在对场地进行适宜性评价时,不能忽略地基均匀性的影响,如场地和地基总体稳定性较好,但地基存在局部均匀性的问题,仍然会对拟建(构)筑物产生不良影响。 12 图表 ( 略) 二 城市桥梁、城市室外管道、城市道路和支挡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2013]87号)规定: “1.0.5 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中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边坡工程及岩土参数等为通用性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应参照执行。” (一) 城市桥涵 1基本规定 当设计要求与技术标准不一致时:如设计要求高于技术标准要求,则按设计要求;如设计要求低于技术标准时,须按技术标准要求。 涉及到强制性条文《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第1.0.3条,应严格执行。但该强制性条文是原则性、政策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不应轻易延伸和判罚。 1.1基本要求 涉及到强制性条文《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第4.4.1条,应严格执行。同样的,该强制性条文是对技术性工作的原则要求,规定较宽泛,可操作性不强,不应轻易延伸和判罚。 对总平面图的要求和房屋建筑部分的要求基本一致。 其他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1.2 勘察要求 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2 勘探点的布置 2.1 勘探点的布置原则 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特别强调:对岩溶地基,采用桩基础时,要求钻孔至少按“一桩一孔”布置,并满足岩溶地基的勘察要求,例如当揭露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洞隙时,应补孔查明岩溶发育规模。 2.2 勘探孔深度 对桩基础,要求勘探孔深度应达到桩端以下3~5倍桩底直径,且不应小于5米。对岩溶地基还须满足《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C-2011第7.1.7条规定。 其他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3 取样与测试 应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4 室内试验 特别强调:室内试验应符合《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 E40-2007、《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JTG E41-2005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其他应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5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应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6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滑坡等不良地质及边坡应进行专门勘察,工作深度和要求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其他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二) 城市室外管道 1 基本要求 当设计要求与技术标准不一致时:如设计要求高于技术标准要求,则按设计要求;如设计要求低于技术标准时,须按技术标准要求。 涉及到强制性条文《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第1.0.3条,应严格执行。但该强制性条文是原则性、政策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不应轻易延伸和判罚。 1.1基本要求 涉及到强制性条文《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第4.4.1条,应严格执行。同样的,该强制性条文是对技术性工作的原则要求,规定较宽泛,可操作性不强,不应轻易延伸和判罚。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第8.1.2-1、第8.1.2-2条要求的基础性资料是必须收集的,否则勘察工作没法开展。第8.1.2-3条涉及到法律和经济责任,因此勘察单位更应重视。 其他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1.2勘察要求 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2 勘探点的布置 2.1勘探点的布置原则 应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但应根据实际工程地质条件适当加密勘探点。 2.2 勘探孔深度 应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当基底下存在松软土层、厚层填土和可液化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加深。查明填土层、松软土层、可液化土层的厚度,进入下伏稳定岩土层适当深度。 3取样与测试 应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4 室内试验 特别强调:室内试验应符合《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2013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其他应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5 场地地基的地震效应 应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6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因工程建设需要而产生的边坡、基坑时,应进行边坡、基坑的勘察,勘察工作深度和要求应满足相关规范规定。 当管道工程穿越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时,应进行滑坡等专项勘察,勘察工作深度和要求应满足相关规范规定。 其他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三) 城市道路和支挡工程 1 基本规定 当设计要求与技术标准不一致时:如设计要求高于技术标准要求,则按设计要求;如设计要求低于技术标准时,须按技术标准要求。 涉及到强制性条文《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第1.0.3条,应严格执行。但该强制性条文是原则性、政策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不应轻易延伸和判罚。 1.1基本要求 涉及到强制性条文《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第4.4.1条,应严格执行。同样的,该强制性条文是对技术性工作的原则要求,规定较宽泛,可操作性不强,不应轻易延伸和判罚。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第5.1.2条要求的基础性资料是必须收集的,否则勘察工作没法开展。 其他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1.2勘察要求 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2勘探点的布置 2.1 勘探点的布置原则 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2.2 勘探孔深度 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对岩溶路基,还须符合《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第7.1的规定。 3 取样与测试 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4 室内试验 特别强调:室内试验应符合《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 E40-2007、《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JTG E41-2005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其他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5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6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对支挡结构支挡的对象(如滑坡等不良地质及边坡)应进行必要的勘察,勘察工作深度和要求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对特殊性岩土的分析评价应严格按规范执行。 其他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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